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文学与文学史
一、文学史含义:文学历史的客观性与研究的主体性之汇合
什么是文学史(literary history)?这是研究文学史绕不开的问题。从词义来看,文学史当指“文学的历史”。
然而,如果我们对其进行细辨,则不难发现有如下几层意思:其一,历史者,乃指过去发生的事实,故文学史当指过去发生的、现已成为客观实存的文学事实,这是文学史的共时性含义;其二,历史者,指某一所指对象既往的、动态性发展过程,故文学史亦当指与当下及未来相对的、过去实存的文学的发展历程,这是文学史的历时性含义;其三,历史者,指对某一所指对象的研究,成为现代学术体系和教育制度下的一门学科,故文学史也可指对文学历史的研究这一门科学。从上述文学史的三层含义中,我们不难发现,第一、二层次的含义共同指向的是构成文学史的文学事实的客观性,而我们常说的文学史含义则取其第三义,指对在时空中流逝的文学作品、文学活动、文学现象的共时性与历时性研究。由于研究这一行为本身具有研究者“前理解”式的主观介入,所以研究文学历史的文学史这一门学科是对前两个客观性层面的综合而有主观性的研究行为,体现了文学史研究者的主体性。
当然,也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的划分方案,较有代表性的是朱文华先生。他说:
文学史的最基本的概念是:1.指文学史的原始形态,即某一历史阶段里的种种文学现象的总和,属于史实和史料本身的范畴;2.指文学史的知识形态,即后人通过对某一历史阶段的各种文学现象的研究所获得的理解和认识,属于学理的范畴。因此,上述两个概念具有明显的区别,不能混淆。而两者的关系,显然应当是:原始形态的文学史(前者),是根本性和前提性的,它往往以史料面目而存在,由此构成知识形态的文学史(后者)的研究对象与内容,换言之,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知识形态的文学史,作为后人对某一历史阶段的各种文学现象的理解和认识,一般是以一种新的文字著述的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文学史著作”)而出现的。换言之,惟其有知识形态的文学史的出现,原始形态的文学的面貌才得以再现,其意义也得以显现;一般地说,原始形态的文学史一旦作为历史而沉淀,本身当是凝固不变的,知识形态的文学史对它的不同理解和认识,不可能改变其客观的历史的面目。从这一意义上说,评价后者的深浅得失,应当看其是否最大限度地接近前者的客观的历史的面目为基本标准;鉴于“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克罗奇)的命题含有相当的真理性,知识形态的文学史对原始形态文学史的理解和认识出现种种歧异,虽然是属于研究工作中的正常现象,也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尊重历史,一切从史料出发,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反对主观臆测、牵强附会和武断下结论,这一基本的方法论原理却不能因此而遭到排斥。[1]
朱先生把文学史分成“原始形态文学史”和“知识形态文学史”,也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思路。事实上,朱先生所说的“原始形态文学史”与笔者所说的“共时文学史”、“历时文学史”大体相当,而他说的“知识形态文学史”与笔者所说的作为一门学科的研究相差无几。
二、文学观与历史观:概念的时代性、主体性对文学史研究的影响
如果说文学史是我们对客观实存的文学事实、文学历史的研究,那么,面对同样的、原生态存在的文学事实及其发展历程,一经不同的研究者之手进而文本化时,文学史就缘何呈现异彩纷呈的状貌?这样的问题,是读者阅读某部文学史时经常会遇到的困惑。
在笔者看来,产生这一困惑的缘由有二:其一是没有弄清楚“文学”这一词具体指的是什么,也就是说,没有理清文学的内涵和外延;其二是没有重视对“研究主体性”的认识。
关于“文学”的界定,英国学者彼得·威德森在他的《现代西方文学观念简史》中曾有精确的论述。他说:
文学这个词可以有许许多多的用法。比如说,我们从批评的、理论的或是从营销的角度谈论文学的时候,我们会倾向把定冠词放在文学这个词的前面(the literature),会说“我正在读关于什么什么的文学”。可是,在我们碰到那些有文学性的写作的时候,就不会考虑这一点,所以要表述一些未经解释的一般特征的时候,就会变成这样的语句,“在我有闲暇的时候我挺爱读点文学的”;或是,“我在那所大学里学文学”。在第一个例子里,文学用的是小写(literature),在第二个例子里,则用的是大写(Literature)。这印刷上些微的变化却事关重大。……大写“L”的文学表明的是具有全球性文学写作实体的概念,而小写“l”的文学可能以一种漫不经心、没有倾向的方式使用,与相对于创造性或想象性的写作不同,它只不过是一种远为平凡普通的形式。[2]
彼得·威德森关于大、小“文学”的划分有着积极的学术意义,改变了读者所认为的文学是单一的概念的看法。从文学观来看,文学本身是一个历时性的概念,其内涵大体由大文学(即广义文学或文化意义上的文学)向纯文学(即狭义文学或审美意义上的文学)滑动,这一点在中、西大体也是如此。[3]
但是,由于构成研究背景的时代风潮增加了这一概念的复杂性,尤其是在当今文学理论向文化理论的转向甚至是当人们宣称“文学已死”的情形下,研究者心中的文学一词的概念又会是什么呢?是否又会向广义的、文化意义上的文学倾斜?由此,其写出的文学史面目又是怎样的?这必然与文学史研究者有关,也就是说,必然牵涉研究者的“主体性”。“这是因为,对任何一部文学史专著来说,究竟以何种逻辑体系去组织内容材料和设置框架线索,不能不首先反映出研究者的文学史观念。”[4]
虽说在过去的时空中文学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但是,由于文学在普遍意义上被认为是对人的情感、想象、意志的创造性虚构,这就决定了文学文本自身内容特质的不确定性和阐释空间上的潜在多向性,故而,即使在以作家作品为中心范式的文学史研究中,也会出现对象同一而史著大异的局面。
需要补充的是,除了“文学”本身的概念和研究“主体性”外,文学史研究还与黑格尔所谓的“历史的诡计”[5]有关。尽管我们认为原生态的文学事实是客观实存的,但谁也不能否认黑格尔所谓的“历史的诡计”这一情况在研究文学接受史中的巨大影响,即作家创作的主观意图(或主观价值)与其作品在特定历史语境的接受中的客观效果(或客观价值)两者间存在一定的甚至是相反的价值偏差,此时文学史家该如何去辨识评判文学作品的价值?
上述分析表明,文学看似以原生质态存在于历史时空之中,但在其内在特性上,它却向我们展示了自身“多棱镜”般的面目,这为文学史书写的多元化提供了客观可能性。
从历史观来说,历史从来都是后人对前人历史事件的研究。由于特定历史时空的遮蔽,历史研究与历史发展是互为逆向运动的,所以历史研究呈现出三个特征:一是史家占有的史料往往并非是原生态的,而是可能经过古人的转手而来;二是研究者主体性强制性介入[6];三是在共时性维度上,同一朝代、地域、民族的文学史事实材料众多,这些材料客观上也为文学史家提供了多角度钩沉取舍的可能性。
正因如此,现代的研究者是无法做到如现象学主张的那样“还原”历史,进而回到具体的、真空状态的历史场域中进行研究的。“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7]、“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文学史”[8],历史事实尽管客观存在于历史时空中,但“历史观”在本体论上却是向研究者多元化地敞开着的。
文学史是文学与历史的结合,从我们对文学观与历史观两个基本元素的辨析来看,文学史这一概念的本质特性就为研究者提供了无限重写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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