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学者谢尔·阿斯汀根据公众参与自主性程度高低,将公众参与形式分为由低到高渐进发展的三个阶段八种参与形式,最低程度的非参与阶段包括操纵和治疗两种形式,中等程度的象征性参与阶段包括告知、咨询、安抚三种形式,最高程度的实质性参与阶段包括合作伙伴、代表权和公民控制三种形式。约翰·克莱顿·托马斯将公众参与的具体途径分为四类:以获取信息为目标的公众参与、以增进政策接受性为目标的公众参与、以构建政府与公众强有力的合作关系为目标的公众参与以及公众参与新的高级形式等约翰·克莱顿·托马斯,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公共管理者的新技能和新策略。具体的参与形式和途径包括孙柏瑛认为主要的公民参与形式是关键公民接触、公民调查、公民投诉、公民会议、公民听证、公民论坛、社区发展公司七种。:
公民创制权:公民在法定人数内可以提出立法建议案,交立法机关讨论修改或经投票直接制定为法律的权利。
关键公众接触:政府通过小型会议或电话访谈等方式,向重要的公众团体领导人或商界首脑了解情况,征询意见。关键公众接触可以使决策者比较方便地获得详细且有深度的高质量信息,听取有益的建议,有助于较快地作出正确的判断。然而,这一方法也可能使决策者只听到少数精英的意见而忽视了普通公众的意见,所以很少在公众参与中单独使用。
民意调查:政府通过较大规模的问卷调查或访谈,向公众了解他们对有关政策议题的看法与态度,或对公共服务质量的意见与建议。民意调查是以获取信息为目的的公众参与形式,调查样本的随机性决定了信息的较广泛的代表性。定期进行的民意调查可以使公共管理者获得比较完备的信息,并把握民意发展的趋向。但是,民意的不稳定性以及对某些清晰度比较低的问题的模糊回答可以会影响民意调查的效果。
共识会议:英美等发达国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科技等方面政策制定的主要方式这和Agnès、Franck在利益相关者协商研究中提到的公民陪审团(citizen panel or citizen juries)制度比较相似。
听证会:在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决策和规划上,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民意代表或一般公众,进行公开的探讨和论证,以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利益群体的意见。听证会代表的公正性和代表性是非常重要的,听证时间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公共管理者应该尽量把听证会安排在相关公众能够有时间参与的时候,否则听证会就会流于形式。
咨询委员会:通过咨询委员会吸引社会公众和各界专家共同参与政府决策,利用外界公众和专家的知识,增强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增强公众对政策的了解和信任。咨询委员会的最佳规模是15人左右,太少则代表性不足,太多可能会影响决策的效率。
公民旁听:公共机构在举行会议的时候,邀请一定数量的公众来参加,以使决策更加民主化,利于政府与民间的沟通。很多西方国家采取这样的公民参与形式,如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市议会一般都对外开放,鼓励市民旁听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公民会议:政府或公民组织通过召开社区开放性的会议,邀请公众参与政策制定过程,以实现沟通政策信息、宣传动员、反馈意见、增强理解、提出政策建议等目标的参与方法。由于在规模比较大的公民会议上只有少数参与者有发言的机会,他们的观点未必具有代表性,所以举行公民会议显得尤为重要,如采取“小组专题研讨”与大会相结合的方法。
公民论坛:由居民自主发起讨论社区公共问题,设计和建立社区共同愿景的社区学习型组织,它常常是公民进入社区自主治理的起点。
公众投诉或申诉:公众针对某项政策或服务给自身带来的利益损害进行申诉,以求解决问题、恢复权益的方式。这是公众自发地与公共管理机构联系,即由公众发起的接触,相比较于关键公众接触,它可以使公共管理者听到更大范围的公众的意见。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众通过法律手段,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制度化公众参与途径。
网络媒体: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公共管理者获取公众信息提供了全新的工具与方法,其中“电子参与作为低成本的参与形式越来越受到重视”,“电子会议”给公众参与带来了新的内涵。值得注意的是,新技术的应用使得沟通更加方便的同时也会降低信息的“含金量”,也就是说公众可能会在没有经过充分思考的情况下快速而又便捷地上传着对现实的不满而不是有效的建议。
除此之外,还有信访制度、志愿者行功、新闻媒体、公开说明会、座谈会、公众接待日、市长热线电话、邻里社区、参加利益团体以及斡旋调节等多种公众参与的途径和形式。近年来,共同生产已逐渐成为一种新型的公众参与形式,如“邻里组织协助监管某些市政项目或服务”以及为市政管理和市政服务提供了“无须特殊技能的劳动力补充供给”等。
不仅参与途径和参与形式会影响公众参与度,公众自身的参与能力同样会影响其参与程度本处所指的参与能力主要侧重于公民的参与知识和技能,包括参与者在协商过程中相互理解和一致同意的能力,公民对自己作出的选择的结果有广泛而准确的理解能力等诸方面的能力。公民参与能力是公众参与实际政策过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公众参与政策过程会面临很多不同的专业技术障碍”,未经设计和规划的公民参与过程,可能会给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动带来不利的影响正如Cupps所言:任何非政府性群体(non-governmental groups),不管是公共取向的还是私人取向的,它们都力图在公共政策的决定中施加决定性的作用,这可能使政府的合法性产生危机,也可能对所有政治制度的权威性形成威胁。研究者普遍认为教育对公民能力的提高有积极影响,教育可以加强公民获取有关信息的能力,从而提高参与的质量,提升公民参与社区事务和社区会议的积极性。所以,应当在地方社区建立民主学校和学习中心,公民教育要注意向公民传授具体的组织和研究技能。另一方面,也有学者指出信息的可获得性是影响公众参与能力的重要因素。如果政府的信息是公开的,公众事先可以方便快捷地得到需要的信息,那么他们对于政策议题的理解能力、参与过程中的表达能力就会大大提高。此外,就提高公众的参与热情而言,Chaeyoon认为对于那些缺乏参与热情和社会资源的公民来说,他们常常需要通过具体的机制的激励以积极参与政治,其中通过个人接触动员这部分公众参与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
我国学者对公众参与的研究起步较晚,但是2000年以后,研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俞可平分析了政治环境、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传统文化背景、教育水平以及大众媒体和现代通讯技术对公众参与程度的影响,杨志认为政治文化、制度化、市民社会、公民与政府的互信对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具有重要影响。黄海艳、李振跃和许瑛超分析了公众意见的被认同程度以及政府对公众意见的反馈会影响公众参与的信心,进而影响公众参与的程度,彭明春提出了参与成本过高会降低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胡丹、莫文敏、王彩梅和王邦佐等分析了公众自身因素对公众参与程度的影响。
最近几年的文献对公众参与的实证研究也有所涉及,如李春梅、傅广苑和傅雨飞以及肖燮楠等分析了公众的个人特性会影响公众的参与,不同年龄、收入、职业以及受教育水平会影响公众参与积极性。
国内外学者的研究覆盖了公众参与的各个方面,但总体来看,研究方法大多是理论研究,少数的实证研究也只是涉及人口统计变量的影响,而对各种内在的影响因素缺少实证角度的系统分析,针对城市管理领域公众参与的实证研究更是鲜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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