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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见”探源

时间:2023-02-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偏见”的意思是片面性的看法,并无贬义。通过对中英文“偏见”意义的流变比较,从目前来看prejudice/bias的含义基本上与汉语中的“偏见”意思相当,都是一种消极的态度,主要类型有种族偏见、媒介偏见、性别偏见、年龄偏见等。然而,笔者认为以上很多定义将“偏见”定义为消极的、不友好的、敌意的、不公正的判断是有失偏颇的和不完整的。
“偏见”探源_话语偏见的跨文化分析

一、“偏见”探源

“偏见”对应的英文单词经常使用的有两个:prejudice和bias。其中,prejudice来源于拉丁文的praejudicium,意思是“先例”(precedent)或“根据先前的决定和经验所做的判定”。该词包含一个表示“在前、预先和事先”的前缀pre-,和一个表示“评、判和法律”的词根judi,最早是作为一个法律术语使用的,意思是在正式判决之前所做的初判和预判,可以更改和撤销。很显然,起初的“偏见”与我们现在所理解的“偏见”相去甚远,是一个既没有正面意义也没有负面意义的中性词。

词汇学理论认为,词汇的意义会随着所指对象或说话人的情感的变化而发生褒义或贬义的升降(amelioration of meaning or pejoration of meaning),这在“偏见”一词的语义流变中得到了体现。首先,“偏见”由一个中性词演变成对外群体成员或正面、或负面的态度。之后,“偏见”的词义逐渐向负面性倾斜,例如,偏见研究的先驱奥尔波特就将其定义为“建立在错误和僵化概括基础上的厌恶之情。它既可以指向一个作为整体的群体,也可以指向一个个人,因为他/她是那个群体里的一员”。[2]随后,“偏见”的负面含义强度不断加强。心理学家普洛特尼克(Plotnik)和莫勒瑙尔(Mollenauer)指出偏见具有破坏性影响,偏见是指“对另外一个群体不公正的、倾向性的或不能容忍的态度”。[3]莱文(Levin)认为,在人际间和跨文化情景中,偏见还带有不同层次的敌意,它“通过少数群体所处的地位或被认为是所处的地位而产生的针对他们的消极情感、信念和行动趋向,或歧视行为”。约翰·费斯克(John Fiske)将偏见定义为“针对某个群体及其成员的、先天的敌对倾向与负面意向,依据由不完全信息所造成的简单特征而对他们产生的刻板印象”。[4]他还尤其指出偏见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偏见的敌视与受害对象,在不同社会与文化中有所不同。他们往往没有权力,结果使他们不大可能进行有效的回击”。[5]

在英文中,与prejudice经常相互解释和替代使用的另一个词是bias。《新牛津英汉双解大词典》对bias的解释是:“[mass noun]prejudice in favour of or against one thing,person,or group compared with another,especially in a way considered to be unfair(偏袒;偏见)”。bias一词出现在16世纪中期,从法语单词biais演变而来,意思是oblique line“倾斜的线”。根据此义,该词的词源可以上溯至希腊语中的epikarsios,意为“倾斜的”。费斯克从媒介研究的角度将bias定义为“用以说明媒介表述中假定的歪曲情形的一个常识性术语,这种歪曲情形源于对某篇报道或某个有关派别的某个方面(1)有意的偏见或(2)无意的忽略”。[6]从他的这个定义来看,bias与prejudice,既有相同的地方,又有所不同。有些学者为了以示区别,将bias译成“偏差”,也有学者仍然译成“偏见”。

从以上对prejudice和bias词义的溯源,我们可以看出在英文中“偏见”的含义现在主要是负面的。那么,汉语中的“偏见”又是从何而来?其含义是否与英文相当呢?

中文中“偏见”一词最早见于《汉书·匈奴传赞》:“缙绅之儒则守和亲,介胄之士则言征伐,皆偏见一时之利害。”大意是文官主和、武将主战,看到的都是片面的利害关系。“偏见”的意思是片面性的看法,并无贬义。

《辞海》对“偏见”的解释是“片面不公正的见解”。除片面性以外,“不公正”说明该定义还带有道德评判的意味。

《中国大百科全书·心理学篇》对“偏见”的定义是“以不充分或不正确的信息为根据而形成的对某人、某群体或某事物的一种片面行为乃至错误的看法和态度。其特点是以偏概全,常有过分简单化的倾向。形成之后常常带有固执的、刻板的和泛化的性质”。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偏见的意义基本上是负面的了。

通过对中英文“偏见”意义的流变比较,从目前来看prejudice/bias的含义基本上与汉语中的“偏见”意思相当,都是一种消极的态度,主要类型有种族偏见、媒介偏见、性别偏见、年龄偏见等。

然而,笔者认为以上很多定义将“偏见”定义为消极的、不友好的、敌意的、不公正的判断是有失偏颇的和不完整的。相比较而言,英国社会心理学家道格拉斯·W.贝斯黑莱姆关于偏见的定义更具有普遍性和涵盖性。他认为,偏见不应只限于种族偏见,与消极的判断或者观点也没有必然的联系,不仅有消极的偏见,还有积极的偏见。他虽然也从种族偏见和歧视入手来研究偏见,但眼界更为开阔,目标更为远大,其目的是要揭示偏见的普遍规律。他强调偏见和解释偏见的原理是全球性的,应该把偏见和解释引向一般意义。为此,他在对以往经典的“偏见”定义进行批评性分析后,给出了自己的定义:

人们对任一事物所持的观点或者信念,而这种观点或者信念缺乏适当的检验,或者与这些检验的结果相悖,或者与逻辑推理得到的结果相悖,或者不符合客观实际。这种观点或者信念之所以被人们当作事实是因为人们信奉它,有时它就像真理一样起作用。[7]

该书的中文译者郑佳明认为,贝斯黑莱姆的偏见定义和传统的偏见定义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抛弃了道德标准。因为已有的道德标准是历史的和具体的。

(2)使用更多的科学标准。除了认知过程(即先入之见)之外,增加了思维规律(不符合逻辑或与逻辑结论相悖)和客观实际的标准。

(3)指出偏见是一种态度(观点和信念)。

(4)指出偏见的高度主观性(偏见被当作事实,是因为人们“信奉它”)。

(5)说明偏见的效用(像真理一样起作用)。

(6)没有区别偏见与对象关系的性质,实际上肯定了偏见对对象的喜欢和反对两种态度,从而肯定了有利的偏见和不利的偏见。[8]

笔者认为,贝斯黑莱姆将缺乏检验,或与检验结果、逻辑推理相违背,以及不符合客观实际但像真理一样起作用的观点和信念定义为偏见,拓展和超越了传统的偏见定义,有助于我们从更宽广的角度去理解和研究跨文化传播中的偏见问题,因此,也是本研究所认可和接受的对偏见的理解之一。

需要指出的是,人们经常将“偏见”和“歧视”混为一谈,相互替代(如以上对“偏见”的某些定义中)。对偏见问题最早进行系统研究的是美国的社会心理学家,这与美国广泛存在的种族偏见和种族歧视的社会现实密切相关。由于“偏见”和“歧视”常常如影相随,以至于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两者不分彼此,张冠李戴。不仅如此,偏见还与刻板印象、消极态度、种族主义、种族中心主义等概念相互混淆,交替使用。严格来说,“偏见”是一种态度,而“歧视”(discrimination)则是一种行为。歧视往往是由偏见所引起的针对某个人或其所隶属的某个群体的不平等、不公正的行为。“偏见”和“歧视”的关系非常紧密,但是它们之间并不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偏见的态度不一定会导致歧视行为;而有些歧视行为也不一定因为偏见而存在,它们可能与社会语境相关。例如,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是制度性的歧视行为,在没有偏见意图的情况下也可能发生。

默顿(Merton)曾提出一个解释“偏见”和“歧视”两者关系的模型[9]:(1)偏见的歧视者,或“积极的偏执者”(the prejudiced discriminator,or“active bigot”)。这类人态度和行为一致,公开表达对外群体的信念,并公然实施歧视行为。(2)偏见的无歧视者,或“胆怯的偏执者”(the prejudiced nondiscriminatory,or“timid bigot”)。这类人态度和行为不一致。虽然对外群体心怀刻板信念甚至是敌对情绪,但为了遵守社会规约和法律,他们不公开表达。假如没有社会规约和法律的制约,他们的歧视行为就会显现。(3)无偏见的歧视者,或“顺境中的开明者”(the nonprejudiced discriminator,or“fair-weather liberal”)。该类人的态度和行为也不一致。当周围的人实施歧视行为时,他们默然采取权宜之计,随波逐流,主要是迫于当时环境的社会规约。(4)无偏见无歧视者,或“全天候的自由主义者”(the nonprejudiced nondiscriminatory,or“all-weather liberal”)。对于这类人而言,态度与行为始终保持一致。他们公开讨论偏见和歧视话题,对周围的歧视行为和偏见言论不保持缄默。根据这些划分,我们可以很容易地推测,这四类人在跨文化交流语境中与不同的“陌生人”交往时,其表现肯定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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