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冯雪珍
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和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社会矛盾日益凸现出来。各种社会矛盾未能得到及时调处,导致群众上访寻求解决问题的行为较多,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正常的办公秩序和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有些上访活动还损害了司法权威与信誉,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笔者结合当前涉法涉检上访情况及成因,对如何建立处理涉法涉检上访长效工作机制进行以下几点探索。
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首先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思想上提高执法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认识,妥善地解决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其次要有民本观念,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时刻把老百姓放在心里,对合理合法或部分有理的诉求要想办法解决,对案结事未了的案件,要坚持积极的思想疏导,解开思想症结。此外要有政策观念,办案要从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出发,追求两者的有机统一,坚持扩大教育挽救面,缩小打击面,减少对立面,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同时要有务实观念,一切努力都要以“息诉罢访、案结事了”为目标,领导包案督办中要深入基层,认真细致甄别案情,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找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实实在在为群众办事。
二、规范执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法涉检上访
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是预防和减少涉法涉检上访的源头治理措施。近年来广东省检察院张学军检察长根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要求,对全省检察机关办案质量提出了新要求,归纳为“五不”:不枉不纵、不死不超、不进京上访。就是要结合办案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教育,以法服人,维护受害人的利益,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
三、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对于已发生的上访,视类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1.对信访人反映有理,并且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如当事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指引其与有关法律援助机构联系。若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是已经过当地法律部门处理,当事人有理而相关处理的政法部门确实存在错误的,应积极依法启动法律监督机制对相关责任人和部门给以纠正和处罚,对信访人依法进行国家赔偿和责令相关责任人和部门对之进行赔礼道歉。对于当事人反映有理,但由于客观原因暂无法解决的问题,应进行耐心的解释和思想引导,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其暂时解决困难,使其息访息诉。2.对于已有公证处理结果但上访人坚持上访的,要对其耐心进行思想教育,用春风化雨的工作方法感化上访人,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其解决其他困难。3.对于恶意闹事、阻挠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的,要先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教育后仍然不听劝教的,则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滋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制度,主要包括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跨部门协作机制、领导责任制、责任追究制。一是建立预警机制。涉法涉检上访的源头在基层,解决涉法涉检上访问题的关键环节也在基层。二是制定应急处置异常上访的应急预案,切实做到措施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一旦发生问题,能够果断处置,防止矛盾的升级和激化。三是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对一些原因复杂、涉及多部门,单靠检察机关自身力量难以解决的疑难信访问题,要通过建立包括人大、政法委、政府部门、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组成的跨部门协调机制来解决。四是进一步完善领导责任制。面对新时期信访工作的繁重任务,各级领导干部应切实担负起“信访第一责任人”的重任。应大力推行以下制度:领导干部下访接待群众制度、坚持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坚持领导阅批重要群众来信制度、落实领导包案处理信访大要案制度。五是建立严格的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应严格实行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将任务层层分解到单位、分解到人,限期完成,并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应细化控告申诉首办责任追究办法,对在处理涉法涉检上访案件工作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案件质量问题,或因工作失职,导致群众越级上访,造成严重影响或不良后果的,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和完善国家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制度
国家对涉法涉检案件的救助主要是拟建立救助基金制度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为此,一是拟建立涉法涉检上访困难群众救助基金。当前,因经济利益引发的涉法涉检上访占相当比例。群众的生产生活因案件的发生出现了实际困难,只要得到一定的救助,才能息诉罢访,否则思想工作做得再细也很难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各级党委政府要落实经费保障,财政部门拟向各级信访部门拨出一定的救助基金,明确救助受害人的范围、救助额度,帮助受害人及其家属渡过难关,解决生活困难。二是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降低司法救助门槛和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司法救助管理,使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还要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的执行力度,使受害群众能够得到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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