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村最早见于记载的农业会社是出现在民国三十二年(1943)的《许村乡农会保护农业生产规约草案》中所提及的农会。该农会成立于何时尚不清楚,其组织的具体情况如下:
干事长:许云舫
理事:许东来、许善祥、许绍青、程根顺、洪智惠、郑由高。
经济概况:经常费,恃会员常算金,撙节开支。事业费则就地方另行筹措。
工作现况:改良水利,培植森林,督饬会员开垦荒地,藉以发展农村经济。并为会员调解关于田产一切纠纷,俾悉争端。
备考:现正筹备改选,并采用理监事制以符规定。
从新中国成立后解密的材料来看,干事长许云舫表面上是个地方乡绅,实际身份是国民党许村六区分部六分部书记。副干事长许东来的身份是公开的,他是许村民团的一个队长。理事中有一个叫洪智惠的,此人不是许村本地人,而是距许村十里的小玕人。他的秘密身份是国民党许村区长叶佩如在许村的情报联络员。尽管现在看来这个农会组织不够纯正,但当时它对保护农业生产还是发挥了一定作用的。
民国三十二年许村乡农会为保护农业生产订了一份规约,并呈报县政府批准、备案。后附有《许村乡农会保护农业生产规约草案》,全文如下:
第一条:严禁放火烧山。故意放火烧山,致损林木棚舍者,除估价赔偿外,并押送县府判处有期徒刑。如未伤损农产物,得议处百元以上罚金或拘役十日。
第二条:严禁砍伐树木。无论公有林或私有林,非报请乡公所及本会转呈县府核准许可外,均属盗砍。一经查实,得依法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金。
第三条:禁止私宰耕牛。私宰耕牛有违法令,自应拘送县府依法惩办。倘系病老无用之牛,须先行分别报请乡公所及本会转呈县府核发许可证,方可宰杀。
第四条:禁止防害水利。水利关于农田利害颇巨,如有私放塘堨水堰及偷挖他人田缺,其情节较重者,送请县府依法惩治或议处百元以下罚金。
第五条:禁窃耕牛猪畜。凡偷窃耕牛者送请司法机关究办。凡偷窃猪畜者,除赔偿损失外,并酌罚工役。
第六条:禁止窃取甘蔗。查许村种植甘蔗甚多,可称特产。如有窃取者,经查实后,每株罚金以十元计。
第七条:禁止窃取五谷及种杂粮。如有窃取者,一经查实,除估价饬令赔偿外,并依照赃额处二倍以下罚金。倘无力缴出,得以工役代之。
第八条:禁止窃害各种菜蔬、菜子苗、野鸭花等。处罚办法与第七条同。
第九条:禁止牲畜啮害农产物。牲畜之啮害农产物其咎固在司牧者,应责成主人估值赔偿,并酌与处罚。
第十条:禁止窃害竹笋水果及松杉杂树。
第十一条:禁止挖取坟山熟地树柮、柴柮。
第十二条:禁止钓取塘鱼、田鸡。
第十三条:禁止纵放鸡鸭侵入秧田。
第十四条:禁止窃害或焚毁稻草麦秆等。
第十五条:禁偷窃各种农具。
以上六条如有故违者,除估价赔偿外,并处以赃额两倍以下罚金或服役工代之。
第十六条:收买窃害者之赃物,其处罚与窃害者同。
第十七条:如有破坏本规约者,得知其情,须略具书面报告以备查核。经解决后,所处罚金以十分之二奖给报告人。
第十八条:报告人不得有挟嫌诬蔑,情事必须侦查实在,再行投请本组,组长酌情处理,或由组长转报本干事会核办。
第十九条:各项罚金应由第一股主任负责保管,归作本会事业费用。
第二十条:本规约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由本会报请修正之。
第二十一条:本规约经本会会员大会通过,并呈请县党部、县政府修正备案施行。
从内容上看,这是一部关于农业生产的地方性的法规。它将本地生产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都罗列于其中,并制定了相应的奖惩措施。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措词来看,这部草案的专业性很强。
这个组织积极引进美国种子和化肥,并用无声电影来普及现代农业知识。85岁(2009年)的许淦生老人谈起这件事还非常兴奋,说它简直是一件轰动北乡的大事。该农会还帮助许仲修建立了一个占地60亩的现代农业示范农场。从“民国三十一年度歙县粮食增产报告表”的记载来看,当年在许村指导推广使用化肥的总共有35户,用肥量是280市担。可惜,由于战争的原因,这一切还没有等到开花的时候就草草收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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