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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与群体事件

时间:2023-02-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以聚众行动表示一致意见,显示集体意志,是肢体示威的舆论形态。搜索有关媒体的公开报道,发现在我国社会的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遍及大江南北。群体事件直接起源于群众利益被侵害。但“不法分子”和“坏人”的认定者是法庭,不应由其他人、包括大众传媒任意作出结论,解决群体事件的舆论冲突,实现社会正义,诉诸法律手段是唯一途径。
聚众与群体事件_舆论学概论

二、聚众与群体事件

聚众又称群体事件,是指社会公共问题处于激化状态时,发生群众集体表意行为,往往有数十人以上的人群集结在公共场所或某个机构门前表达诉求。以聚众行动表示一致意见,显示集体意志,是肢体示威的舆论形态。

群体事件是群众利益受到损害,又受到外部压力产生的集体抗议行为,参与者认为只有一致行动才能使他们的意见受到重视,达到他们的要求。在聚众行动中,每个成员对群体稍有偏离的想法,就产生潜意识的压抑感,对群体的忠诚和意见一致坚定不移,由此产生了完全一致的举动。群体事件往往事发突然,演变迅速,有强烈的声势。当弱势群体的诉求被压抑已久,不满情绪被引发后,往往导致失控。在信息不公开的情况下,社会传闻和流言推波助澜,促成大量群众走上街头,与权力机构对抗。

搜索有关媒体的公开报道,发现在我国社会的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遍及大江南北。200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发表的《社会蓝皮书》表明,从1993年到2003年间,中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每年的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增加到约307万[9]。爆炸性数字的背后是社会问题和矛盾的日趋突出,群众以激烈的肢体行为表达不满,向相关部门表示强烈意见,有的可能演变为武力冲突。

群体事件直接起源于群众利益被侵害。劳资关系、农村征地、城市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移民安置补偿等问题,是酿成群体事件的主要原因。一些基层官员背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化解矛盾的能力不强,成为引发群体事件的直接因素。某些地方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对普通百姓的利益考虑不周,群众对基层政府不信任。在一些地方,对基层政府腐败、官僚作风的民愤日益增长,到了无可奈何的地步,群众便走上街头。一份公开材料显示,在过去的土地征用中,某些地方政府占有土地利益分配的20%~30%,开发商占40%~50%,而农民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仅占5%~10%。政府对转让土地乐此不疲,而农民难以接受极低的补偿,征地中的群体事件连年频频发生[10]

公安部长周永康在2005年说,深入分析这些事件,基本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具有非对抗性。群众提出经济利益的诉求,没有明显的政治目的,如果有关地方部门高度重视,妥善处理,绝大多数是可以预防和处理好的,但如果久拖不决,使历史遗留下的问题与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矛盾交织在一起,就要酿成大祸[11]。在任何社会,工人、农民的维权行为常表现为群体行动,所有制转型和分配不公使我国进入群体事件的多发期。

内聚力是群体事件发生的重要动力,“团结一致”的强烈欲望支配着群体事件中人们的言行。当群体成员基于共同目标,意志保持高度一致,外部压力增加时,他们的行为就可能失去控制。这时,政府的协调和应对能力成为解决群体事件的关键。一些重大群体事件虽然都经过了“民意—民怨—民怒”的过程,但并非无法先期控制。重庆万州事件(2004)、四川广安事件(2006)、安徽池州事件(2005)、浙江戴海静事件(2007)、江西贵溪围堵铁路事件(2007)和贵州翁安事件(2008)等基本都由民间纠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或社会传闻直接引发,并迅速转化为暴力冲突。一些地方政府报喜不报忧,出了问题怕承担责任,不报告不处理,或处理问题采取简单粗暴的手段,终使局面难以收拾。

2004年10月24日,在北京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楼前,100名左右民工正在静坐讨薪,办公楼里协商解决纠纷的会议也正在进行。4时许,大门突然被关闭,紧接着,80多手持铁棍、铁管、灭火器、头戴安全帽的人冲向民工,向民工大打出手。顿时,民工被烟雾笼罩,陷于惊恐之中。在不到20分钟的时间内,除少部分逃出者之外,余者全部被打倒,45人被打伤,两人生命垂危,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楼前血迹斑斑,混乱一片[12]。民工们的正义舆论行为,遭到如此镇压,骇人听闻。

对抗因素在群体事件中起着关键作用,经过对抗的相互作用,情绪的震荡逐渐加强。愤怒情绪使聚众行为更加激烈,意见波动更为明显,造成大规模的集体暴力。缓解或制止群体冲突主要由官员或警方化解矛盾,诚恳回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切实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绝对不能采取对抗措施。利益冲突、意见对立不能协调解决,无一不涉及到违法问题,诉诸法律完全可以圆满解决。有些权力部门不敢走进法庭,动用武力维护它们的邪恶,是许多暴力事件激化的原因。在某些群体事件中,有坏人介入挑起武斗,是暴力行为发生的特殊原因。通过法庭揭露他们的阴谋,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其依法作出处理。但“不法分子”和“坏人”的认定者是法庭,不应由其他人、包括大众传媒任意作出结论,解决群体事件的舆论冲突,实现社会正义,诉诸法律手段是唯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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