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共信息资源的经济学属性探讨
1.经济学视角下的公共信息资源审视
人们对物品属性的认识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政策措施与制度安排的选择与确定。顾名思义,公共信息资源无疑是指公共领域的信息资源,借助经济学公共物品理论中纯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私人物品的研究,对公共信息资源中不同属性的信息产品和服务进行区分,发现公共信息资源的内涵十分丰富,性质错综复杂。总体来看,信息资源的共享性和消费的无损耗性特点决定了公共信息资源基本属于公共物品范畴,因为:
(1)消费上的非排他性
任何消费者都可以免费消费公共信息资源,单个人对公共信息资源的利用不影响其他人的同样消费,只是个体对公共信息资源的利用取决于社会所能提供的公共信息资源总量,同时也意味着消费的无可选择性。另外,从消费角度分析,公共信息资源还具有公共消费性,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消费过程的公共性,“它表现为起码是两个以上的消费者同时使用或消费单位公共品”[18],具有“集体消费”的非排他性质;其二,公共信息资源消费支付的公共性,公共信息资源的消费使用主要由政府财政支付,以免费或者低价有偿使用的方式提供给用户;其三,信息消费的普遍性,即服务种类方式的无可选择性。
(2)收益的非竞争性
一方面,公共信息资源一旦由既定的成本生产出来,增加消费者数量并不额外增加生产成本。另一方面,个人从公共信息资源利用中获得的收益并不排除他人从中受益,也不可能因为自己受益而阻止他人同时消费同一信息产品或服务,人人都有共享公共信息资源的权利。
(3)信息提供的不可分性
作为公共物品,公共信息资源的供给形式具有整体性,人们既不可能为某一个用户生产加工特定公共信息资源而阻止其他人从中受益,也不可能把它细化为若干部分分别供给不同用户,只有把整个信息集合呈现出来,其效用价值才得以实现。也就是说,公共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用应为全体公众所共享,只能联合消费共同受益,而不应该被分割为若干部分,分别归属不同的人员和单位享用。[19]
从现实层面上看,具有完全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纯公共信息资源十分有限,并不是所有的公共信息资源都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成为纯粹的公共信息资源,也不是所有的私人信息资源都同时不具备上述条件,成为纯粹的私人信息资源。
(1)公共池塘物品——非竞争性不完全的公共信息资源
有些信息资源只符合非排他性条件,而不符合非竞争性条件,会“随着消费者人数的增加而产生拥挤,从而会减少每个消费者从中可以获得的收益”。[20]如公共图书馆的图书借阅活动,作为公共信息服务的重要手段,任何人都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借阅要求,但具体的图书外借活动却是竞争性的,因为在资源、人员以及技术条件极为有限的情况下,一部分人图书外借需求的满足必须排除另外一些人对同一种图书的借阅要求。经济学上把这种服务或物品称做“公共池塘物品”(common-pool goods),就像公共池塘里的水一样,既然是公共的,谁都可以自由地去打水或灌溉,但打水或灌溉的消费却是竞争性的,换句话说,某个人的消费就意味着其他人将减少消费或使用。
(2)俱乐部物品——非排他性不完全的公共信息资源
还有一些信息资源,具有非排他性特点,在消费上也不具有竞争性,但这些特点每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消失,出现排他性和竞争性问题,也即人们所说的俱乐部物品或局部公共物品。比如各高校毕业生网站上针对本校毕业生的就业信息,对于本校毕业生而言,是免费共享的,在其他高校毕业生搭便车点击利用出现拥挤效应之前,每增加一个毕业生利用的边际成本为零,但在周边各高校都纷纷点击借用后,每增加一个外校的信息利用者,就会给本校的毕业生就业带来负效应。对于这类公共信息资源,可以通过低成本收费或设置一定的限制门坎等方式实现排他性。
对此,国外有学者指出,“信息有时是公共物品,有时又不是公共物品,有时一部分是,而一部分又不是,这完全需要根据经验来判断。区分信息消费中的‘非竞争性’和信息分发体系对于判断信息是否属于公共物品是有帮助的”。[21]也就是说,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的公共信息资源都属拥挤型公共物品,存在着容量限度问题,在其限度以内,公共信息资源的使用和消费都是非竞争性的,增加一个用户的使用不会影响其他用户的消费效用。“但一旦消费主体数量超出‘容量’界限,如公共汽车超过满员状态,该公共品就会出现‘拥挤状态’,消费者获得的效用就开始减少。消费开始产生竞争性”。[22]因此,公共信息资源带有不同程度的竞争性,大多属于非排他性不完全和非竞争性不完全的准公共信息资源,尽管准公共信息资源不完全具有私人物品的排他性和竞争性,但从整体上讲,还是偏重于公共性。
2.准公共信息资源生产供给方式分析
准公共信息资源的非排他性不完全表现为可通过收费的方式排除一部分用户消费信息的可能性,如有线电视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以加收收视费的方式向付费用户播放专门编制的电视节目,图书馆通过办理图书借阅证可将信息需求并不急切的用户排除在外。至于准公共信息资源非竞争性的不完全则表现在弱竞争信息资源和强竞争信息资源的划分上。所谓的弱竞争信息资源是指那些边际成本相对较低,竞争性较弱,须借助一定有形介质提供的非商业化用途的准公共信息资源。如教育主管部门向高考考生出售的高考录取统计资料、地址勘测部门向社会提供的区域范围内的地质资料等。与此相对,强竞争信息资源指那些具有直接或间接商业价值的准公共信息资源。
从生产和消费的角度分析,作为公共物品,公共信息资源的供给形式具有整体性,人们既不可能为某一个用户生产加工公共信息资源而阻止其他人从中受益,也不可能把它分割成若干部分而分别供给不同的用户。由于收费的困难或收费成本太高,导致公共信息资源的开发生产者无法得到足够的生产回报和必要的价值补偿。没有利益驱动,市场供给公共信息资源明显不足。
经济学家对于公共物品的收费问题一直没有达成共识,科斯在其《经济学上的灯塔》中指出灯塔的服务可以由私人提供,由私人筹资建造、管理和所有,政府可以对灯塔的建设者颁发许可证,授权他们向过往船只收费。但约翰·穆勒和萨缪尔森等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公共物品的边际成本为零,依靠市场机制,不可能解决灯塔收费困难问题,只能由政府来提供,通过税收弥补成本。这也是长期以来公共信息资源等同于政府信息资源并由政府提供和管理的基本理由。
事实上,“从原始材料到制成品的某个阶段上,每种公益物品都天然地具有私人渊源”。[23]公共信息资源领域是一个复杂的混合体,既涉及公众,也涉及私人,其中的一部分公共信息资源因量的限制只能以付费的形式或按照一定的标准被定额定量的配给。资源的稀缺性改变了人们的信息需求方式和消费方式,并需要有一定的管理体制与之相适应。
3.公共信息资源的供求关系探讨
信息需求的变化决定了信息资源管理的职能、体制与行为变化,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公共信息资源应该主要由政府来提供,毕竟公共服务是国家统治的基础。“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继续下去。”[24]值得注意的是,人们的信息需求是多样的,公共信息管理职能也因此愈加复杂,现实表明单纯的市场或政府管理都不可能完全适应当今社会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复杂性与多样化,随之而来的就是免费供应所导致的对信息资源的浪费问题或有效供给不足问题。例如,提供市场信息,指导企业行为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但不同企业的信息需求是不同的,政府难以按照单个企业的要求提供订制信息服务;而若将部分政府信息服务职能委托给第三部门等社会组织,允许适当收取费用,实行有偿服务,则可以解决个性化需求所导致的信息服务矛盾。
作为公共物品,公共信息资源的生产和消费都是统一的,无论用户是农民还是大学教授,无论是在偏远农村还是在经济科技发达的大都市,政府所能提供的公共信息资源,从形式到内容再到供给模式都没有什么大的区别,都是无差别的相同信息资源。这种特性对于整体而言固然达到了形式上的公平,但对于个体而言,要么会造成公共信息资源供给的不足,要么会造成供给的过剩,毕竟有些公共信息资源只对少数人有意义而对多数人没有价值,加之公共信息资源的公共性程度并不是纯粹的,单一的供给与多样化的公共信息需求导致以政府信息资源替代公共信息资源必然带来供给和管理的低效,并向公共信息资源概念的内涵本身提出了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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