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护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问题的研究
在现代化、工业化以及城市化发展的今天,非物质文化遗产遭遇到了多方面安全威胁,产生了一系列安全问题,这其中既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过程中必然面临的问题,也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间接形成的问题。对这些现实问题的阐释和反思,是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性现状深入研究的表现。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与文化变异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存续发展的过程中,能否保持其本真性的特质成为学界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状态的主要议题之一。在相关文献中,广泛使用了本真性、原真性、原生性等关键词,集中讨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理论及评判标准,旅游业、文化产业等产业化开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的影响和文化变异的后果。
从语义上看,本真性与原真性、原生性是同义词,都是对英文“Authenticity”一词的转译,其英文本意是:表示真实的、而非虚假的,原本的、而非复制的,忠实的、而非虚伪的,神圣的、而非亵渎的含义。[18]作为西方重要的哲学概念之一,“本真性”于20世纪60年代被引入遗产保护领域,逐渐在世界范围内达成理解和共识。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奠定了本真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提出“将文化遗产真实地、完整地传下去是我们的责任”。1994年12月在日本通过的关于本真性的《奈良文件》肯定了本真性是定义、评估、保护和监控文化遗产的一项基本原则。世界遗产委员会明确规定本真性是检验世界文化遗产的一条重要原则,并要求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文化遗产的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明确提出被登录的遗产不能是按照今人臆想过去历史情况重建恢复的东西。[19]
与此同时,各国学者对本真性理论的理解和阐释逐渐丰富,并演化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和流派,其中主要代表性观点有两种,分别是“客观主义”本真性理论与“建构主义”本真性理论。客观主义者认为文化遗产的“原真性是一种由外在的标准决定的现实性、精确性、原创性或是真理”,需要经由专家的客观判断;而建构主义者认为“没有一个唯一的、原真性的世界预先存在并独立于人类的脑力活动和象征语言之外”,而是“根据不同观点建构的”[20],对于文化遗产而言,“原真性不是事物的一种内在特性,而是主体的一种判断或评价,取决于语境、意识形态、梦想、形象或期待、历史或时间等多种因素”,并且“由于原真性只是其持有者眼中的一种观念,没有任何客观标准”[21],因而,对于某个民族文化遗产开发出的文化产品的原真性判定,是取决于文化参观者、体验者、持有者等群体的各自感知和价值判断的。
21世纪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逐渐定型,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问题增加了关注。在我国,本真性甚至成为学界提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原则之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有“本真性”特质的诉求甚为强烈。而从整体看,这些研究主要形成于以下语境之中: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历史性、活态性等特点,随着历史的长期发展,空间环境不断变化,呈现出不同阶段性文化形式和内容,然而该文化始终保持了区别于其他文化的稳定性特征和结构,因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中,这一对其传统性、稳定性文化特质的诉求便以“本真性”原则的形式在学界表现出来;另一方面,在现代化、市场化的社会发展潮流的驱动下,相当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了旅游产业、影视产业、网络游戏产业等产业化模式的开发利用。其中,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改变了原有生产形态,由手工生产变为机器生产,由天然原料变为化学染料;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内容、主题等方面严重脱离了原有的主线,并被附会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元素;“少数地区进行超负荷利用和破坏性开发,存在商业化、人工化和城镇化倾向,甚至借继承创新之名随意篡改民俗艺术”[22],这些都引起了学界就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本真性问题的讨论。
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内涵而言,刘魁立教授提出了较为完整的观点。他认为本真性是指“一事物仍然是它自身的那种专有属性,是衡量一种事物不是他种事物或者没有蜕变、转化为他种事物的一种规定性尺度”,并且“构成本真性的基本要素是该事象的基本性质、基本结构、基本功能、基本形态和作为主体的个人、社群、族群对该事象的价值评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发展过程中,“本真性的概念并不无视尤其并不反对文化的变化、创新,而是在承认社群自身有进行文化调适、文化创新的正当性的情况下,保证文化事象基本的一致性”。也就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以及本真性的评判标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包括了作为主体的人,作为客体的文化事象以及他们之间复杂的结构、功能和认同关系,比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含义复杂得多。
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真性的复杂性和难于捕捉,在一定程度上也引发了部分学者对这一问题合理性以及可行性的质疑。瑞吉娜·本迪克丝认为:“对真实性的保护,必定引致适得其反的非真实性。一旦一种民间习惯、一首民歌、一篇民间叙事作品被宣称为‘真实的’,它势必更为引人注目,会变得僵化守固,会被市场化,按照本真性的说法,它就成为虚假不实的了。”[23]我国也有学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使其处于不断变化中,其所表现的真实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无法简单像物质文化遗产一样追求一种固定的真实。[24]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农耕社会的文化产物,之所以能够不断繁衍而不致断裂,主要是因为其文化结构的稳定性以及文化内涵在新生存环境中的不断调适和变化,因此,历史地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和延续都是在“变”与“不变”的调和中进行的。
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真性问题的焦虑也反映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今社会所遭遇到的种种加剧变化的外来因素的担忧。其中,产业化发展的方式尤其受到热议。所谓产业化,是指“要使具有同一属性的企业或组织集合成社会承认的规模程度,以完成从量的集合到质的激变,真正要成为国民经济中以标准划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特征为:市场化的运作形式、达到一定的规模程度、与资金有密切关系,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方式上,产业化已经成为许多国家或地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利用的主要选择之一,并基本形成了旅游业、文化产业等不同的发展形态。对于这一做法,学界褒贬不一。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文化遗产一旦被产业化,就难免被按照商业规律解约和重组,经济潜力较大、能成为卖点的便被拉到前台,不能进入市场的那一部分则被搁置一旁,由此造成‘非遗’被割裂与分化”[25];“产业化的方式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宗旨相悖的行为”,而“为了迎合消费者的需求和口味,它必将牺牲传统范式和文化特性,这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来说将是一场灾难”[26]。许多学者则倾向于一种折中的态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是一把“双刃剑”,坚持适度的产业化,合理的产业化发展方式,在强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本真性、原生态保护的同时,提出要有“适度的经济观念”,“对那些既能显示民族文化特色又有经济开发价值的非遗项目,要敢于树立产业化的战略思路”,“只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条件的文化资源转化成为文化生产力,带来经济效益,才能使更多的资金反过来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27];“反对商业社会对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商业化介入,但并不反对商业社会借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些元素实施产业化开发”[28]。另有学者认为,对于文化持有者或享有者而言,如果他们在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获取经济利益时掌握有足够的主动性和能动性,那么一定程度经济价值的开发反而会相应加强该群体的文化认同感和集体凝聚力。[29]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发展方式的争议,还进一步引起了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旅游业和文化产业等具体产业环境中的问题研究。在旅游产业的发展模式中,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尤其是传统民俗、宗教仪式类项目,被作为重要的文化内容或元素整合进地方文化旅游商品之中,利用文化的差异性与独特性吸引外来游客。许多学者认为,在遗产旅游的光鲜外表之下伴随了“遗产的破坏”与“真实性的扭曲”等一系列冲突与矛盾:“在遗产旅游中,当旅游者负载着现代性消费文化的价值取向,前往遗产目的地时,必然会与遗产中暗含着特定族群存续与发展的传统产生各种对峙与背离”;作为外来者的游客很容易造成对传统文化遗产的“污染和破坏”;而为了迎合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与偏好,“各种政府、商业组织机构介入到遗产旅游景点的创造与开发过程中”,进行遗产的“再生产”,往往会“忽略了遗产真正的创造者和传承者”,扭曲了遗产的“真实性”,并解构了原有的“文化认同”。[30]对此,也有学者反对,提出“在现代旅游情境中,原真性与商业化并不是对立的,它们可以共存,可以相互调整或者呈现出新的形式。民族文化的商业化适应,或者为了供人参观而进行文化表演有可能阻止文化的进一步衰落或丢失,可能激发出新的创造,导致发明新的文化表达方式,从而增强自豪感与认同感,并很快被接受和被视为‘传统’”[31]。而当前国际研究的趋向也表明了这一点,旅游不能被简单界定为对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破坏的外部力量,遗产承载地区的人们对文化的发展具有充分的能动性,“如果旅游商品化的过程是在当地人自己的掌握之中,民族旅游、文化旅游可以通向民族文化的复兴之路”[32]。
除了旅游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尤其是传统技艺项目与现代工艺品制造业所采用的“机器复制”、“电脑打印”等生产方式的结合,也受到了学界的诸多质疑,质疑的焦点也是文化内涵和文化生态的等原真性问题上。
原真性诉求,反映了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存续的价值期盼,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看作是“民族文化基因的重要载体”、是民族文化得以绵延不绝的动力源泉,更是我们民族国家实现文化身份认同的重要依据。如果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化、城市化以及工业化环境的影响下,失去了文化发展的连续性和历史主线,失去了承载民族群体文化心理结构的能力,那么它也就失去了作为民族传统文化的本质意义。然而,我们不能忽视的是,文化是不断发展的,作为农耕社会的文化遗存,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历史传承中从未停止与社会、经济、政治以及地理、文化等环境的互动,那些文化的持有者一直在新的社会环境中不断地自发调适,并赋予新的文化价值和持续的文化认同,这样才有了我们今天看到的五彩缤纷的传统音乐、美术、文学、民俗等宝贵的文化遗产。也就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发展的安全需要,既要求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也要求我们与此同时,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创新,而不是将“本真性”转化为对原生态和历史态的偏执和无限推崇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要有所为,有所不为,而要做到这一点,除了要求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实问题的高度敏感外,更要求我们从理论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进行清晰、明确和科学的安全定位,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加深刻地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发展问题,改变当前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问题的急救式和隔靴搔痒的保护。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性”问题与文化的可持续性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最大的区别即在于人的主体性存在。对于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其可以脱离人的主体而独立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则反映了人与文化的共生共存特质,正是作为主体的人赋予了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鲜活的生命力和文化价值的可传递性。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内涵看,这种人的“主体性”是指传承人和文化持有者的主体性。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性传承和发展的过程中,文化的持有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延续、发展变化发挥着主导性和能动性作用。近几年来,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由于多方面原因正逐渐失去对其文化的解释权、话语权甚至丧失着传承能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存续产生了强烈冲击。这种现象受到了学界的广泛关注。
在遗产旅游业的开发模式中,有学者将处于文化“失语”状态的文化主体比喻为“边缘庄家”,而将来自遗产外的各种权力、商业的操控主体比喻为“权力庄家”,借以指代那些投资者、饭店开发商、国内外资助机构,他们掌控着权力和金钱,是遗产旅游开发的主导者。[33]在遗产的开发过程中,原有文化主体和“权力庄家”之间形成了一种紧张的矛盾关系,对文化的解释权也更多地控制在后者手中。
对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学者们认为,文化持有者主体性地位的改变主要是由于受到了外来文化和经济强烈对比的刺激,产生了对原有文化的自卑感和厌恶感,“他们不再自主调适自身文化与外来文化的关系,而是全盘否定自己的传统,全力以赴地投入到新的文化中。因为外面的世界和新的竞争方式在告诉他们,他们的传统文化已不合时宜,必须改变,甚至根除”[34]。于是,文化的主体性地位的丧失表现为原有文化主体的自我放弃和消解。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格局中,传承主体既是保护的主体之一,又是被保护的具体对象。有学者指出,在这种“保护人”与“被保护人”的二元格局中,传承主体更多处于“被保护人”地位,在具体的保护过程中,“‘保护人’处于话语的霸权地位,而‘被保护人’则处于话语的弱势地位。什么该保护,什么不该保护,怎么去保护,实际上都需要由政府、专家、学者们来判断和认定”[35]。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主体事实上能够起到的主体性和能动性作用比较小,相对处于比较边缘的位置,更多地成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执行者和操作者。
而大部分情况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确实由于受到了现实的经济困扰而没有能力继续进行传承,这样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能动性也就无从谈起。在我国,有关传承人贫病交加的文章不时见于报端。学者们认为,这种情形深刻反映了当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对现实社会环境的不适宜,因而,除了寄希望于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扶助政策的改善外,还需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自身做出相应的调整,从而在新的文化生态环境下获得新的发展可能,增加自身的造血功能,否则所有金钱的资助都只能是杯水车薪。
文化持有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的主体,只有充分调动他们在文化发展上的能动性和积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在延续历史传承内涵的基础上获得存活。脱离了传承主体的文化发展,不仅违背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基础,更会由于原有主体性的丧失而消解了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记忆和文化认同,这将从根本上阻碍文化的可持续发展。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缺失的安全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缺失问题主要是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碎片化生存现象以及碎片化保护现象。其中,碎片化的含义是指,“某种文化脱离了原有的、整体性的文化结构,成为缺乏深层意义和内在逻辑联系的文化碎片的现象”[36]。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碎片化生存现象,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脱离了原有农耕文明社会环境,逐渐失去了原有社会群体基础,并且其文化内涵或文化核心技艺逐渐被剥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物化载体的综合描述和反映。当前,世界各国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碎片化”问题。我国学者对此指出:“多样的民间文化受到了社会化大生产和外来文化的强势撞击。这种撞击的结构绝不是仅仅意味着文化的生存空间的改变,如果我们不能从整体上对之加以热心关注、科学分析和合理有效的保护,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之间的联系,那么任何个别圈护都会显得苍白无力。”[37]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碎片化问题,在我国比较突出。有学者认为,这与我国学界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精神的误读有关,而造成这一误读的直接性源头则来自于一直以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中文版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称谓的翻译失当。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9届大会制定“人类口头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杰作宣告”,并于2001年首次公布了“第一批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杰作”。其中“杰作”使用了英文“masterpiece”一词。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将“masterpiece”替换为“Representative List”,译为“代表性名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变更,是由于“在有些国家看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里不宜沿用物质文化遗产领域里的标准(‘杰作’在英文与法文中,其字面意思都是‘大师之作’)。很多国家(主要是南方国家)认为,它更多反映了发达的北方国家的价值标准。正是在这把自以为‘普遍’的尺子丈量下,世界文化遗产这块大蛋糕的分配才得以不平衡”[38],所以这些国家建议以“代表性名录”取代“杰作名录”的提法。而一直以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相关文件的中文版本,都将“masterpiece”和“Representative List”译为“代表作名录”,不仅忽视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新精神”,而且“导致我们把不可分割的人类活生生的多元文化实践,倾向于按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肢解成一件件孤立的‘作品’,导致它的博物馆化和木乃伊化,最终丧失它们的活力”。
而在我国,部分地方政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拆、肢解纳入不同类别,分别进行保护的现象,以及将原本完整的文化事象拆分之后,进行局部保护的现象都充分反映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价值的误读和忽视。对此,诸多学者都先后提出,将整体性原则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遴选的重要标准和保护实践需遵守的重要原则”[39],在“时间向度”和“空间向度”[40]上整体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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