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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形态”学说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地位

时间:2023-03-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形态”学说是马克思主义研究者对马克思社会发展理论的一种提炼、总结,起源于前苏联。同时,他们指出这是人类社会必经的五个社会经济形态。“五形态”学说不仅具备了学术权威,而且在意识形态领域占有统治地位。他们从不同视角、不同的逻辑结构重新解读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理论。
“三形态”学说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地位_社会发展的“三形态”理论

第一节 学界对“五形态”学说以及其他社会形态划分的争论

一、“五形态”学说的不足

(一)“五形态说”缘起

在考察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大量著作中,我们并没有发现有明确的文字来说明人类的发展要经历五种社会形态。“五形态”学说是马克思主义研究者对马克思社会发展理论的一种提炼、总结,起源于前苏联。在1919年,列宁在《论国家》这本著作中,将人类社会的发展概括为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农奴制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并且当时苏联已经处于社会主义社会,这总计就是五种社会形态。同时,他还强调了这五种社会形态的更替在世界历史上具有普遍意义和规律性。然后,在1938年,斯大林在《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一著作中进一步阐释了这一观点。他说:“随着社会生产力在历史上的变化和发展,人们的生产关系、人们的经济关系也相应地变化和发展。历史上生产关系有五大类型:原始公社制的、奴隶占有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原始公社制度恰恰被奴隶占有制度所代替,奴隶占有制度被封建制度所代替,封建制度被资本主义制度所代替,而不是被其他某种制度所代替。” 由此可知,斯大林把整个人类社会的历史看作是由五种生产关系构成的,并且它们是依次递进的,“前一个”是“后一个”的条件,反过来“后一个”是“前一个”的结果。接着在1939年,罗森塔尔和尤金在《简明哲学辞典》把斯大林所说的五种生产关系引申为五种社会经济形态,又进一步把社会经济形态解释为历史上出现的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以及与它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同时,他们指出这是人类社会必经的五个社会经济形态。因此,“五形态说”就成为统治前苏联社会历史观的权威论断,并且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传播。

在延安整风运动中,毛泽东曾经高度评价了斯大林的这本著作。1941年,毛泽东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中说:“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又应以《苏联共产党(布)历史简明教程》为中心的材料。《苏联共产党(布)历史简明教程》是一百年来全世界共产主义运动的最高的综合和总结。”正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十月革命爆发后,马克思主义也相继传入中国,苏联是我们的革命导师。在社会主义运动中,我们知道列宁和斯大林具有至高威望,他们关于社会形态的论述具有不容置疑的权威性,特别以《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的《苏联共产党(布)历史简明教程》更一度被认为“是一百年来全世界共产主义运动的最高的综合和总结,是理论和实际结合的典型”。于是,《苏联共产党(布)历史简明教程》便成为我国马克思主义者学习、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必读经典著作,而“五形态说”作为理论界阐述中国乃至世界历史演进规律的基本法则就得到了一些人的认可。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历史被框架在“五形态”之中,也为马克思主义“放之四海而皆准”提供了证明。“五形态”学说不仅具备了学术权威,而且在意识形态领域占有统治地位。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和社会不断地发展,以及全球化的到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研究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思想,其中一些学者突破了“五形态说”的束缚。他们从不同视角、不同的逻辑结构重新解读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理论。令他们惊讶的是,五种社会形态理论也许只是一些人对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一种误读。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研究成果不断地呈现,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坚信我们上文所讨论的马克思关于社会形态发展的“三形态”学说。

(二)对“五形态”学说文本依据的质疑

在马克思所有的著作中,我们能找到支持“五形态”论者的文本依据主要有两本:一是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分析了部落所有制、古代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形式,一些学者把这些看作是马克思“五形态”论的雏形;二是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写道:“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 这段文字所描述的四种生产方式再加上共产主义生产方式,正好是“五形态”论者所认为的五种生产方式。在这里,亚细亚的生产方式看作是原始社会生产方式的代名词。但是,如果我们认真地、仔细地、深入地研究马克思的相关著作,那么我们就会发现,马克思在这里所表述的并不是五种社会形态的构想。同时,他更没有想把它们作为具有普遍意义的人类社会发展图式。

第一,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分析的“部落所有制”,它同“五形态”论者所理解的原始社会是不同的。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认为人类真正的历史始于“异化劳动”。之后,在《共产党宣言》中,他说:“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对此,在《共产党宣言》的英文版中,恩格斯又加了一段说明:“在1847年,社会的史前史,成文史以前的社会组织,几乎还没有人知道。”由此可知,在写作《德意志意识形态》时,马克思将人类的原始状态列入历史发展序列是不可能的,这与上面提到的著作中的观点相矛盾,而且此时马克思和恩格斯理论研究是开始阶段,没有形成系统的对人类早期社会的认识,所以说他们不可能提出“五形态论”。但是,我们知道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部落所有制,只是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一个阶段,社会结构只局限于家庭的扩大:父权制的酋长、他们所管辖的部落成员以及奴隶。隐蔽地存在于家庭中的奴隶制,只是随着人口和需求的增长,随着同外界往来(表现为战争或交易)的扩大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第二,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表述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它被“五形态”论者简单地解读为原始社会生产方式也是错误的。在19世纪50年代后,马克思对东方社会关注时,他在考察了大量著作和材料的基础上提出了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些材料主要包括贝尔尼埃的《大莫卧儿等国旅行记》和乔治·坎伯尔的《现代印度》等著作,以及大量有关印度问题的官方材料。马克思正是通过深入地研究这些资料,概括和总结了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特点,这些特点包含以下三方面: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二是君主是土地的唯一所有者;三是村社是社会的基本单位。通过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特点的描述,我们知道亚细亚生产方式已经是君主专制制度的国家形式,这与无私有制、无阶级和国家的原始社会相比,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实际上,通过考察马克思相关的著作,我们知道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它只是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种,而不是历史发展所必须经过的一个阶段。

第三,“五形态”论者认为人类历史发展必须经过五种社会形态,而且是按循序依次递进的,五种社会形态的更替在人类历史上具有普遍规律,这从根本上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一句“大体说来”已经从文字上表明,马克思只是在对现有资料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的大概认识,并没有把它看成是普遍规律。以下这段话能表明马克思的观点。1877年,他在《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中,对俄国的米海诺夫斯基把一种类似于“五形态说”的历史分期模式强加到自己名下表示了明确的反对:“他一定要把我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一切民族,不管他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路,——以便最后都达到在保证社会劳动生产力极高度发展的同时,又保证人类最全面发展的这样一种经济形态。但是我要请他原谅。他这样做,会给我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 总而言之,在马克思的历史观中,“极为相似的事情,但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中出现就引起了完全不同的结果。如果把这些发展过程中的每一个都分别加以研究,然后再把它们加以比较,我们就会很容易地找到理解这种现象的钥匙;但是,使用一般历史哲学理论这一把万能钥匙,那是永远达不到这种目的的,这种历史哲学理论的最大长处就在于它是超历史的”。简而言之,由于历史环境的不同,社会历史的发展绝不会沿袭着任何固定的单一模式而行进。由于各个国家和民族不仅存在着不同的内部结构、文化传统,而且具有不同的地理环境、外部联系,同时处于不同的历史环境之中,所以他们的社会进程也必然呈现出复杂多样的发展图式。

(三)“五形态说”的理论缺陷

通过上文的描述,我们知道“五形态”论者对马克思经典著作的文本存在着错误解读,从而提出了“五形态说”。但是,就社会发展理论而言,即便“五形态说”作为一种社会发展理论,它自身也存在着无可回避的缺陷。

第一,将“五形态说”作为具有普遍意义的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图式,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五形态”论者站在人类社会整体发展的基础之上,并对世界上多数国家都经历过的发展阶段进行抽象概括,从而提出了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五形态”理论。事实是否真如“五形态”论者所说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大家知道科学的理论必须建立在经验事实的基础上。“五形态”论者把五种社会形态的依次递进作为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如果“五形态”论者坚持的观点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就能在世界各国的历史进程中找到相应的经验事实,换句话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历史进程都是按照五种社会形态依次递进发展的,这就说明了“五形态说”是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但是,翻开世界历史,我们就会发现大多数国家并没有经过所谓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演进的历史。事实摆在我们面前,我们没有任何借口进行否认。由此可以推断,将“五形态说”作为人类社会普遍经历的历史图示,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通过对大量历史事实的考察,一些学者指出,许多民族在走出原始状态之后,都有过蓄奴现象和奴隶制的存在,但他们认为这并不等于就是奴隶制社会。对于“判断一个社会是不是奴隶制社会,关键要看奴隶制经济是否在该社会的经济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奴隶制现象是否稳定或在较长的时间内存在过。若以此为标准,不仅古代中国,包括古代埃及、古代印度、古代希腊、古代罗马等都没有经历奴隶制社会”。 例如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过渡过程中,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原始的公社所有制的形式不同,所以它们解体的形式也各不相同,解体后产生出了各种不同的私有制形式,正如马克思所认为的社会历史的发展绝不会沿袭着任何固定的单一模式而进行一样。马克思还反对将印度、阿尔及利亚等地的“公职承包制”、“荫庇制”简单等同于西欧的封建制。正如我们所了解的农奴制是西欧封建主义的一个基本因素一样,农奴主统治着具有人身依附身份的农奴,但是农奴在亚洲一些国家根本就不存在,所以说西欧封建主义的农奴制无法直接套用于亚洲社会。可见,“五形态说”主张用社会历史的发展沿袭着固定的单一模式规范纷繁复杂的人类社会,这是与马克思的基本思想背道而驰的。

第二,“五形态说”的历史观不能正确地知道社会主义的发展,导致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矛盾与冲突,从而使当代人在理论上产生了困惑。众所周知,理论对实践具有指导作用,先进的理论促进实践的发展,而错误的理论阻碍实践的发展。“五形态说”在它自身理论思维上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只要对它的机械理解和遵从,就会导致社会主义发展中出现严重错误。正如罗荣渠先生所言:“它不是按照生产力的水平来排列社会发展顺序,而是把生产关系作为衡量社会发展水平的主轴,按照生产关系来排列社会发展顺序,这就不能不受到意识形态与价值观念的重大影响。过去人们认为,现实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优于资本主义,从而引申出其发展水平已进入比资本主义更高的阶段。这一历史观长期以来教导人们要使生产力跟上‘优越性’的生产关系,结果导致实践上的唯意识论。” 

第三,由于“五形态”论者认为五种社会形态之间是循序递进的关系,这与马克思所认为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各种社会形态之间存在跨越式的发展模式相矛盾,这将导致人们无法解释落后国家经过社会革命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问题。当前,我们国家的一些学者提出了在社会主义发展的过程中要“补资本主义课”的主张,就是根据“五形态说”理论。因为按照“五形态说”的逻辑思路,他们认为在当今时代资本主义尚存并飞速发展的条件下,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是违背历史发展规律的。这种观点是与马克思社会发展的历史观相矛盾的,但是我们怎么理解马克思所提出的“跨越论”发展的模式呢?我们可以以俄国的跨越式发展来说明马克思的观点。在考察俄国的国情基础上,特别是看到俄国农村公社具有“二重性”,马克思提出俄国是欧洲唯一的国家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公社保存到现在的。我们知道农村公社的土地公有制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农民的习惯,为向公有制社会过渡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同时公社吸收了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文明的成果。由于俄国当时自己特殊的历史条件,俄国的公有制社会跨越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由此可知,马克思并没有将资本主义阶段看作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普遍环节,而是强调了在对不同的历史发展条件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应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各自的发展道路。

二、学界关于马克思社会形态不同的划分而引起的争论

学界认为马克思对社会形态的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种:(1)二形态说。“二形态说”又可分为两种:一是马克思、恩格斯把共产主义社会以前的社会称为“史前社会”,把共产主义社会称为真正人的社会,也即常说的“存在阶级对抗”的社会和“不存在阶级对抗”的社会。二是“必然王国”和“自由王国”的划分。(2)三形态说。这一说法观点较多,这里选取几个影响较大的观点。具体来说包括劳动和人的本质未被异化的阶段——劳动和人被异化的阶段——扬弃异化劳动和人的本质复归的阶段;人的依赖性社会形态——物的依赖性社会形态——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形态;无阶级的原始社会——有阶级的阶级社会——无阶级的共产主义社会。(3)四形态说。即原始社会,亚细亚生产方式、古代生产方式和封建生产方式(属同一发展阶段),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四种形态论。(4)五形态说。即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5)六形态说。即在“五形态说”的基础上,在奴隶制前加上亚细亚生产方式构成“六形态说”。

就“二形态”中第一种划分来看,将人类社会划分为存在阶级斗争的“史前社会”和不存在阶级斗争的真正人的社会两种形态主要有两个缺陷。首先,这种划分是不正确的。马克思这一划分分别出现在《共产党宣言》和《〈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在《共产党宣言》中有“以往的全部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的表述;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则有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就是以这种社会形态而告终”的论述。在这一时期,马克思还没有认识到存在着无阶级存在的原始社会。对原始社会不存在阶级斗争的明确论述首次出现在恩格斯写于1880年的《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一书中。因此,这一划分并不能概括整个人类历史。其次,以存在阶级斗争与否作为划分社会形态标准过于简单。在马克思这一语境中,代表无阶级斗争的共产主义社会还没有产生,已有的社会都存在阶级对抗,这样划分的结果就是所有的社会形态都是相同的。显然,这一“二形态说”是不能作为马克思关于社会形态发展规律的认识的。

“二形态说”中的“必然王国”、“自由王国”的划分也是不正确的。“必然王国”按马克思本人的解释指的是生产劳动领域,而不是指共产主义以前的社会。马克思指出:“像野蛮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为了维持和再生产自己的生命,必须与自然搏斗一样,文明人也必须这样做;而且在一切社会形式中,在一切可能的生产方式中,他都必须这样做。这个自然必然性的王国会随着人的发展而扩大,因为需要会扩大;但是,满足这种需要的生产力同时也会扩大。这个领域内的自由只能是: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一种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进行这种物质变换。”“自由王国只是在必要性和外在目的规定要做的劳动终止的地方才开始;因而按照事物的本性来说,它存在于真正物质生产领域的彼岸。”显然,“自由王国”指的是非物质生产领域,而不是指共产主义社会。每一种社会形态中都存在物质生产领域和非物质生产领域,不同之处只是从事这两种领域活动的人所占的比例不同,自由时间发展自由个性的人数不同。因此,这一划分虽能表示社会的发展程度,但并不具有社会形态的意义。恩格斯所说的“必然王国”与“自由王国”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分别指共产主义以前的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许多论者既没有注意到此问题上马克思与恩格斯的不同,也没有对相关概念做细致考察,就想当然地认为“必然王国”指共产主义以前的社会,“自由王国”指共产主义社会,这显然是误读的。总之,“二形态说”在马克思那里是不能被称为社会形态发展规律的。

就“三形态说”中的几种表述来说,第一种以异化劳动为标准的划分显然不会得到马克思的认可。因为其逻辑前提是假设了一个自由自在的本质状态,这其实是启蒙运动思想家常用的“自然状态”的翻版。按照唯物史观和马克思后来对原始社会的认识,由于生产力落后,自由自在的劳动在人类社会早期是不可能的。没有唯物史观的补充解释,很难解释清楚人类社会为什么会从自由自在的劳动状态走向异化状态,然后又从异化状态发展到非异化状态。马克思本人只是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从异化劳动的角度探讨过社会发展问题。从写作《德意志意识形态》时起,马克思就开始全面阐述唯物史观并将之运用到经济学研究之中,一直到晚年,马克思虽然有时还使用“异化”一词,但用异化劳动理论探讨社会发展问题的尝试则再也没有出现过。可见,马克思后来并不认可劳动异化理论,因而也就谈不上将之视为社会形态发展规律了。

“三形态说”中的第二种表述是马克思认可的社会形态发展规律。这正是本文所重点阐述的理论。马克思分别在《既不同于资本主义前的各社会形态又不同于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的资产阶级社会的一般特征》、《资产阶级社会条件下社会关系的物化》、《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资本作为生产的统治形式随着资产阶级社会的发展而解体》、《生产资料的生产由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而增长》、《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制度下的自由时间》等内容中对人的依赖关系、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和人的自由个性的产生条件进行了详细论述。

“三形态说”中的第三种表述无疑符合马克思本人的认识。马克思明确指出:“我所加上的新内容就是证明了下列几点:(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因此,可以认为这是马克思认可的社会发展规律。但是,与“公——私——公”的社会经济形态发展规律相比,以是否存在阶级斗争为标准来描述社会形态发展规律则有些牵强。首先,阶级斗争理论在马克思那里缺乏充分的论证。虽然马克思曾多次谈到阶级斗争问题,但与所有制理论相比,他本人并无关于阶级斗争理论的系统论述,一些基本问题,如阶级的划分标准、阶级斗争在社会矛盾中的地位、阶级斗争理论与唯物史观的关系等都缺乏明确的论证。其次,从理论依据看,阶级斗争理论的主要依据是所有制理论,从所有制理论可以演绎出阶级斗争理论,而从阶级斗争理论却不能推论所有制理论。因此,在马克思那里,与阶级斗争为依据的社会形态发展规律相比,“公——私——公”的社会形态发展规律更为充分和具有基础性。

就“四形态说”而言,其错误主要在于将亚细亚生产方式、古代生产方式和封建生产方式作为同一历史阶段。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关于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生产方式之间的关系,马克思确实认为它们属于同一历史阶段。此时马克思认为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生产方式都是在部落或公社所有制基础上形成的,它们之间的不同表现为公有制、私有制所占比例不同,而且这一差异是由于各种自然、历史原因造成的。但是马克思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认识并没有至此停止。在1881年2月致查苏利奇的信中,马克思对俄国的农业公社与原始公社进行了详细的对比,他认为:“农业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的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不言而喻,次生的形态包括建立在奴隶制上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社会。”从这段话可以看出,此时马克思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实质是农村公社,是原始社会的解体形式,在历史阶段上比古代的和封建的生产方式要早。如果三者属于同一历史阶段,那就意味着三者都属于原始社会末期的解体阶段,都属于过渡性的社会形态,显然马克思并不这样认为。因此,“四形态说”的错误在于将马克思在19世纪50年代的结论作为他的最终认识。因此,“四形态说”也不是马克思认可的社会形态发展规律。

关于“五形态说”,上文已有论述,此处不再重复。如果“五形态说”不是马克思认可的社会形态发展规律,那么“六形态说”显然也不是。“六形态说”不但具备了“五形态说”的所有缺陷,而且还有一个明显的错误,即将亚细亚生产方式作为一个对立的社会形态。在晚年的马克思看来,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实质是农业公社,是原始社会的解体形式,是一种过渡性的社会形态。将这一过渡性形式与原始社会并列显然不符合马克思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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