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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及功能研究

时间:2023-02-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有人提出人民监督员制度缺乏法律依据,还有人担心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可能影响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于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和制约,进一步保障人权,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司法文明的要求。人民监督员制度对具体案件实施监督,必然需要在法定办案时限内挤出一定时间。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强的是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但不能因此放松的方式共同有效运行,相辅相成,相互弥补和完善,才能达到预期目标。
性质及功能研究_科学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理论实务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任 婵

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总的来看,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在实践中也遇到了挑战。有人提出人民监督员制度缺乏法律依据,还有人担心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可能影响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笔者认为以上观点未免失之偏颇,笔者认为: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具坚实法律依据和基础

虽然宪法和法律都没有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但是他并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相反,它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和巨大的发展空间,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是检察权的主人,对检察工作享有管理和监督的权力。同时,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另外,《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这些法律条款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和诉讼制度的人民性,反映了有关国家职能活动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的要求,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体现了检察权的人民性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本质要求,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在检察工作中增设了一条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的新途径,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和贯彻群众路线的要求,有利于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倾听人民意见,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只是代表人民行使检察权,不应当异化为检察权的垄断者。中外的司法实践都证明,有非司法职业人员(如人民陪审员)与司法职业人员相结合,共同行使一定范围的司法权,不仅有利于防止司法的专断、司法权的滥用和腐败,而且有利于防范各种外部的不当干涉,保证司法的中立、独立和公正,树立司法权威,所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只能是有利于检察权的更好行使,而不是干扰检察权的独立行使。

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于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和制约,进一步保障人权,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司法文明的要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人民监督员制度把社会权力引入国家权利的运行机制,使检察权的行使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其实质是加强对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和制约,符合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的要求,能够有效地促进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尊重和保障人权,树立程序观念、法制观念、打击与保护并重的诉讼观念,做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同时,有效防止了检察工作背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味着人民群众通过人民监督员介入检察机关的诉讼活动,保障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工作,更好地体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

三、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创新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制度创新,是在现行检察制度中增设的一种监督程序。我国现行检察制度中包含着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制约、新闻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等监督和制约机制,这些监督和制约机制都有自己的特点和作用。也都有一定的局限,还没有形成像人民监督员制度那样保障人民群众直接参与检察工作的法律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创立增补了检察制度中的一个空白,进一步健全了对检察权的制约机制。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行,不仅是检察机关有效纠正了自身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而且是检察人员在执法思想、执法方式、执法观念上有了明显的变化,更加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此外,这项制度还体现了诉讼民主的要求,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完善和发展。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几个环节建立起了外部监督机制,拓展了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的渠道,有效保障了检察权的行使,增强了检察机关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同时,人民监督员来自社会各界,具有比较广泛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在其监督过程中,可以帮助排除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外部干扰,有利于检察机关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

四、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要注意把握几个关系

1.正确处理接受外部监督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为完善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外部监督机制而进行的一项探索,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有力保障。二者的工作目标应该是一致的,即:维护公平正义。因此,应坚持自觉、诚恳、主动地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充分尊重人民监督员及其监督;在此基础上,又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不突破现行法律的规定。

2.正确处理接受外部监督与遵守办案时限的关系。人民监督员制度对具体案件实施监督,必然需要在法定办案时限内挤出一定时间。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效率,保障人民监督员在法定时限内有充分的时间行使监督权。在办案允许的情况下,邀请人民监督员到讯问现场提前“介入”了解和熟悉案情,并注意对一些案件提前交换意见,既可提高监督效率和质量,又确保了遵守办案时限。

3.正确处理接受外部监督与加强内部制约的关系。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强的是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但不能因此放松的方式共同有效运行,相辅相成,相互弥补和完善,才能达到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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