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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伦理视阈

时间:2023-02-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利益与健康博弈的过程中,伦理道德的缺失导致了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深层原因在于伦理道德的失范,而食品伦理是食品安全的根本保证。食品的生产、流通与监管过程中牵涉诸多的利益冲突,在利益与健康博弈的过程中,伦理道德的缺失导致了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进而产生了一系列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后果,进而演变成一种全民的食品焦虑。在众多食品安全事件中表现出的是对经济利益的过度追求和生命价值观的缺位。
食品安全的伦理视阈_思想文化新论

刘海龙[1]

摘 要: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历程蕴涵着利益与健康的博弈。在利益与健康博弈的过程中,伦理道德的缺失导致了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深层原因在于伦理道德的失范,而食品伦理是食品安全的根本保证。当代食品伦理应该关注的领域包括:生产者做到良心生产,树立尊重生命的价值观;经营者诚信经营,遵守企业的道德契约;监管者公正监管,履行政府的责任与义务;消费者增强安全意识,关心与维护自身权益。

关键词:食品伦理;生命价值;道德契约;安全权

一个社会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质量如何、安全与否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在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食品主要是作为一种商品出现的,在食品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的链条上既包含了食品与人的生命健康之间的关系,也蕴涵着人与人的关系,体现出利益与健康的博弈。食品的生产、流通与监管过程中牵涉诸多的利益冲突,在利益与健康博弈的过程中,伦理道德的缺失导致了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进而产生了一系列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后果,进而演变成一种全民的食品焦虑。近几年发生的苏丹红事件、毒奶粉事件、瘦肉精事件等都反映出食品安全事件的深层原因在于利益与健康博弈中的道德失范。温家宝总理几次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身上应该流有道德的血液,可以说,加强食品伦理道德建设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所在。

一、良心生产,树立尊重生命的价值观

食品的本性在于维持生命、增进健康和幸福,它承载了生命价值,对待食品的态度就是对待生命的态度。人的生命本身是宝贵的,是自为目的的宝贵。这种宝贵性不在于他们能作出多大的贡献,而是说生命本身就是宝贵的,是需要尊重的。每一个人的生命都应当受到同样的尊重和珍惜,所有人都没有差异。珍惜生命原则,在道德规范的次序上是最优先的,它优先于所有其他的道德规范,是最基本的和最起码的人权与道德要求。尊重生命具有最大的普遍性,不同文化群体的价值观念存在着差异,但只要不是反人类的文化,都会认同对生命的珍视和关爱。因为人人都希望自己的生命不要受到伤害,都希望别人尊重自己的生命和健康。“我们不能期望所有人都做到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但我们可以要求所有人都尊重他人的生命,没有正当理由,绝不能去伤害他人的生命。这是底线道德,也是最有普遍意义的道德。”[1]食品从业人员最基本的善在于要有生生之德,避免伤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益。“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2]作为产品的食品首先要满足人类营养与健康的需要,同时,要保障在正常摄食条件下,有害物质含量不应对人体产生有害影响。

食品生产经营的过程也是食品生产者经济利益与消费者健康利益博弈的过程,在个体利益与公共健康博弈中生命价值观的缺失就导致了大量伪劣甚至有毒有害食品的出现。一些企业经营者道德素质低下,为了追求眼前利益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而不顾消费者的健康,不择手段生产、销售具有安全隐患的食品。首先,违规使用国家明文禁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或其他化学品,毒素残留严重超过国家标准,成为威胁消费者健康的隐患。如农药超标的水果蔬菜、有抗生素残留的大闸蟹等。其次,在制作、加工处理的过程中违规使用防腐剂、添加剂等,严重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如添加三聚氰胺的奶粉、添加工业染料和吊白块的腐竹等。最后,某些企业用便宜原料生产出几乎没有营养的产品,也使一些消费者深受其害。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便反映了这样的事实:没有营养的奶粉虽然不含有毒成分,但它也能使众多婴儿失去宝贵的生命。在众多食品安全事件中表现出的是对经济利益的过度追求和生命价值观的缺位。

食品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是致命的,食品生产者要竭力避免食品对人造成伤害。因而,促进良心生产,树立尊重生命的价值观成为食品伦理的第一大主题。食品安全有绝对安全和相对安全之分,达到食品的绝对安全或相对安全对于食品从业人员的要求是不一样的,食品伦理中所指的安全应该是相对安全。绝对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因素,从而导致消费者遭受急性或慢性毒害或感染疾病,或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要做到食品的绝对安全,对食品从业人员来讲就是要确保不可能因食用某种产品而危及健康或造成伤害。相对安全是指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在合理食用方式和正常食用量的情况下不会导致对健康损害。对于食品从业人员来讲,就是要按照现有的知识判断标准和饮食安全规则,遵循一定的操作规范生产经营,不有意地造成风险。由于客观上人类的任何一种饮食消费总是存在某些风险,任何食物成分,即便是对人体有益的成分,若食用数量过多或使用条件不当,都可能引起毒害或损害健康。绝对安全或零风险是很难达到的,因此,只能保障食品的相对安全,食品从业者要做到“绝不明知其害而为之”。

二、诚信经营,遵守企业的道德契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经历一系列的市场运行过程,生产经营者的谋利行为要受到道德的约束,其与食品消费者之间存在一种保证生命健康安全的道德契约,在最大限度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要担负保障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20世纪50年代,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提出:企业的责任就是使利润最大化。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他的这一理论日益遭到人们的反对,取而代之的认识是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20世纪90年代,唐纳森和邓菲提出:“需要以一种不同的方法来探讨企业伦理学,这种方法要揭示隐蔽的然而极其重要的协议或‘契约’,它们把各种行业、公司和经济制度连接成道德的共同体……出人意料的是,我们所采用的方法,也是一种要论及压倒一切个别契约的更深层、更普遍的‘契约’的方法。”[3]而这种更深层、更普遍契约的核心内容就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应当承担起对社会公众、政府以及内部员工的责任和承诺,当公司履行契约时,他们是道德的,应受赞扬;否则是不道德的,就应受到谴责和惩罚。这种理念被普遍接受,目前国际上普遍认同的观念是企业在创造利润还要承担对消费者和社会的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产品安全、节约资源等。就食品生产企业来说,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就是企业应有的责任。企业不仅要让顾客得到所需的产品,还要让他们得到安全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和服务。

如果每个食品企业或生产者个人都能信守道德契约,承担其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那么就不会出现伪劣、不安全的食品。然而,食品市场的外部性导致了市场的失灵,引发了食品道德的失范与诚信的丧失,造成当前食品市场上大量劣质食品的出现。外部性指的是一个人或厂商的行为不仅使行为人得到好处或坏处,而且可使其他的个人或厂商也得到好处或坏处。食品市场的外部性引发了食品企业诚信的丧失。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来说,外部性是这样形成的:优秀厂商生产并出售合乎标准的食品,给消费者带来食品满足感和安全感,而这种食品满足感和安全感可以通过其消费者传递给其他的消费者,这样,某种食品就在消费者心目中留下了良好的印象。当消费者不能准确分辨优质产品和伪劣产品时,就可能凭借着优秀厂商留给他们的印象而实际结果是购买了伪劣的产品,结果给不法厂商带来了收益。反过来,不法厂商生产的伪劣产品不仅影响了消费者的正常食用,而且还给消费者带来了心理上的负面影响,致使其有不安全的食品购买心理,同样这种感觉可以被传递给更多的其他消费者。消费者凭借着伪劣产品在其心目中留下的恶劣印象就会对市场上的产品产生怀疑,也就影响了优秀厂商优质产品的销售。[4]而由于食品的经验品和信任品特性,食品市场的这种外部性问题非常严重。这种外部性就驱使一些不法厂商通过各种手段,人为制造假冒伪劣产品,与正规厂商生产的合乎标准的产品一起在市场上流通,进而引发不正当竞争与诚信的丧失,造成食品市场的失灵,其结果是“劣币驱逐良币”。

诚信经营能够促进食品质量与安全水平的整体提高,恶性竞争则使食品质量与安全水平全面降低。因而,倡导诚信经营,敦促企业遵守道德契约成为食品伦理的第二大主题。诚信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道德伦理的重塑、法律的制定;涉及市场主体自身,也涉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食品行业与市场诚信机制的形成需要多方面的努力。首先,要加强诚信教育,使食品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建立有效的引导机制,将诚信观念引入到食品实践的各个环节,做到诚信生产和诚信经营。明确社会价值导向,始终不渝地坚持正面的宣传和教育,树立良好的认同意识。使企业把追求利润的行为跟社会的利益紧密结合起来,自觉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其次,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保护和宣传那些诚信经营为社会提供优质产品的企业,加强正面引导。深入揭露饮食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那些恶意造假坑害百姓的不法分子予以曝光,使其无地自容。形成一个扬善抑恶、扶正祛邪的社会舆论氛围。再次,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在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积极作用,促进生产者的自律。支持建立食品生产供应链相关企业组成的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主导行业自身的道德自律,鼓励其向政府部门和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食品信息,监督食品行业的诚信经营。最后,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卫生法律体系,加大惩罚力度,刑罚结合,使投机者一旦越过道德的底线就会受到严厉的法律惩罚。只有企业树立诚信的理念,践行其与消费者的道德契约,承担其相应的社会责任,食品安全才是可能的。

三、公正监管,履行政府的责任与义务

从食品规制的视角看,食品蕴涵了政治良心。对于任何一个国家和政府来讲,获得安全食物是其公民的基本权利。199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题为《发展权》的第54/175号决议中规定:“食物权和清洁水权是基本人权,而且,无论是对国家政府还是对国际社会而言,对其促进都是一项道义要求。”[5]2001年联合国大会的一份报告进一步指出:“食物权是指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文化传统,经常、长期和自由地直接获得或以金融手段购买适当质量和足够数量的食物,确保能够在身体和精神方面单独地和集体地过上符合需要和免于恐惧的有尊严的生活。”[6]因此,国家对公民的食物权有尊重、保护和促进的义务。尊重义务是指国家不能采取任何可能妨碍公民合法获取食物的措施;保护义务是指国家要采取措施确保公民对于食物的获取不受企业和其他个体的剥夺;促进义务是指国家必须积极地开展活动以推动公民对于食物的获取并且充分利用资源保障国民的生活。而公民获取的食物应当是安全的食物,国家必须通过一系列公共措施确保公民免受有害物质的危害,防止和消除食物链中由于环境污染或人为不当处理产生的风险。另外,由于在食品的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政府应依法监管和规制食品的生产流通,公正处理其中的利益冲突,避免利益对公共健康造成侵害。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监管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机构实施的强制性管理活动,旨在为消费者提供保护,确保从生产、处理、储存、加工直到销售的过程中食品安全、完整并适于人类食用,同时按照法律规定诚实而准确地贴上标签。”[7]当前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也与制度不完善和监管人员在责任与利益博弈中的行为失范有关。目前我国监督体制尚不完善,职责分工不明,各部门缺乏统一协调和统筹规划。各监管部门相互依赖、相互推诿。同时,食品监管过程也是监管者自身利益与本职责任博弈的过程,在制度设计不完善的情况下,就可能出现“逆向选择”、重罚轻刑、权力寻租以及“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等现象。另外,在食品的监管过程中,存在着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与公共健康之间的博弈。部门利益的存在,使得部门可能出现“损公肥私”的情况。地方利益的驱动使地方政府做出与政策目标相反的选择。“产地监管部门失职,并不在于他们不知道‘人命关天’的道理,而在于地方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错位。”[8]这些不作为、不公正的监管行为与监管者的责任相背离,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益。而在当前,对于监管机关和人员的责任追究乏力也已成为阻碍食品安全监管效果的一个突出问题。

食品监管是对市场失灵的必要补充,而监管行为自身也需要伦理规范。因而,强化公正监管,树立责任意识成为食品伦理的第三大主题。政府对食品市场进行一定的管制对于保障食品安全是必需的,也是其责任所在。因为仅寄希望于企业的自觉行为,而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则很难希望所有的企业都自觉地承担起社会责任。“政府的积极干预,是将普通消费者从水深火热的状态中拯救出来的最为迅速有效的方法。……信息不对称瓦解了市场,当人们不能相信商家时,他们只能相信政府,而政府应当为他们提供这一信心,保证他们的消费是出于自愿的、知情的,而非受到欺诈的。”[9]可见,对于食品的质量与安全来讲,“企业是第一责任人”,而政府则主要承担“监管责任”。作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调控者和管理者,在企业或市场经济环境未完善时,政府要发挥其宏观调控的作用。今后应该在加强食品立法和监管制度的建设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措施、多管齐下,构筑起一道食品安全防线。同时要着力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行政责任法律体系,实现责任追究的规范化、制度化,督促食品监管部门切实履行其监管责任。

四、增强安全意识,维护自身权益

食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在生产流通过程中,其经验品和信任品特性非常突出。在当前的食品实践中,一些生产者正是利用了食品的经验品和信任品特征,欺骗和蒙蔽消费者,严重侵害了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谓经验品特性是指消费者在消费之后才能够做出评判的内在特征,如食品的口感、味道和烹饪特征等;信任品特性主要是指即使消费之后消费者也不能做出真实正确评价的有关食品安全和营养水平等方面的特征,诸如营养素含量、农药残留、病菌含量、激素含量等。[10]在当代,食品的种类翻着花样出现,而且在其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有大量新技术的应用,比如食品添加剂、防腐剂不断推陈出新,食品的经验品和信任品特征变得越来越突出。食品的经验品、信任品特性造成食品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根本不能凭知觉或经验对食品的质量做出合理的评判。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就丧失了责任意识,利用消费者的信息不足生产经营伪劣不合格甚至是有毒有害的食品,直接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损害了食品消费者的权益。基于此,加强消费者的防范意识与提高食品安全知识,对于防范不安全食品的伤害与维护自身权益是必要的。

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在某种商品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下,消费者在进行具体消费行为和完成具体消费过程时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开展,消费者的地位得到很大改善,消费者的权益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重视。从保障食品的质量与安全的视角来看,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尊重权与安全权是其核心内容。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通过商家提供的信息了解商品和服务的属性,避免因盲目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而遭受损害的权利。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安全权是指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和服务。对于食品行业来讲,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就是企业必须为消费者提供质量良好、安全可靠的产品以及相关的信息服务,以保证消费者在食用的过程中身心健康和消费利益得到保障。作为消费者来讲,要意识到自身应有的权利,并采取合理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一旦食品有益于一个群体而损害另一个群体的时候,伦理问题就会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严重侵害,而消费者对于不安全食品要有一定防范意识、措施,同时也要具有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与行为。从此意义上讲,消费者增强安全意识,维护自身权益是食品伦理的第四大主题。食品安全问题涉及所有消费者的根本利益,不仅需要政府的监管措施与监管手段的创新,还需要消费者的积极参与,共同努力。当前我国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还比较弱,公众的对食品安全意识不是很强,不少消费者购买不安全的食品,使许多不法商人有利可图。因而,要通过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其自我保护和参与监督能力。作为消费者,要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那些不讲责任的企业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对食品企业形成一种外在压力,促使其承担起生产合格产品的责任与义务。

参考文献

[1]韩跃红.生命伦理学的主旨与使命——尊重生命[N].光明日报,2005-04-12(8).

[2][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47.

[3][美]唐纳森,邓菲.有约束力的关系:对企业伦理学的一种社会契约论的研究[M].赵月瑟,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

[4]谢敏,于永达.对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分析[J].上海经济研究,2002(1):39-45.

[5]转引自胡德胜.水人权:人权法上的水权[J].河北法学,2006(5):17-24.

[6]联合国新闻部.食物权[EB/OL].http://www.un.org/chinese/hr/issue/food.htm.2005.

[7]张晓涛.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现状、问题与对策[J].经济体制改革,2008(1):45-48.

[8]王可山,郭英立.食品质量安全政府管制缺陷及其完善[J].改革与战略,2007(4):16-18.

[9]刘亚平.美国食品监管改革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中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4):146-153.

[10]参见王可山,李秉龙.食品安全问题及其规制探讨[J].现代经济探讨,2007(4):44-47.

【注释】

[1]刘海龙(1973—),男,河北涞源人,南京林业大学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研究部副教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科技哲学、文化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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