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里门族谱·本支谱述》在谈及南宋的许宏甫(生活于1200年前后)时,说他有“田计亩三百,山计亩二百,地计亩百,通计六百亩”,这是一个富甲郡县的地主所占有的耕地的数目。《徽州十大姓·许氏》一文谈到元代垦荒的情形:据《敦本堂·中昉垦荒记事》载,元成宗元贞元年(1295),许村的许氏、吴氏和汪氏开始在上昉岭和中昉岭(即今之前溪上横头至楼下申角的这一大片山场)进行了有史以来的第一次大规模垦荒,取得了“造地千亩,得粮万斗”的丰硕成果。明隆庆三年(1569)编的《新安歙北许氏东支世谱》中是这样描绘许村的:“在城北四十里,平畴沃壤不啻数千亩。”显然,这里的“平畴沃壤”指的是水田和旱地的面积,“不啻数千亩”尽管是个概数,与现在的田地4 467亩大体对应。
到新中国成立前期,许村的这些田地的归属又是怎样的一个情况呢?依据1950年的土改资料,我们将许村各姓氏占有土地的情况列表统计如下表5-2所示:
表5-2 许村各姓氏占有土地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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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中所列出的出租田1 712.55亩只是个人所拥有的田地,并不包括祠堂所占有的公田,所以出租田和佃耕田(2 466.605亩)之间的差距有754亩。另有一份统计数据显示,许村的自耕田为930.62亩,个人出租田为1 936.429亩,祠会出租田为621.76亩,佃耕田为2 474.905亩。个人出租和祠会出租田合计为2 558.189亩。这样,出租田和佃耕田大体相当。1950年,许村的人口是1 907人,如果以总田亩为2 558.189亩来算,许村当时的人均耕地为1.34亩。
上表是以户数由多到少的顺序排列的,很明显,许氏无论从哪个项目来看都处于绝对优势的地位。单从户数来看,许氏是处于第二位的吴氏的十倍,是紧随吴氏之后的程、汪、宋、陈的二十倍。为了方便比较,我们再把许氏与其他姓氏占地总和如下表5-3所示:
表5-3 许氏与其他姓氏占地比较表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许氏的劳力是其他姓氏的1.9倍,而佃耕地却几乎是相同的。相反,出租田却是其他姓氏的3.2倍。如果把自耕和出租田合计与人口数平均,那么许氏的人均占有耕地为1.46亩,而其他姓氏为1.36亩。可见,在人均耕地大体相当的情况,许氏大多数是把土地用于出租来获利,而其他姓氏大多是以佃耕来维持生活。从个人占有的土地来看,除了当时的首富大地主许仲修在本村占有水田92.8亩以外,其他地主在本村占有的田地都很有限。比如,许子华有田200余亩,而在本村的只有17.8亩,其他的水田全在塔山。许子华家当时有人口15人,如果按比例算,他家在本地的人均耕地才1.19亩,比许氏的平均数还低。其他如许荫亭家七人,占田27.44亩,人均3.92亩;许征明家三人,占田17.5亩,人均5.83亩;许本良家三人,占田20.9亩,人均6.97亩;许子云家四人,占田19.4亩,人均4.85亩。我们把这些地主占有的水田和许村人均占有数相比较,可以发现许村本地的土地并不存在着大规模的兼并。
统计土改资料,许村纯出租户为154户,其中许氏纯出租户为127户,总计田亩为507.495亩。其他姓氏纯出租户为27户,总计田亩为120.84亩。其中,宋姓占8户,出租66.84亩;吴姓5户,出租11.1亩;鲍姓3户,出租7.1亩;程姓2户,出租1.3亩;范姓2户,出租3.6亩;汪姓2户,出租17.9亩;高姓1户,出租5.7亩;何姓1户,出租1.8亩;罗姓1户,0.7亩;陈姓1户,出租0.5亩。许姓出租最多的是许仲修的92.8亩,其次是许哲士的22.05亩,许立诚的21.1亩;再次就是许奎士的15.9亩,许笃士的13.1亩。最少的出租户仅有0.3亩。许氏有55户出租田在2亩以内,26户出租田为2—3亩,13户出租田为3—4亩,11户出租田为4—5亩,4户出租田为5—6亩,1户出租田为6亩,5户出租田为7—8亩,2户出租田为8—9亩,4户出租田为9—13亩。就按许仲修的租谷收入两万斤来算,他也不可以仅凭此而发家致富。大多数出租户的租谷收入,仅能提供一家人的口粮而已。其实这些出租户大多数都是以经商为主,“以末致财,以本守之”的生活理念促使他们有些钱就要购置田产。购田出租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将来某一天商场失利后有一个安身立命保障,与今天购买保险的性质大体相当。
除了纯出租户外,许村的耕地还存在着其他几种形式,具体如下表5-4、表5-5、表5-6所示:
表5-4 许村土地关系分村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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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5 许村土地关系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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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6 各种土地关系所占比例表
从上面三个表中我们可以发现许村的纯佃耕户,也就是无地的农民所占人口比例为16.47%,还有83.53%的人是或多少都占有一部分土地。在这些土地占有者中,完全不耕种田地的,也就是纯出租户所占的人口比例为19.75%。也就是说,全村有80.25%的人都要从事农业生产,其中自耕加佃耕的人口最多,占全村人口的36.74%,他们所耕种的田地也达53.54%。在所有的这些土地关系中,出租、佃耕、自耕,以及自耕加佃耕、自耕加出租、出租加雇耕等这些关系都好理解。唯一不好理解的是自耕、佃耕还要出租的这种情况。存在这种关系的人口所占的比例为9.59%,所占田地的比例为16.88%。此类情形的田地数分别为:自耕田188.92亩,出租田205.26亩,佃耕田195.21亩。可见,这种现象在许村较为普遍。既然有劳力佃耕田地,为什么还要出租田地呢?自家的田地用于出租,却又要去佃耕别人的田地。如其佃耕别人的田地,还不如耕种自己的田地,这才符合常理啊。为什么许村会普遍出现这种有违常理的事情呢?这里就牵涉到大小卖田的问题。徽州“一田二主”的现象较为普遍,即同一块田可分土地所有权和耕作权两种情况。这两权可以属于同一田主,也可以属于不同的田主。两权分属不同的田主,就是“一田二主”。出卖所有权的就是大卖田,出卖耕作权的就是小卖田。有些自耕农为生活所迫低价卖掉“田底”,或因负债而丧失“田底”,但契约上言明保留自耕的权利。而另一些有财力的自耕农买入的就是这种“田底”,即所有权,但却没有购得耕作权,所以这部分田地依然要归原户主耕作,新户主只能收取地租。统计金溪和环泉两村的土改资料,这两村总计田亩为1 109.54亩,其中大卖田为558.3亩,占总额的50.3%。这558.3亩大卖田中,祠堂、会社的公田合计为499.35亩;个人的为58.95亩,仅占大卖田的10.6%。祠堂的公田大多数是大卖田,在本书第三章《姓氏宗族》中我们谈到许氏一本堂的公田中,全租田只有21.9亩,而大卖田则多达140亩,全租田仅有大卖租田的六分之一。
从耕牛的占有情况来看,全村共有耕牛118.825头(小数点后的数字是多户合养一头牛而均分的结果),总耕种面积为3 490.705亩(包括外村的田亩),每头耕牛年均耕种29.38亩。这其中自佃耕户所占比例最大,拥有耕牛85.125头,占总数的71.64%。如果把自佃出租户也算在内,那么其拥有的耕牛总数为99.125头,占总数的83.42%。他们所耕种的水田总面积为2 253.225亩,每头耕牛年均耕作22.73亩。纯佃耕户拥有耕牛17头,占总数的14.31%。他们的耕种面积为925.32亩,每头耕牛年均耕作54.43亩。自耕和自耕出租户几乎不养牛,他们耕种的总面积为312.16亩,而只有耕牛2.7头,每头耕牛年均耕作115.61亩,这是全村牛均耕田数的4倍。显然,他们要把这些耕田的任务转交给自佃耕户来完成。据有经验的老农介绍,通常一头牛每天可耕田2—3亩,每年必须在插秧的十天前就要开始耕田,一头牛的耕田总量为20—30亩。据此看来,土改前全村每头牛年均耕种29.38亩,与当时所耕种的田亩数是相当的。
下面我们依据土改资料,介绍许有林户的耕作田地的情况。许有林户在1950年有4人,其中男1人,女3人,男半劳力1人,女全劳力1人,没有耕牛。他家的耕作情况几乎涵盖了所有的土地关系,具体如下表5-7所示:
表5-7 许有林户耕作情况统计表
许有林户共计1.5个劳力,耕种8坵(即8块)共计4.4亩水田;其中自耕一坵,计0.7亩;佃耕三坵,计1.3亩;出租2坵,计1亩;小买佃耕1坵,计0.5亩;小买出租1坵,计0.9亩。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许有林户自有水田1.7亩,即自耕和出租田;拥有耕作权和佃耕权的小买田0.5亩,即小买佃耕田;还有购得耕作权却无佃耕权的小买田0.9亩,即小买出租田。石村的这块小买出租田实际是属于“一田三主”的情况,即土地所有权属于四义祠,耕作权属于许有林,佃耕权属于许满全。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许有林既然有余力佃耕石板坟的1.3亩田,又为什么要把位于小溪和高山的两块属于自己的一亩田出租给别人耕种呢?这里还存在着方便耕种的问题。许有林家在今天的前溪村,他耕种的几块水田都在前溪村附近,过了昉溪即可到达,十分便捷。而小溪属于今天的东升村,高山属于今天的环泉村,这两处距离前溪村都有五里以上的路程,路途较远,不便照应,所以他就把它们出租给当地人耕种,自己再租村边石板坟的水田耕种,这样他的实际收入为稻谷388.5斤,而如果自己耕种小溪和高山两处的水田,他的收入只有302.5斤。两相比较不但多得了86斤,而且在劳力支出上还可以节约些成本,何乐而不为呢?统计他家一年种田的收入,正常年份他家所收的稻谷总计为1 486斤,其中自己能得868斤,交租618斤。也就是说,他家的人均口粮为稻谷217斤。如果再按七折的出米率来计算,每人每年只有大米152斤,每天仅为0.42斤。显然,如果光靠大米维持生计的话,许有林家连吃饱饭都成问题。
我们在第六章《商业贸易》中提到的许长远,当时在东升村开有一家杂货店,他的妻子和长媳在家中耕田种地,那么,他们一家当时一年的农业收入是多少呢?现据土改资料将他家的耕种情况如下表5-8所示:
表5-8 许长远户耕作情况统计表
从土改资料来看,他家当时共有8人,其中男5人,女3人,劳动力3人。他们一家共耕种15亩水田,人均耕地1.88亩,其中自耕田8.9亩,小买佃耕田4亩,佃耕0.5亩,出租1.6亩。他们一家正常年份稻谷的总收入为4 266.5斤,按七折来算,折米2 987斤,人年均373斤,人日均为1.02斤。这样看来,他家吃饭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再加上有店铺的收入,他们当属小康之家了。
土改之前,能全面反映许村土地情况的资料尚未发现,这里借两份民间遗留下的土地《归户清册》来大致了解一下清同治十年(1871)和民国十五年(1926)两户村民拥有土地的情况(见表5-9、表5-10)。
表5-9 同治十年歙县十二都七图十甲许辉矜户拥有土地情况
表5-10 民国十五年歙县十二都七图甲许惠生户拥有土地情况
这两份资料是从一户人家发现的,许辉矜与许惠生很有可能是父子或祖孙关系。同治十年许辉矜名下有土地二十四块,总计14.180 7亩,其中田13.310 7亩,塘0.31亩,地0.56亩。民国十五年许惠生名下有土地二十块,总计11.591 7亩,其中田10.712 7亩,塘0.279亩,地0.56亩。从同治十年到民国十五年这五十年间,该户田减少了2.598亩,塘减少了0.031亩,地没有增加。四处水田的转户变动情况如下表5-11所示:
表5-11 许惠生田产转户表
清册中没有注明转户的原因,但家道有所衰落是可以肯定的,否则是不会转卖水田的。尽管如此,许惠生拥有十一亩水田,在“土改”的时候也算是中农以上了,如果家庭人口少的话,还有可能被评为地主。
土地转让的价格是多少呢?这里借道光时期的一份土契来了解一个大致的情况:
十二都七图立杜卖田契人许厚之,今因钱粮紧用,自愿将父受皇字一千三百十一号田税六分五厘,土名石村碓后,计田二坵,计原额租八秤,四至照依清册,凭中立契,出卖与本都图胡名下为业。三面言定,得受时值价曹平纹银八两。其银当收足,其田即交买人管业、缴租、输粮。从前至今,并未典卖他人,亦无重复交易。倘有字号税亩土名讹错,日后查出,任凭照册改正。倘有亲房内外等异说,俱由出卖人一并承担,不干买人之事。此系两厢情愿,并无准折之类。恐口无凭,立此杜卖田契,永远存照。
道光二十九年九月 日立
杜卖田契人许厚之(押)
见中:许依之(押) 程登元(押) 许文琪(押)
亲笔
从地契的记载来看,六分五厘田,时价为八两,也就是说一亩的售价当为12.307 7两。道光二十一年(1841)十二月,胡氏还买了一块大卖田。这块田没有契约,只是在《支用账》中记了一笔:“道光廿一年十二月 日立,收买上湖布袋秧田大租谷一壹佰斤,支洋钱二十一元,过税中用在内。”按一洋折银0.47两算,这块大卖田的价格为银9.87两。前面许厚之售出的田立的是一份白契,田价中不包含“过税中用”钱。如果要把白契换成红契,其费用又是多少呢?《支用账》记有这样一笔账:
道光十九年五月初一,托汪文魁带去契两张印地价曹元十两。付去洋钱一元,又钱二百文,在算。洋钱作银七钱四分,印价每两六分半。十二日,又找去五百廿九文,乞契印来。契尾二钱八分。
交易税是按价格而定的,即每两银缴税0.065两,胡氏两契总价为银10两,应缴税0.65两,再加契尾0.28两,总计0.93两,也就是说两税合计的税率为9.3%,他总共付出洋1元,钱729文。账中记有一洋作银七钱四分。另外,道光时期银一两一般作钱2 800文。这样胡氏共付出银约为1两。也就是说除了交给政府的税收以外,中用开支为0.07两。可见,“过税中用”钱约占售价的10%。
民国十八年(1929)12月,前溪村的许宋氏同长男许大荣、次男许华将人字五百五十号,土名“大充”的一亩二分大小买全业田,以50大洋卖给东升村的许敦善堂,那么,每亩单价则为大洋41.7元,契约如下:
立杜卖大小买全业田契人许宋氏仝长男许大荣,次男许华
今因缺少正用,自情愿将己置田一业人字五百五十号计田税一亩二分正,土名大充,计田两坵,四至照依清册,眼同指业管业为规。倘有字号、税亩、土名讹错,听凭买人照册改正,决无异言。今凭中立契,出卖与本都六图许敦善堂名下为业。有三面议定,得受时值价大洋五十元正。其洋当即凭中亲手收足,其业随契即交买人管业耕种,入户输粮。从前到今,并未典押他人,亦无重复交易,此系两厢情愿,并无贪爱、勉强等情。倘有亲房内外等异说,俱系出卖人一力承肩,不涉受业人之事,决无异言。恐口无凭,立此杜卖大小买田契,永远存照。
再批:田横头塌破地一长片兴有茶棵在内,又照。
民国十八年十二月日立杜卖大小买全业田契人:许宋氏(押),仝长男许大荣(押),次男许华(押)。
凭亲房:许茂修(押)。
凭中人:许本成(押),许晋寿(押)。
代笔:许若郷(押)。
乾隆时期还有一份出售茶园的地契,但该地的价格却较为特殊:
十二都七图立卖契人吴述初,今因正用,自愿将父分受官字二千六百六十七号计山税壹厘,土名西山下,东至路,西至贵婶地,南至降,北至述祝地,于上具养茶棵、树木。今凭中立契,出卖与本图胡名下作种为业,三面言定,得受时值价纹银五两整。其银当即收足,其茶园即交买人过割管业。从前并未典当他人,亦无重复准折之类。倘有内外亲房人等异说,俱系出卖人承当,不干买人之事。今恐口无凭,立此杜卖契存照。
乾隆五十九年五月 日立
卖茶园契人 吴述初
凭母 吴程氏
凭中 胡上珍 吴述祯
代笔 吴述祉
按此地契的记载来推算,一厘茶园售价5两,那一亩茶园当为500两。这个价格是许厚之一亩水田售价的42倍,很可能是作为风水地卖出的。
综上,许村清代田地的转让价格大体与徽州当时的地价相当,乾隆、道光时期每亩价格为白银10—20两。如果山地作为风水地出售的话,价格是水田的10—70倍。如果要完税的话,“过税中用”钱合计约占售价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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