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旗党委政府信访局局长 折先进
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信访条例》,该条例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的活动。《信访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信访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同时,也为律师介入信访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此,就律师介入信访工作谈几点看法:
一、律师介入信访工作的意义
通过律师介入信访,在分流信访、减轻信访部门工作压力的同时,还可以使信访人懂得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培植其法制意识,提高法律素质,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涉法信访问题的依法分流
律师在接访过程中,认真分析上访人提出的问题及要求,对需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解决的问题,运用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进行耐心解释和分流引导。
(二)拓宽法律服务领域
律师参与群众来访接待工作,直接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有助于体现法律的公正性,也体现了党和政府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宗旨。
(三)监督和推动执法部门依法行政
通过律师接访,对上访人反映的问题处理得合法合理的,作好说服解释工作,使其息诉罢访;对已经过基层或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有误的,律师与信访部门共同研究纠正,使群众反映的合理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监督和推动了执法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
(四)帮助信访干部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律师与信访干部共同接待上访群众,共同处理信访问题,共同研究、探讨疑难的信访事项,能够强化信访干部依法办事的意识,充实法律知识,提高依法处理信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五)完善信访部门的工作机制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可以进一步拓宽解决信访事项的渠道,完善信访机制。
(六)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
律师把处理信访的过程,作为向上访人员进行法制宣传的过程,帮助上访人员增强依法信访的意识,指导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有效地维护了正常的信访秩序,从而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
二、律师介入信访工作的几点做法
(一)律师介入信访工作必须明确如下问题
律师介入信访工作不等于律师事务所与信访机构“合署”办公。《信访条例》第三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由此可见,信访工作机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为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设立的办事机构,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律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因此,律师介入信访工作只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办理律师业务,而不能直接办理信访事项。依法应由信访工作机构办理的非涉法信访事项,律师不得介入。
(二)律师介入信访工作的方式
1.广泛宣传法律、法规,教育上访群众遵纪守法,依法信访。
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及各方面的宣传阵地,大力宣传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信访人既有检举、控告、申诉的权利,也有举证的义务,除非举证责任倒置。但反映问题要以事实为依据,检举、控告时线索应尽量具体,可能情况下应写明违法、违纪问题的时间、地点、参加人、事件起因等内容,以便于信访问题的调查核实。要把信访法制宣传与接访、回访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2.实行信访工作机构律师协助值班制度。律师协助值班制度是指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到信访工作机构协助信访工作人员值班的制度。这里所讲协助值班,主要体现信访工作人员与值班律师有主次之分。即对来信来访应由信访人员接待,遇有涉法信访案件,由信访工作人员填写“涉法信访案件移办单”,交付值班律师办理。能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理,如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等。其他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信访工作人员没有移交的信访事项,值班律师不得擅自接待办理。
3.实行律师参与接访制度。党委、政府领导定期公开接访的制度已经建立并逐步完善。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的实行对缩短干群之间的距离改善干群关系,加大处理案件的力度,提高行政效率,树立政府的权威和形象是大有裨益的。同时让律师参与接访,给领导当好法律参谋,确保做到依法处置信访案件。
4.受聘担任信访工作机构常年法律顾问,确保信访工作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律师受聘担任信访工作机构常年法律顾问后,应在聘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做好工作,除此之外,还应办理好涉法信访案件,以及促使信访工作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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