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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民企振兴时

时间:2023-02-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向民营企业公布法律咨询电话,允许民营企业预约立案,上门受案。因此,当涉案的民营企业申请强制执行时,立即启动执行程序,穷尽所有执行手段,力求案件有效执结,确保企业合法权益尽快实现。一是让民营企业“借力”于案外服务。
为有民企振兴时_科学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理论实务

——为民营企业服务的几点做法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欧阳桂萍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 胡宜波

近年来,我们围绕振兴民营企业这一主题,认真做好服务经济发展的大文章。

一、恪守中立,让利于“民”

在服务民营企业的问题上,我们摒弃过去那种借服务之名行伸手之实的不良做法,严守中立立场,通过三个转变真正让利于“民”。

一是把有偿服务转变为无偿服务。既然是服务,就应该让民营企业得实惠,而不能让民营企业在接受服务的同时感觉“吃亏”。为此,我们树立了“宁可倒垫钱,也要服好务”的意识,要求在为民营企业诉讼、服务的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服务费、赞助款,不得在企业就餐,让民营企业得到真正意义上的无偿法律服务,用我们的实际行动来实践“无偿为企业服务”的承诺。

二是把上门揽案转变为依法受案。我们注重加强立案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严格立案程序,尊重民营企业的诉讼自主权,严禁法官向企业拉案源。全院2007年受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商事案件仅51件,较1997年减少47件,诉讼费收入减少62%,但此类案件的审判质量却大幅提高,在这51件涉民企案件中,调解结案的29件,撤诉3件,判决19件。

三是把先交费后诉讼转变为先诉讼后交费。为了减轻民营企业经济负担,优待涉诉的民营企业,我们对民营企业实行先诉讼后交费的措施,对被执行企业无力承担败诉的诉讼费、执行费全免。仅2007年,湘东区的民营企业打官司缓、免交诉讼费、执行费的总金额就达到了十六万元。

二、牢记宗旨,便诉于“民”

要求法官在办案时,能快的不能慢,能简的不能繁,全方位、全过程推行便“民”措施。

一是便“民”于立案。向民营企业公布法律咨询电话,允许民营企业预约立案,上门受案。民营企业要求电话立案的,一个小时之内就能得到立案法官的立案结果反馈;民营企业要求预约立案的,我们在三天之内为其预留案号;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在立案之后的第一时间内,开庭传票、财产保全裁定会同时送达。如在审理萍乡市亿鑫高科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清远蓝谷陶瓷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时,我们做到当日立案,当日转办,案件承办人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下午即赶赴清远市,第二天上午即查询并冻结了被告的银行资金。

二是便“民”于庭审。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一般情况下我们都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安排开庭,并尽量做到一次开庭,以减少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对民营企业无法自行提供证据的,我们依法调取证据,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2007年受理的51件涉民营企业民商事案件中,30天内审结的5件,30~90天内审结的24件,其余22件均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审结;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32件,庭前调解的4件,庭中调解的18件,庭后调解的7件,通过调解促使原告方撤诉的3件,实现了以小成本获得大效益的最佳效果。

三是便“民”于执行。执行工作是审判工作的延续,是法律公平正义能否得到真正体现的重要环节。因此,当涉案的民营企业申请强制执行时,立即启动执行程序,穷尽所有执行手段,力求案件有效执结,确保企业合法权益尽快实现。如我院在执行申请人萍乡市石化填料厂申请执行张石萍案时,执行人员果断采取搜查措施,经过采取冻结,拘留措施,被执行人最终向法院履行了全部的还款义务。同时,我们对作为被执行人的民营企业,我们会充分考虑企业遇到的难处,想方设法为其避免损失扩大,确保其不因案件执行而陷入困境。如受理的12起以江西兰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涉案标的达500余万元。该公司又是区外引的民营企业,由于承继下来的企业债务较多,厂方矛盾也较为突出,加之企业生产不是很正常,如果依法强制执行的话将会使公司生产经营陷入停顿状态,损失难以估计。在此情况下,院长亲自召集案件承办人、该公司经理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一次诚恳而有效的座谈,该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拿出了一套切实可行的分期还款计划,得到了申请人的谅解。这种做法既赢得了当事人双方的信任,也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三、开拓思路,借力于“民”

让民营企业借力,从而助推民营企业的振兴,这是我们提出的一个关于司法服务的新理念。

一是让民营企业“借力”于案外服务。在高效率、高质量地办理好每一起涉企案件的同时,我们通过为诉讼中的企业提供公平的法律保护措施,把商事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企业在法律的强大支撑下得到更大的发展。如市开元公司诉章滚保、甘敏智等确认股东决议无效一案,该案二被告系开元公司股东,在未经公司董事长李和平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召开股东会,决议撤销李和平的董事长职务,并选举章滚保为董事长,开元公司遂诉至本院。院领导获悉后,立即与峡山口办事处、萍钢公司领导衔接协调,多次到该公司召开大会,向工人宣讲法律,摆明后果,稳定人心,在查清事实、两次开庭后,作出被告章、甘两人股东决议无效的判决(经上诉维持原判),并到公司、球团厂现场宣判,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安排人员进驻公司,恢复生产秩序,消除了不良影响。目前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良好,管理层稳定。

二是让民营企业“借力”于法律帮扶。除了审判外,我们切实做好了三方面的文章:(1)通过以案释法让民企增强法律意识。在案件审结后,我们还针对民企在订立合同、雇佣员工、款项借贷等方面应注意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的讲解,并积极传授诉讼技巧,帮助企业规避市场风险、减少诉讼风险。同时,我们还不定期对涉案民营企业进行回访,认真听取他们反映的法律问题,使服务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2)借助法律服务为民企解决问题。上半年,与区优化办联合开展了“法院服务上台阶,百强企业增效益”活动,采取联合问卷调查与深入企业走访、座谈相结合的形式,认真征求各企业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法律困扰,以及当前亟需法院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问题,并努力寻求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如何更好地与各企业建立长期、良好的法律帮扶机制,为上层改善民营企业的生存状况提供决策参考。(3)提出司法建议帮民企堵塞漏洞。我院结合近年来在萍钢、萍铝、萍电等大型企业厂区内发生的一些典型刑事案例,开展了一次大型调研活动,并针对有关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帮助有关单位、企业寻找问题根源,并找出切实可行的办法解决问题。如我们根据萍乡钢铁责任有限公司厂区治安秩序混乱、侵财类刑事案件高发的状况,帮助其发现并归纳出在原材料仓储、货物发送、干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引发违法犯罪的问题6处,并该公司发出了六点司法建议。最终我们的六条司法建议被该公司全部采纳。

四、改善司法,取信于“民”

法院要为民营企业服好务,就必须先取得他们的信任,而扎实的司作风带来的司法公正正是连接法院与民营企业的最好桥梁。为此,我们通过开展各类专项活动,不断改进法院的司法作风,将公正落实到每位干警实实在在的行动上。2007年以来,为给辖区民营企业创造一个高效、通畅、快捷的司法环境,我们以开展“优化发展环境”、“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司法作风”等专项活动为契机,我们对重点岗位、环节的司法行为、干警工作作风、令行禁止等方面以及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进行了自查,并针对查摆出的问题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建立健全了长效机制。同时,我们还主动深入民营企业,征求他们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要求每个审判人员、每个审判环节、每项执行措施都要跟上服务民企、促进民企发展的大局,如对生产经营有困难的民营企业不扣押查封生产设备、不冻结银行账户;对民营企业主不采取拘传、拘留措施;向民营企业发出法律服务承诺书,并通过电视台向全区进行公告等等,这些都受到了民营企业的广泛赞誉。近两年来没有一家民营企业因法院的审判执行不当造成生产经营损失,没有一个民营企业主在案件强制执行阶段被拘留,我们共审理涉民企案件116件,执行涉民企案件89件,平均审理时限为57天,平均执行时限为79天,审限和执限相加较七年前整整减少了10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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