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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济和民问习惯法

时间:2023-03-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本章中,在对社会救济进行论述的同时,对民间习惯法也附带进行叙述。民间的争讼纠纷等事宜均依靠地方习惯法来定夺裁决,习惯法在民间社会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义仓是传统社会为防止灾荒而设置的公益性质的救济粮仓,也称为社仓。进入民国,这类救济处都归省会警察局管理。
社会救济和民问习惯法_甘肃近代社会史

    社会救济包括官方救济、民间救济、宗教救济等几种类型,是针对天灾和人祸而开展的各种救济活动。天灾包括旱灾、水灾、霜灾、蝗灾、地震、瘟疫等自然灾害;人祸主要为匪祸战乱,而与生俱来的个人的不幸和其他原因都可以造成老无所养,少无所依的现象,这也属于人祸。在传统社会,各种类型的社会救济比较有限,只是少量弥补了些损失,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甘肃近代危害比较大的自然灾害是1924年的海原大地震,1927年古浪发生的强烈地震,1932年甘肃昌马堡发生的强烈地震和1928年前后连续两年的自然灾害;而人祸则是持续不断的,尤其是进入民国以后各个军阀之间的你争我夺和攻城略地,对社会产生了很大的危害。这些天灾人祸都使社会承受了巨大的损失,不堪重负,社会救济如杯水车薪,解决不了层出不穷的贫穷和饥饿。而局部地区小社会的天灾人祸几乎是此起彼伏,只有通过所在地方的人们来进行各种救济以渡过难关。

    在本章中,在对社会救济进行论述的同时,对民间习惯法也附带进行叙述。本来此方面的内容要特设一章来完整的论述,但因这些内容需要到各地去访谈收集有关的资料,而因时间、经费等的限制,不能如愿,故将见于文献的某些资料附带在此进行论述。近代乡村社会封闭,交通不畅,国家权力体系对社会的控制有一定的局限性。民间的争讼纠纷等事宜均依靠地方习惯法来定夺裁决,习惯法在民间社会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地方社会,几乎每个村落都有协调人际关系,维护地方平安的习惯法,可以说习惯法无处不在,无处不起作用。本章只以近代的水规和借贷为例来了解民间习惯法的一些内容。

    一、官方救济

    对官方而言,救济也是社会权力控制的一个方面。官方救济有经常性的救济和临时性的救济。经常性的救济是官方救济的主要形式,它通过设义仓来实施。义仓是传统社会为防止灾荒而设置的公益性质的救济粮仓,也称为社仓。甘肃的农田种植为一茬,遇到收成不好的年份,常出现闹“春荒”,此时青黄不接,老百姓难以为济。为了接济春荒,府县所在地都设有专门救济灾荒的粮仓,即义仓(或称为社仓、社谷、常平仓)。清时甘肃各府县均设义仓。其谷物来源是在所在地区征收,征收办法是将所在地区住户分成上中下三等户,捐收粟麦,并推举公正绅耆为仓正和仓副,管理社仓事宜。有的地方规定借社仓的粮食需要区长等担保,每年春借秋还,有收息的,有免息的。收息的给社正、社副支薪,无息则免薪。设社正和社副以后,积弊太多,以后由县知事直接署理社仓事宜,具体事宜由社仓人员办理,这些人员无固定的薪俸,其他开支则设法挪支或捐廉支发。以渭源为例,光绪年问有社仓,内有廒房22间,存市斗粮食14214升,折合仓斗是83611升合6勺,种类为小麦、小米。这个数字的意思是若在全县平均分配社仓的粮食,仅能维持二三日。可见社仓的存量也很有限,仅是应急性质的。若遇到大的灾害,那就是杯水车薪了。进入近代以后,这些公益性的社仓发生了变化,有的改为地方农会负责,有的则不存在了。1926年刘尔炘将政府赈济所剩的13万两白银,创办丰犁社仓,称为“常平义仓”。

    近代城镇兴起后,收入十分微薄的城镇市民,每到冬季,衣食难以为济,还有许多流浪者、乞丐等也常常露宿街头,常冻馁饿死蜷曲在街头。针对这部分人,官方开展了一些救济活动。清咸丰年间,甘肃就设有省城粥厂,每年十月开始施粥,次年正月结束,这项救济约需银两千数百两,由厘金局承担。光绪末,兰州在东、西、北三处,设三处粥厂,一处设在河北,其他两处设在东关和西关,救济时间仍然为从每年十月开始,到来年正月结束,为期四个月。粥厂有灶釜十来个,煮小米稀饭,人各一碗。就这点施舍,一年就需要两万余银两。

    除此而外,官方在城镇还设立各种救济处所来进行救济,如开设栖流所、养济院、普济堂、育婴堂、恤抚局等救济处。这些救济处规模不大,没有固定的经费,边施舍边筹集,没有定数。进入民国,这类救济处都归省会警察局管理。随着近代城镇规模的扩大,大量人口的流入,原来设粥施舍的官方救济已经不能满足城镇社会的需要了。1927年以后,国民军政府针对救济院养而不教的弊病,实行教养兼施的措施,用原来开办粥厂的费用,在救济院附近设立了简单的贫民工厂,收集贫苦难民和流民做工自养,学习织褐、纺线等技术。这样,使他们掌握了一定的生存技能又解决了他们衣食无济的眼前困难,此种救济略有成效。以后时局动乱,粥厂、贫民工厂又相继停闭,官方在城镇的救济越来越少了。

    官方开展的临时性救济没有制度保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且多与当政者个人的素质和能力有关。如渠务局为饿死街头的人赠棺木,为露宿街头的人发寒衣;公立牛痘局,以地方醵金300两来收取利息,以医养人。另外,某些比较关心民生疾苦的官员,从适当的官署开支中拿出些资金来救济平民,或联合地方绅耆,从个人俸禄里拿出银两办些救济事宜。

    二、民间救济和疾患

    民间救济有宗族救济、部落内的救济、大户救济等多种形式,这些救济比较有限,多针对无依无靠的鳏寡孤独或局部地区的天灾人祸来开展的。汉族的宗教救济主要指寺院对一些无家可归的孤儿的收容上,许多孤儿走投无路时,便栖身寺院,人寺为僧。另外,城镇里的大寺院偶尔也开展救济活动,比如遇上荒年或青黄不接时,在寺庙外施粥放饭,救济乞讨者。同宗、同村的救济主要指对鳏寡孤独和遭遇灾害的人家的协商照顾上,这类救济只能解决暂时的困难。大户的救济是因人而异的。当地方上遇到荒年时,一些大户为了积善积德,也进行救济活动。比如在民国18年(1929年)前后,甘肃发生罕见的灾荒,在静宁县的威戎街道,有三户大户出来放粮,向灾民施放杂粮炒面,每天上下午两次,一次一人一瓦碗,约200克,此举接济了一些挣扎在死亡线上的饥民。

    疾病也是近代社会的祸患之一,一村或数村便有诊治疾病的地方绅士或读书人,悬壶济世,民间称为先生或郎中。老百姓生病多就近医治,遇到瘟疫暴发,便束手无策了。甘肃近代见于记载的瘟疫有这样几次:民国20年(1931年)8月,陇西县康家湾村发生鼠疫,当时该村共有28户人家,153人,感染鼠疫死亡达80人,村外感染78人,死亡77人,共死亡157人。1932年,起源于印度的虎烈拉经过海陆传入我国,后沿陇海线向内陆蔓延,甘肃平凉、灵台等地都相继暴发了“虎烈拉”痢疾,灵台县城关以及各区镇患病1000多户,死亡6700人,危害极大。该病是一种中毒性的真菌霍乱,外国称为必罗莎,中医称为转筋霍乱。中医的雷击散可起到防治作用。当时官方和民间对这种病都是束手无策,疾病所到之处,人人自危。

    天花也是传统社会危害甚剧的疾患。对于天花,民间一直就流传着一些土办法进行预防,但受用的人很小,没有推广。最早采用的是痘衣法,即让婴幼儿穿天花患者的衣服为媒介,诱其渐发。但此种方法会因感染过重,导致死亡;还有鼻痘法,俗称“旱花儿”,就是将结痂期的天花患者的痘痂研细,用银管吹入婴幼儿的鼻腔,同时,令其食用醪糟、鸡蛋、海产等发物,叫“表花儿”。以后改为痘苗法,即将痘痂研细,调乳成浆,再用酒洗净婴幼儿的上臂,用角刀轻划“十”痕,略见出血随点浆苗,令干即可。民间对花儿的防治,多由道人操作,视为神秘。清末甘肃始有牛痘局。清光绪四年(1878年),“戊戌变法”六君子之一的谭嗣同曾随任巩秦阶道的父亲谭继洵赴秦州(今天水市),协助父亲在此地推行预防天花的办法,设立牛痘局,劝乡民种牛痘。从此,各地逐渐开始种牛痘。其他诸如麻风病、肺结核(民间称为娥娥病)等传染性疾病几乎无医治的良方。老百姓见病变色,毫无办法。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许多地方对此类病人采用在野外搭建草棚隔离或活埋的办法,以防传染。

    三、宗教救济

    宗教救济在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里是比较普遍的一种社会救济,本来应该和民间救济属于一类,但考虑到少数民族的宗教救济有其特殊意义,故另列。宗教救济的施救范围不仅为同一宗教的信仰者,对不同宗教信仰的人也有救济的。传统宗教都提倡救济精神,救济是宗教追求的一种精神境界,是宗教遵循的普遍原则。宗教救济有些属于信教者个人的修持,借神的名义对穷人和病痛折磨的人给予救济;有些是宗教寺院开展的各种公益活动,这些都体现出宗教关爱生命的精神。藏族的寺院和穆斯林的清真寺均承担了救济社会的义务和责任。近代基督教等西方教会也时常开展救济活动。

    游牧的藏族部落,在迁徙之前,将病弱的老人寄养在寺院里,由寺院供养。伊斯兰教注重对教内贫民的施舍,也有对不同宗教的信仰人群予以救济的。伊斯兰教提倡信仰者要爱群合作,对生存有困难的人,要相与资财,使其生存。“回教重布施,规定一人每年之收入,除了自用,有余者须提出一部,布施他人,并规定每银十四两提出二钱五分,每食粮一斗提出一升,每年数日,散给贫民。”伊斯兰教的宗教救济功能比较强。据资料记载,“教义爱群合作,有不自存活者,相与助财,使其谋生。这种扶危救困的精神,在民十八年西北大荒灾时最见成效果,我们看见汉人饿殍遍野,未看见回民有饿死者”。究其原因,与伊斯兰教提倡的爱群合作、扶危济困的精神有很大的关系。

    四、两例民间习惯法

    1.水规

    水对甘肃这样一个干旱和半干旱的省份来说,显得十分重要。甘肃的水田一年需灌溉四次,即头水、二水、三水、四水。遇上旱年,在麦苗需要灌溉的时候,各地常发生争水事件,处理不当,还会引发人命案件。可以说各地的争水案件是屡禁不止,常由官府出面协调才可平息争端,是为官者头疼的一件事情。为了杜绝争水事件的发生,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了严格的水规,有的地方的水规是在官府的协助下制定的,有的地方的水规则是相关的数村的人共同制定的。在河西一些村落密布的地区都实行分水制度,一般有按粮分配和按田亩分配的制度,各地的分水制度都有各自的特点。现以资料记载的酒泉地区的水规为例,来看看水规的基本情况。

    民国时期,酒泉各河系大都采用按粮分水,即渠口的大小以纳田赋的多少而定,所谓“渠口有丈尺”。各户按交纳粮的多少规定浇水的时间和水量,而与实际种植的地亩面积无关(纳粮的多少,并非完全以土地的多少而定)。具体采用这样几种措施:

    一是点香制,即按一天十二时辰燃香计时,河西各县普遍采用这种制度。因香的质料有别,有粗、细、干、湿的区别,燃烧的时间也不尽相同,因此各分水口都有专管点香的人,称为“活龙王”。有些地方只在白天点香浇水,晚上实行浇“乱水”,又称“放炮水”或“半夜水”。即从“起更”、“放二炮”开始至半夜鸡鸣时,可以乱浇,不受限制。

    二是干沟湿轮制,所谓干沟湿轮制,是在规定的浇水日期内,不论有水或无水,也不管水大水小,均为一轮。如果浇到中间沟干了,第二轮水仍然从头浇灌。

    三是上轮下次和下轮上次制。该制度是自渠首到渠尾或从渠尾到渠首依次浇灌,每从头到尾或从尾到头浇一次为一轮。每轮的天数各地不同,有1015天的,有812天的。这种制度有长期定案的,也有临时议定的,还有混合使用的。混合使用的即第一轮水若从上往下浇不完者,第二轮即从下往上轮流浇灌。

    每年在农作物最需要水的时候实行这三种浇灌制度,一般在浇春水和夏水时多如此。在一年浇灌的四次水中,最珍贵的属夏水。此时雨水很少,正值农作物长势迅猛时期,对老百姓来说这茬水就像命一样重要,这一时期是争水案件的高发时段。水规也不是全能的,常有例外,对地方有权势的人,基本没有什么约束。一些地方的水霸,把持水权,在干旱季节,向农民收取买水钱,乘机聚敛钱财,欺压百姓。

    2.民间借贷习惯

    习惯法在民间经济交往中十分普遍,内容也很丰富,它约束了交易双方的行为,保证了交易的正常进行。民间经济交往最常见的是借贷,这在民间比较普遍,各地都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约法,称谓也不一样。现以所见资料来看看甘肃灵台地区流行的民间借贷习惯。在灵台地区有“请会”和“请助”等自发互助的民间借贷形式。每当遇到天灾人祸或其他急需钱的时候,为了解决燃眉之急,借款人(俗称会首人)发起并请求亲友或有关人员自愿以现金或粮食进行一次性有偿资助,并由借款人分期归还,这种借贷必须履行约会、请会、押会、落会、投会、得会、过会、谢会等程序。

    约会就是借款人请保人根据所借钱粮的数额,拟约请资助的人数和每人承担的具体数额,并得到承诺;请会是借款人约定时间请保人和资助的人到家里小坐,略备薄酒,制订账簿,签订借款合同;落会是资助人签名;押会是资助人当场向借款人落实兑现。投会、得会和过会是借款人分期归还借贷钱粮的程序。每次归还一人份,借款人不支付利息,仅承担招待费用的开支,称为投会;每投会一次,必有一名借款人接受还款,称为得会。凡资助人员中,谁要求急需还款,谁就必须争取早得会。早得会的资助人,必须向以后各期得会的人贴本付出一小部分的利息。得会人员用抓帖子的方式确定,即由所有资助人员以相当于选民写选票的方式,各自在纸帖上写买头(即各人自愿付利金额),写完买头,检票结果,谁写的买头最多,谁就是得会的对象。例如借款人请会时有5名资助人员借贷,每人付出现金200元,写买头时,甲写了1元,乙写了0元,丙写了4元,丁写了1元,戊写了3元,丙写的买头最多,他就应该得会。由会首扣除4元,留作向本次未得会人员平均支付的利息。即本次参加投会的5人中,除了一名得会人,其余4人本次各应分得利息i元。借款人向得会人返还196元。每次投会过程相同,早得会的人对以后的每次投会须奉陪到底。

    每次投会时,未得会的人中,如和得会的人有亲戚、亲朋、挚友或有其他某种特殊关系的,而不愿接受得会人付给自己应得的一份利息时,可当众宣布如数退还得会人,俗称“过会”。每次得会,必须将得会和过会情况记入会簿,最后结账。投会到最后一人时,借款人向所有押会人员分发请柬,感谢资助人,也意味着资助人的借贷手续结束。最后一名得会人由于收回借款的时间最长,获得的利息最多,俗称“掳底会”。

    请助也是借款人通过约会请求多位资助人进行一次性有偿集资,而后约定时间分期还款的一种借贷形式。与请会不同的是,只约定借款和分期还款的时间,没有其他任何程序,是民间资助性质的借贷形式。在敦煌等地,民国时期出现了专门靠借贷高利贷放债的投机商人,利息很高,甚至高到原借款的一两倍。这种民间借贷具有强权和剥夺的性质,也算是强权社会的习惯表现吧。

    甘肃的少数民族都有适合本民族习俗的习惯法,习惯法协调着各种社会关系。藏族各个部落内部的习惯法又有不同。就命价来看,洮河流域生活的藏族车巴沟部落,命价较重,伤害一命,赔偿恤金折合牛百头、裹尸白布1匹、驮尸体的良马1匹、涂身“酥油50斤、诵经白银50两”。以当时的价钱来看,有三四万两白银。而赔偿命价最轻的则是当地的下叠部落,只有制钱14串文,不及一头羊的价钱。另外还有对偷盗、伤害、械斗等行为惩罚的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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