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偏见的特征
偏见是一种态度。态度是以经验或共有知识为基础而持有的意见、信念或价值判断。社会心理学认为态度是认知(信念)、情感(感情)和行为倾向的结合体,因三个部分的首写字母分别为A、B、C(Affection,Behavior,Cognition),所以也被称为态度的ABC理论。据此,偏见可以解释为一个持有偏见的人对偏见对象(人、事、物)的既有信息、知识和经验,引发了他/她或积极或消极的情感,进而产生歧视性的行为方式。例如,欧洲的反犹太主义者(anti-semist)根据他们所了解的关于犹太人宗教、历史和经济等方面的信息和经验,形成和积淀了对犹太人的负面情感,进而表现为种种形式的行为倾向或实际行为,其最令人发指的行为就是“二战”时期德国法西斯对犹太人的“大屠杀”(Holocaust)。范·迪克(van Dijk)所总结的偏见特征就是对以上“偏见”概念的一个注解:[16]
(1)偏见是人的一种态度。它是我们对一群人过度概括化的评估或判断。偏见主要来自个人的生活经验、社交互动与媒体的影响。
(2)偏见是针对一群人的态度。通常是与自己族群分子(in-group members)互动后建立起来的,然后以此为标准,衡量或描述非我族群(outgroup members)。
(3)偏见对自我族群提供了社交性的功能(social functions)。它是自我族群用来巩固或支撑权力与霸业的工具。
(4)偏见是一种负面性的评断(negative evaluations)。在争取资源的分享与同族群分子生活受到威胁或挑战时,人们常会使用偏见丑化对方,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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