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多数暴政说的错觉
民意主宰社会实际是一种制度,即多数人对公共生活实行民主管理,由全体公民参与公共决策,少数人无条件地服从多数人对公共事务的裁决。有人则认为,这种“多数人的统治”,会造成对少数人的无情压制,导致多数人暴政。他们基于民意不一定都是真理的认识,强调民意是不应尊重的。
《南方周末》2004年2月5日有篇文章写道:“多数人暴政实际上是民主政治的一个漏洞和弊端。在多数决定原则下,与多数人利益不一致、甚至是相对立的少数人利益,由于无法获得多数票,就可能遭到忽视甚至侵害。如纳粹德国的立法机关通过歧视、驱逐、屠杀犹太人的法律,就是一个明证。这样便形成了多数人暴政,或者称之为民主的暴政。”这篇掩盖专制法律性质的文章,把法西斯镇压犹太人的罪恶算在德国人民头上,抨击多数暴政的逻辑十分荒谬。托克维尔也有一个典型的描述:“多数在思想的周围筑起一圈高墙,在这圈墙内,作家可以自由写作,而如果他敢于越过这个雷池,他就要倒霉了……责骂他的人喊声震天,而与他想法相同的人,则失去勇气,不敢做声,躲避起来。他只好让步,最后完全屈服,保持沉默,好像不该说真话而后悔了。”[10]“公众不是用说明的办法,而是以全体精神大力压服个人智力的办法,将公众的意见强加于和渗入于人们的头脑。”[11]这是对多数暴政即民意暴政最形象的说法。
认为民意导致暴政的结论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是否少数人统治就一定实施善政,不会产生暴政?自阶级社会以来,几乎所有少数统治——权贵政治,都是暴政,而且不仅有舆论手段的暴政,更有残酷的肉体摧残,对不同意见进行血腥镇压。中国历朝历代的文字狱,骇人听闻,充满了皇权统治的暴虐。这种少数统治剥夺的不仅是绝大多数人的话语权,甚至毫不犹豫地铲除反对者的生存权。
反对多数人统治必然导致少数人统治,使大多数人丧失舆论表达权,乖乖地服从专制势力。迄今为止,大部分社会是多数服从少数的社会,这种不合理、不公平的现实引起种种社会冲突。意大利精英主义理论家说得十分透彻:“我们只要稍加留意即不难发现,在所有政治有机体中,存在这样一种持久的事实和倾向:一切社会,从非常原始、文明尚未成形的社会到高度发展、实力雄厚的社会,都会形成两个人们的集团,即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前一个阶级总是人数较少,他们行使一切政治职能,垄断所有权力,享有权力带来的诸多特权;而被统治阶级在人数上处于多数,他们受到前一阶级的指导和控制,这种指导和控制有时通过不同程度合法的手段,有时通过一定程度的专断和暴力手段实现。……众所周知,在我们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都掌握在少数有影响的人手里。无论是否情愿,大多数人只能服从。”[12]上述结论是无可怀疑的事实,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少数人对人民的统治,只是使用专断和暴力的方式与程度不同。
自阶级社会以来,多数暴政究竟发生过几次?反对“多数统治”者仅能举出三五个并不符合实际的例子。诸如法国大革命等。人民革命一旦面对不愿退出历史舞台、残酷而顽固的专制权力,最终要使用暴力,这种暴力不是压制少数人,而是打倒以武力维护统治的压迫者。正如法国学者阿·索布尔和米涅认为,暴力是同革命分不开的,这是一件必然的坏事,必须把血和泪抛到拿起武器进行压迫的人的身上,而不应该抛向为正义而战的人的身上[13]。法国大革命中暴民的过激举动是全体法国人民干的吗?据法国史书记载,从事打砸抢的暴徒多为“恐怖分子、无套裤党、土匪、歹徒”所为,这些暴徒不过数千人,最多被传说为“3万人”,仅仅占整个法国人民的千分之一。与他们对立的是广大农民、城市居民和民兵——投入革命的大众,他们联合起来一面参与推翻国王、贵族统治的斗争,一面防卫暴徒夜晚的袭击[14]。“当关于土匪袭击的消息一经传开,……一支人数庞大的民兵在全国各地组织起来了,就连最老实的人也拿起了武器。”[15]在法国大革命中,多数市民、农民和民兵从来没有对少数不同意见的公民实施过暴政,把少数匪徒的暴行视为法国人民的过错,违背历史真相。
在任何国家或一定时期,都有坏人和别有用心的人隐藏在人民中从事罪恶勾当,打着民意的旗号达到自己的目的。他们是人民的叛逆者,他们的暴行与人民的意愿背道而驰,根本不代表民意。这个常识竟然在一些理论家的头脑中变成幻觉,把社会中坏人干的事写在人民的账上。
民意是人民的意见,而不是简单的多数,多数和绝大多数是有区别的。多数是众意,真理和错误混杂在一起;绝大多数是民意,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占有真理。在处理公共问题上少数人服从绝大多数人的意志,恰恰是一种理性,而让绝大多数人服从少数人则是非理性。正如洛克所说:“当每个人和其他人同意建立一个由一个政府统辖的国家的时候,她使自己对这个社会的每一成员负有服从大多数的决定和取决于大多数的义务;否则他和其他人为结合成一个社会而订立的那个原始契约便毫无意义。”[16]没有少数服从人民意志的理性,就没有真正的国家,也不会有人民的政府。所谓国家,就是以民意为基础的民族联合体;所谓政府,就是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意愿而管理公共事务的办事机构。国家与政府都应是以民意为基础和纽带的。
民意在公共事务中占有决定的地位,是由于它根植于社会的共同目标、道德意识和法律准绳,不是多数人的随心所欲。任何人也找不到民意随心所欲的事实,能够找到的都是少数人或众意的肆意妄为。有人钻进僵化和简单化的胡同而难以走出来,制造多数人的智慧不一定高于少数人的假命题,否认民意的正确性。英国学者哈耶克对多数人的智慧一定超过少数人提出质疑,认为多数决策具有一种更高的超个人的智慧是没有理由的,因为“只有自生自发的社会所达致的成就才可能具有这种智慧”[17]。事实上,不是多数人一定智慧高,而是多数人中包括许多有智慧的人,民意是从个人正确的意见演变来的。绝大多数人民的意见来自少数人的明智见解,是社会高度智慧的结晶。民意主体包括大量精英和意见领袖,民意主要是由其意见领袖表达的,重要的是他们的观点得到民意的支持。
如果说民意排斥一部分精英的意见,抵制的是反人民的精英,排斥的是同人民愿望相反的意见。反人民的精英智慧,脱离人民的利益和要求,是不值得肯定的,更不是什么民主的要素。如果有一种智慧损害人民的利益,与人民作对,或表面上赋予人民虚假的当家做主的权利,实际是少数人统治,人民不可能拥护这种假民主。对此,墨索里尼的话是最好的注释,他说:“法西斯主义拒不承认多数人仅仅因为他们是多数人就可以统治人类社会,我们所说的民主政体,指的是那样一些政体,在这些政权中,人民不时被引起一种他们是统治者的错觉,而真实有效的统治权则掌握在其他一些也许是不承担责任的和神秘的势力手中。”[18]墨索里尼最厌恶民意测验,因为民意历来是少数统治者所恐惧的,不仅不会导致暴政,而且是遏制少数人暴政最有效的力量。
麦迪逊指出:“组成多数的人数愈少,他们所处的范围就愈小,他们就更容易结合起来,执行他们压迫人民的计划。把范围扩大,就可包罗种类更多的党派和利益集团;全体中的多数有侵犯其他公民权利的共同动机也就少了。”④对社会的公共利益、公共事务问题,就是要尊重绝大多数人的意见,不可能提倡多数人服从少数人的利益和意见。在处理公共事务问题上,按照绝大多数人的意志行事,但又允许和保护少数人发表不同观点,正是民意的本质,也是民主政治的规范。历史上出现过少数人的意见被打击的现象,打击者不是民意,而是极少数的专制统治者,他们假借民意的名义,驱使少数唯命是从的群众迫害不同观点,无一不受到民意的痛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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