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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期刊的几个著作权问题探讨

时间:2023-02-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科技期刊的几个著作权问题探讨石朝云摘 要:本文以《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为切入点,从作者权利、编辑权利和期刊社权利等方面探讨了科技期刊的著作权问题。提出需明确经同行评议的科技期刊的著作权,并应尊重科技期刊编辑出版者的创造性劳动。著作权权力主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期刊作为出版的一种重要形式,与著作权有着本源的联系,厘清著作权归属是科技期刊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基石。
科技期刊的几个著作权问题探讨_论文集

科技期刊的几个著作权问题探讨

石朝云

(中华医学会杂志社,北京 100710)

摘 要:本文以《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为切入点,从作者权利、编辑权利和期刊社权利等方面探讨了科技期刊的著作权问题。提出需明确经同行评议的科技期刊的著作权,并应尊重科技期刊编辑出版者的创造性劳动。

关键词:科技期刊;著作权

Title:Several Discussions on the Copyright of Academic Periodical

Abstract:This paper starts from the third revision of copyright law,discussing the copyright questions on academic periodical from author right,editing right and press right etc.It is proposed that the copyright should be appraised by the fraternity,and the innovation work of the publisher should also be respected.

Key Words:academic periodical;copyright

2012年1月10日,在第九届中国文化产业新年论坛上,中国文化产业年度发展报告对外发布,2011年我国文化产业总产值预计超过3.9万亿元,占GDP比重将首次超过3%[1]。与此同时,美国文化产业占GDP比重达25%,我国文化产业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而文化产业发展的核心支持便是知识产权保障。2011年,我国著作权纠纷35 185件,占知识产权纠纷总数的59.8%,其中有众多涉及期刊著作权。2011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启动;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家版权局草拟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并于2012年3月31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7月6日,修改草案第二稿征求意见,至此,《著作权法》进入正式公布前的白热化阶段。多年来,各界人士对期刊著作权有诸多探讨,甚至有过争论,期刊是否拥有著作权?但在本次著作权法修订中对其涉及较少,究竟有何变化?期刊人急需表达己见,以引起修法者注意,从而创造更好的科技期刊发展环境,在转企改制的新形势下寻求更有利的发展机遇。

1 著作权的概念和中国《著作权法》的变迁

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即一种私权。著作权是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的权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作者创作完成作品即拥有著作权,在法律事实上是自动发生机制,不同于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须履行登记与审查程序。著作权权力主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在保障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须兼顾文明与知识的传播与发展,二者的共赢平衡是《著作权法》权益保障适度的根本。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最初的含义是copyright。copyright,伴行“复制”与“发行”产生,也是出版的本义,可以说,著作权是随着出版活动的产生而产生的。期刊作为出版的一种重要形式,与著作权有着本源的联系,厘清著作权归属是科技期刊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基石。在印刷术不普及、复制传播能力有限的情况下,著作物的基本权利就是复制权,但随着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版权一词已不能涵盖所有相关权利。中文最早使用“著作权”一词,始于中国第一部的著作权法律《大清著作权律》,此后中国著作权法律都沿用这个称呼。

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为英国《安娜法令》,在出版者的权利外开始保护作者权利。1791年,法国颁布《表演权法》,1793年颁布《作者权法》,开始重视保护表演者和作者的权利。当前,各国遵守的关于著作权的主要世界公约为《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尼尔公约》。《伯尼尔公约》1886年签订,最后修订是1971年。《世界版权公约》1947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准备,1952年缔结,1955年生效。两者都遵循最大限度保护原则。中国的《著作权法》制定源于1979年1月,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邓小平访美,会谈中涉及了版权保护问题,为了加入世界经济文化的主流大潮中,制定中国的《著作权法》势在必行。《著作权法》大事记:(1)1990年9月7日,《著作权法》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于1991年6月1日起实施;(2)2001年10月27日,修正后由原来的六章、五十六条变更为六章、六十条;(3)2010年2月26日,执行WTO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裁决,修正涉及两个条款,修正后共六章、六十一条,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4)2011年7月13日,第三次修订工作启动。

2 期刊著作权的特点

2.1 期刊是否享有著作权

期刊社依办刊宗旨、编辑方针选择刊登经同行评议作品,添加了编辑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因而享有期刊及所含内容的著作权殆属无疑[3]。这种著作权与原创著作权有所区别,依附性是其根本特征,同时:(1)须履行特定的行政审批登记程序,拥有合法出版权才能谈及后续权利;(2)为刊登在先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基础上衍生的二次权利。期刊著作权的权利客体:期刊形式与内容,为智力创作成果,具有著作权客体存在的必要特征(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权力的主体依我国期刊管理模式为主办单位[4]。2002年2月1日起实施的《出版管理条例》[5]第二章对出版单位的设立进行了明确规定,并与国际接轨,想将其确定为权利主体,但新法与原有主管主办管理体制未能有效衔接,出版单位的责权利仍未明晰。

明确期刊著作权的主要目的:(1)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作者学术创作和期刊生产的积极性;(2)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和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我国科技水平的提高。但现行和修订草案的《著作权法》,因其要力争覆盖广泛,而期刊著作权只是知识产权和文化产业的极小部分,涉及的权力主体又数目众多、情况复杂,因此,在《著作权法》中一直较少提及,或提及但部分问题表述不明确。同时,编辑作品著作权理论研究缺乏,编辑界与法学界缺少沟通,以及我国的期刊管理机构重职责审查,疏于权利关注,使期刊著作权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2.2 期刊著作权特点

作者与期刊权利相伴相生、相辅相成。作者的著作权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转载权、摘编权、获得报酬权等。期刊的著作权为汇编作品著作权、首发权、编辑修改权和版式设计权等,是一种有限权利,制约因素较多。在期刊的著作权划分时有哲学悖论,期刊整体著作权归期刊社,而单篇内容归个体作者,没有个体很难论及整体,个体与整体的权益界定颇难平衡。科技期刊现行的通常做法是,由于期刊社在作者论文发表的过程中投入了创造性劳动,编辑、审稿专家与作者共同完成了最终发表的作品,且中国的科技论文发表仍处于供大于求的状况,依《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多在发表前,作者将其享有的著作权除人身权外以协议形式转让给期刊社,但非专有出版权[6],属于要约行为。

3 科技期刊涉及的主要权利类型

3.1 作者的主要权利

作者的主要权利如下。(1)发表权:通过合法载体面向大众公布。发表权是著作权中最基本的权利,是其他权利的基础。投稿是作者默认将其发表权转给该期刊社,如期刊社未经作者同意将文章转载他刊,或改变发表形式、在增刊或以文摘发表,会议交流论文未征求作者同意拿来发表等,均为侵权。(2)署名权:作者有权署名或不署名,署真名或假名、笔名,以及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排名顺序由合作者确定[7-8]。未经同意署别人名,为侵犯别人姓名权,科技期刊某些作者在稿件上未经同意署行业内知名专家姓名较为常见,编辑需引起重视。期刊不得限制论文作者数量,无权决定作者署名情况,但期刊社可公布刊发论文的署名规则,或要求作者提供论文贡献声明,不符合规定者可不予刊用。署名对科技论文来讲是极其严肃的事情,是成果归属和责任界定的重要依据。如,1967年5月23日,中国政府启动“523项目”,7个省市、60多家科研机构、超过500名科研人员协力攻关疟疾的治疗。根据当时的规定,发表的有关青蒿素研究的很多文献都没有个人署名,作者都是协作组,而其核心成果是屠呦呦提出用乙醚提取青蒿中有效成分的方法,并在公开会议上报告。署名问题影响了国际上对这项为人类健康做出巨大贡献成果的认定,直到2011年,屠呦呦荣获拉斯克临床医学研究奖,是迟来的认可。(3)报酬权:付作者稿酬是法律规定。以刊代酬,或以酬抵审稿费、发表费等均为不适宜行为;在现行出版形式多样的情况下,还应表明其他载体报酬是否包含在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转载报酬应在1个月内将报酬寄送国家版权局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两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此外,对科技期刊来讲,众多译文的著作权也是争论焦点,《著作权法》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说,署名权等人身权仍为原作者,译者不能以作者身份署名,从而将其视为原创成果申报奖项等。

3.2 编辑的主要权利

编辑的主要权利如下。(1)修改权:作者授予的修改权,以及《著作权》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图书出版者无对内容修改的权利。内容修改关系到文责的认定,对于决定刊用的作品,编辑可以根据期刊要求,对出版格式、文字标点、非标准的名词术语、量和单位等进行修改或加工。修改既是权利,也是编辑的责任,事关刊物的出版质量。修改合理适度是编辑能力的重要体现。无论在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领域,都发生过因编辑修改引发的法律纠纷,编辑与作者及时沟通、共同配合是工作原则。科技期刊常见的两大误区:一是强行要作者删减字数;二是删除本应列出的参考文献。文后参考文献为论文评价的重要指标,引文数据库依赖参考文献相互关联构建知识网络结构。参考文献数量是学术溯源和尊重前人研究成果的重要依据。据中国科学信息研究所报道,SCI收录期刊经过同行评议的论文平均参考文献数已大于30,而我国2010年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选取的论文平均参考文献量仅为13篇,还有较大差距。(2)接受发表权:与作者发表权对应,科技期刊编辑有权选择同行评议专家,并基于评审结果及本刊报道宗旨确定其是否在本刊发表的权利。

3.3 期刊社的主要权利

期刊社的主要权利如下。(1)权利归属:《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科技期刊的出版涉及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编辑部门和编辑人员,按《出版管理条例》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要求,期刊的核心主体为主办单位,因此,整体著作权属于主办单位。主办单位有标注名称、许可使用、获酬等权利;编辑加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2)首发权:在报刊上首次发表。按国际惯例,在科技期刊上首次发表大多为学术成果正式公布的标志,因此,首发学术价值高、前沿性、创新性的作品,是期刊社的追求。首发前沿学术成果也是评价期刊对学科引领作用的重要指标。当前,由于政策导向等影响,众多科研人员把学术成果投向国外《SCI》收录期刊,由于语言限制或国别歧视,有些丢失了首发地位,在未来是不可估量的损失。(3)版式设计权:是指对图书和期刊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题、引文以及标点符号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是期刊可辨识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版式设计权为相关权,保护期为十年。(4)专有复制权:为无形资产,也是品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4 期刊著作权争端焦点

4.1 编辑作品与汇编作品

当前世界公约以及我国的《著作权法》,出发点均为作者,期刊作为双重著作权主体很少提及。《著作权法》在1991年公布时,曾提及“编辑作品”,但在2001年修订时,改为“汇编作品”。细究其义,编辑作品和汇编作品有概念上的差异,两者虽都为策划、组织的过程,但编辑作品侧重于发现和修改,且多为首次出版作品,汇编则多是已出版的作品。学术期刊严格的三审制,以及编辑附加的创造性的劳动,对原作品无论从质量上,还是形式上都有很大的提高,并且多为首发作品。汇编作品的劳动更多体现在编辑独到的选题和编选方法上,反映出新的组织结构和表现形式。期刊从形式上是广义的汇编作品,但汇编作品不能完全反应科技期刊的著作权价值,称其为编辑作品也许更为合适。

4.2 一稿两(多)投与二次发表

一稿两(多)投,是对专有出版权的侵犯,《著作权法》规定,报社15天内、期刊社30天内需给出是否刊用作者论文的回复。对科技期刊,在此时限内多无法完成稿件处理流程,因此,众多期刊通过《稿约》约定3个月内不得另投他刊。但此约定为单方公布,默示转让无法律效力,建议《著作权法》针对科技期刊,将时限延长至2或3个月内回复。

此外,科学技术的进步引发出版概念改变,像博客等自发表的文章是否算发表一直未有定论。网站发布再投期刊是否算一稿两投?数据库保存的可合法获取的毕业论文再发表是否算一稿两投?我认为,对科技论文,如果为经过同行评议并且被公众以非特定手段可自由获取的都应视为发表。除为国际公认的为交流目的以不同语种的合理二次发表,均可认定一稿两(多)投。

4.3 文章转载与引用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法》以促进交流为首,默认行为是转载,未考虑学术期刊的特殊情况。但对科技期刊,由于出版过程中附加了大量劳动,不得随意转载应为默认行为。中华医学会麾下的一本杂志就曾编辑花费众多心血策划了一期重点号,刚刚出版未经许可便被他刊转载,编辑想就此期重点号进行的后续开发与利用被迫终止。著作权人有权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和授权刊登此类声明。在2012年,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陆续刊登了“未经作者和本刊同意,不得转载”或“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本刊文章,不得使用本刊的版式设计”的公告。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引用他人的作品,心须:(1)目的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个作品或者说明某一个问题;(2)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自己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3)引用时不能损害被引用作品的著作权(如必须注明作者姓名、出处等)[9]。1985年文化部关于《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引用必须适当,不超过被引用作品的1/10……在自己论著中,不超过本人作品篇幅的1/10(专题评论文章和古诗词除外)。同时,还规定:“期刊对在本刊上首次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年的专有出版权。从作品出版之日起一年之内,未经本刊同意,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摘编、选编、改编的形式转载。”《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虽已废止,但后续法规中都无明确界定,旧规仍有借鉴意义。

4.4 数字出版与发行

数字出版与发行即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表明:“任何组织或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网络出版使大众传播变为分众传播,分期分栏分篇订阅,内容、出版和发行方式都大大突破既往模式。单篇作者和期刊社为两个权利主体,与数据库之间也有权利平衡,各方可接受的利益分享机制建立是数字传播顺畅的首要条件。

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多年一直沿用与作者签署《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著作权转让协议书》[10]的形式,规定了论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属,在数字出版著作权界定方面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为数字传播的著作权合法性打下了基础。在2008年,中华医学会作为传统期刊出版者与数据服务商万方数据有限公司签署独家战略合用协议,既提升了科技期刊的数字产值,也引领了数字科技出版潮流。未签订相关协议的,只能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得到授权解决。中华医学会杂志社在网络信息的传播中,尽可能保护作品的完整权:(1)保持栏目设计、刊物风格等;(2)每一篇文章首页加版权水印标记;(3)每篇文章加注有中华医学会独特标志的DOI号。

目前,涉及著作权之争的案例众多,根本原因为法律威慑不足,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同时,著作权对网络传播部分规定相对笼统,造成类似案例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期刊著作权较为著名案例有:(1)重庆维普公司侵权案,涉及2000个主体出版的7000多种期刊;(2)龙源期刊网案,起源为作者魏某在龙源期刊网上搜索到未经自己授权的58篇文章,法院判定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Google数字图书馆案和百度文库案……上述案例的核心都是数字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也是未来文化产业有序发展的关键点。

5 新版《著作权法》对期刊运营的影响

5.1 “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制度

新版《著作权法》强调了“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无论是引起较大争议的音乐作品,还是期刊的默认常规转载,从根本上在维护著作者权益和促进传播角度上,略倾向于促进文化的传播。对于科技期刊,开放获取(OA出版)一直是近年来的研究热点,科学研究人员呼吁科学知识的共享,资源共享的理念与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之间存在着重大的冲突,同时,科技出版运作环节的经济支持未找到合适来源,并且非时政类报刊转企改制走入市场是大势所趋。

科技论文的出版过程已引起诸多争议:(1)作者们完成研究和论文;(2)投稿到专业期刊;(3)期刊编辑和审者进行同行评审(绝大多数为科学家的志愿行为);(4)出版者将论文发表(部分期刊收取发表费);(5)出版者将论文作为商品供需要的单位订购;(6)盈利与发展。科学家认为在科技出版过程中科学家作为作者和审者是运作主体,出版商不应从中获利。而竞争形势要求出版者要以商业模式进行产业运作。如果不明确期刊的著作权范围,将引起诸多争端,不利于科技论文的再生产过程。

在未来几年,科技期刊数字化的进展也许会推动运营模式的根本改变。2012年2月15日,世界电子书共享网站(虚拟图书馆)library.nu被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判定关闭。原告方是来自美国、英国、德国的17家国际出版集团,包括Elsevier、John Wiley & Sons、Oxford University Pres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Springer、Taylor & Francis等。美国出版商协会网站称其为“世界最大的网络盗版案件之一”。此案例得到出版商的全力拥护,但却受到library.nu广大读者的强烈反对。未来科技出版理想的运营模式还在探索中,如何维护各方利益,又能促进知识在最大范围内传播任重而道远。

5.2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

著作权集体管理[12]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1)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2)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3)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4)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著作权集体管理是应对网络时代大范围传播、权利人众多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科技期刊的原始著作权人众多,未来的运营必将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介入。在第二次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延伸管理进行了适度限定,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

5.3 “二次获酬权”

我国现行法规没有规定视听作品各创作作者的“二次获酬权”——即各创作作者从视听作品后续利用中获得报酬的权利。参考2012年6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外交会议通过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著作权法》从3个方面进行了调整:(1)基于产业的实际情况,并参考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将视听作品整体著作权归属由原草案中可以约定的规定改回为现行法中直接赋予制片者的规定;(2)原作作者享署名权;(3)五类作者享有“二次获酬权”,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以及词曲作者等五类作者对视听作品后续利用行为享有“二次获酬权”。“二次获酬权”虽未及科技期刊,但有引导意义。对科技期刊而言,目前笼统地表明稿酬中已含其他形式报酬可能不能满足作者需要,在二次开发利用论文时作者索酬指日可待。

总之,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报告中,把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建设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文化产业因其“绿色低耗、源源不断”而成为未来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报告进一步强调了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要“完善国家数字图书馆建设”,科技期刊作为科技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须投入到这个洪流中。而版权保护是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与基础,科技期刊概莫能外。新版《著作权法》对中国版权制度的完善以及版权产业的发展,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我们也期待,科技期刊有更利于发展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2011年我国文化产业总产值占GDP首超3%[N/OL].[2012-03-22].http://www.askci.com/news/201201/12/94618_92.shtml.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02-26.

[3]董永春.期刊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探析[J].科技与出版,2002,21(3):19-21.

[4]刘明江.论期刊著作权的归属与特性[J].科技与出版,2003,22(2):22-23.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2001-12-25.

[6]国家版权局.关于报刊社声明对所发表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意见.1991-08-09.

[7]姚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解释[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

[8]秦社彩.我国科技期刊领域中侵权现象分析[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02,13(3):216-218.

[9]胡梅娜.期刊著作权研究的迫切性及相关问题论析[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9(1):157-163.

[10]中华医学会杂志社.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著作权转让协议书[S/OL].[2012-04-16].http://www.medline.org.cn.

[11]邹韧.版权纠纷进入高发期[N/OL].[2012-01-13].http://ip.people.com.cn/GB/13581721.html.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12-28.

作者简介

石朝云(1971—),女,硕士,中华医学会杂志社,编审,副总编辑,总编室主任。通信地址:北京东四西大街42号(邮编:100710)。电话:010-85158308。电子邮箱:shizhaoyun@cma.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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