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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传播·观念嬗变·制度创新

时间:2023-03-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文拟从制度主义的角度梳理媒体传播、观念嬗变与制度创新三者之间的关系,对媒体传播参与和谐社会建构做一制度性分析。通常,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构成的制度结构决定社会的制度安排。国家决定制度变迁的命运,是制度变迁的主要行为体。当下,由于制度设计和安排不公正、不合理导致的群体事件正在不断损害政府形象,威胁和谐社会的建构。制度形象是制度作用范围内的人对制度绩效的反映和评价。
媒体传播·观念嬗变·制度创新_媒体参与和谐社会建构的制度性分析_创新社会治理:传播学的视角

【本文摘要】建构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建设“四位一体”的重要目标之一。制度安排与设计的良与善是和谐社会建构的基础,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必须不断进行制度创新,创造制度和谐;制度创新源于思想观念的变迁,源于各阶层利益诉求的充分表达;媒体传播是思想观念嬗变的传播者和先行者,是利益诉求得以表达的主要渠道,是推动制度创新的主要推手之一。三者之间的关系模式是媒体传播推动思想观念嬗变,思想观念嬗变推动制度创新,三者共同为和谐社会建构服务。

【关键词】媒体传播 观念嬗变 制度创新 和谐社会

近年来,媒体传播利用议程设置在形成社会改革声势、推动国家社会制度创新方面有很突出的表现,较好地发挥了根据新闻事件形成国家社会制度创新的舆论功能,有力地推动了和谐社会的建构。现阶段,我国媒体推动制度创新作用的发挥仍受到限制,若能提供更开放、自由的传播空间,媒体或能推动更多体现良与善的制度安排出台,从而更好承担建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的责任。本文拟从制度主义的角度梳理媒体传播、观念嬗变与制度创新三者之间的关系,对媒体传播参与和谐社会建构做一制度性分析。

一、制度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根据政治学的观点,“所谓制度,是在群体满足公共需求的重复性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程式化的行为模式的产物。”[2]这是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方针、体制、一般的规章制度等。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说,制度可理解为社会中个人遵守的一套行为准则,而这一套行为规则又可理解为制度安排。通常,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构成的制度结构决定社会的制度安排。在制度结构基本成熟或不变的条件下,制度安排决定制度绩效;而在必须考虑制度结构的条件下,即制度结构尚不成熟或制度的变迁主要是制度结构变迁的条件下,不但制度安排决定着制度绩效,制度结构本身也直接决定着制度绩效。三者之间的关系模式是制度结构决定制度安排,制度安排决定制度绩效。[3]对当下中国来说,制度结构对于制度绩效的影响和制度安排一样直接。

理解国家制度的钥匙是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而其中起决定作用的又是国家理论。“国家”在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思眼里是一种保护人类安全却拥有自己特殊目的的具有“暴力潜能”的组织。正是因为国家具有的“暴力潜能”从而与生俱来的扩张力和可能导致的破坏力,如何组织和约束霍布斯所说的“利维坦”[4]和马克思主义所说的“必要的恶”,就决定了国家的命运。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和制度主义政治学认为,制度是组织和约束这种“利维坦”和“必要的恶”的保障和关键因素。制度能维持人们生存的基本秩序并降低生存的生活成本和交易费用,没有这样的制度,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就如丛林中的弱肉强食的动物世界,遵循动物世界野蛮的“丛林规则”,而不是人类的文明规则。在这种条件下,能否维护国家的结构性稳定和增加国家的合法性,就成为制度变迁成败的决定因素。而任何国家的制度都是由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居于优势地位的统治者制定的。国家决定制度变迁的命运,是制度变迁的主要行为体。诺思认为,“最终是国家要对造成经济增长、停滞和衰退的产权结构的效率负责。因而国家理论必须对造成无效率产权的政治—经济单位的内在倾向做出解释,而且要说明历史中国家的不稳定性”。[5]

不难看出,制度是社会结构的重要支撑者和构成元素,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变量。制度对公民有巨大的约束力,它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和思想,制度的良善直接影响到公民的权益,影响到公民对社会、国家、政府的认同。按照结构主义的观点,“社会结构被看作是有约束力的,因为它们塑造人的行为与思想,而且对于个人来说,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话,也是很难转变这些结构的。”[6]因此,社会最大的不和谐是制度上的不和谐,不公正。无论在学校里讲授的政府制度观点是多么积极,一个公民如果被警察折磨,被福利机关忽视,或者被不公平地征税,是不会对政府当局有多大好感的。换言之,执政的合法性立足于制度的合法性,社会和谐立足于制度和谐,制度形象危机可能最终导致政治合法性危机,从而危及现行统治,造成雪崩式的失败。当下,由于制度设计和安排不公正、不合理导致的群体事件正在不断损害政府形象,威胁和谐社会的建构。从这个意义上说,创新制度安排、塑造良好的制度形象是建构和谐社会和政府形象的基础。

制度形象是制度作用范围内的人对制度绩效的反映和评价。制度的良否最后还要回归到制度绩效,即制度安排所取得的作用效果。在制度经济学中,制度绩效偏重于公民经济的增长效率,但对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而言,制度绩效不应单是经济增长的效率,还应包括政治的合法性问题,否则就无法解释为什么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各种潜在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却比改革开放前更为突出和激烈。如果经济高速增长导致政治动荡,显然不能说制度绩效良好。即要考虑到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制度的合法性立足于它实现(和积极致力于)普遍利益的能力。合法化试图表明某种制度可以实现普遍利益的目标,或者说它是实现这个目标的最佳方式。[7]也就是说,制度绩效应从两个方面来衡量:经济绩效和政治绩效,良好的制度应既能取得经济绩效,也能取得政治绩效。

政治绩效的直接表现是国家将自己的意志转化为现实的能力,其基础是国家吸取财政的能力、国家控制其机构的有效性和国家对于社会的渗透程度。[8]决定政治绩效的终极因素是政治体制的合法性,即国内民众对政府的普遍的心理认同和接受程度。它来源于第一集体福利因素,即国家能否有效地提供对外的安全保障和国内安全。但这依然是物资层面的公共产品,它所提供的合法性是不牢固的。使合法性更加稳固的基石是政府拥有的实施统治的道德权威和法理权威,即它所代表的政治体制既体现了一个国家内部普遍追求的价值与利益,也反映了政治统治所依赖的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法律秩序。哈贝马斯指出,“满意的群体认同是一个有凝聚力的社会制度的基本前提”,合法性危机只能在认同范式内才能得到理解和分析。“只有当一个社会成员把结构改变作为继续存在的关键并且感到他们的社会认同受到威胁的时候,我们才会谈到危机。”[9]简言之,合法性政权和良好的制度安排所导致的有效的政府能力和经济绩效,即制度竞争力,是一个国家持久强大的根本保障。[10]制度和谐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作为行为准则、法律规范的制度,什么样的制度安排才是有效和谐的?诺思从经济学的角度认为:“制度就是一种激励结构,一种激励制度。好的制度应该可以激励人们发挥创造力,提高生产效率,有效地运用高技术。”有效和谐的制度,或者说判断制度良否的标准,德国政治经济学家总结了三个准则:第一,制度应具有一般性。换言之,制度不应在无确切理由的情况下对个人和情境实施差别待遇。第二,有效规则必须在两种意义上具有确定性:它必须是可认识的(显明的),它必须可为未来的环境提供可靠的指南。因此,确定性意味着,正常的公民应能清晰地看懂制度的信号,知道违规的后果,并能恰当地使自己的行为与之对号。……秘密法令和含糊、多边的法律也违背了确定性原则。第三,制度应该具有开放性,以便允许行为者通过创新行动对新环境做出反应。[11]

二、制度创新推进和谐社会建构

卡尔·波普尔在论述“民主的悖论”时说:“我们需要的与其说是好的人,还不如说是好的制度。……我们渴望得到好的统治者,但历史的经验向我们表明,我们不可能找到这样的人。正因为这样,即使是坏的统治者也不会造成太大损害的制度是十分重要的。”[12]卡尔·波普尔从性恶论的立场出发证明了制度建设对民主价值的实际意义。在他看来,民主的核心并不在于由谁来统治,也不是所谓的多数人统治的制度,而是要实现统治方式的科学化与合理化,也就是要让被统治者能够批判并推动统治者。这就要求建立一种使人民能够有效地控制统治者的权力的制度。因为任何好的统治者都可能受到权力的败坏而滥用权力,但好的制度则可以使被统治者对统治者施加某种程度的控制,使其不得做于民有害的事情。尽管波普尔的哲学立场和邓小平的不全相同,但他们的结论却十分相似,那就是:是制度决定人,而不是相反;民主必须要靠制度来保证。

中国在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社会建构中依然面临“两个中国”(城市中国和乡村中国)问题或者说“二元结构”问题。这一问题存在于中国社会的不少行业和领域,现在最为突出的二元对立问题是城市中国和乡村中国问题,也就是“三农”问题。这已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社会建构的老大难问题。为何中国普遍存在这种二元对立问题?中国社会存在的二元对立问题本质上根源于先前的制度,是由制度设计的不合理、不公正造成的。中国不少制度设计的一个特点就是二元并立,或者说“双轨制”,如户籍制度中的农村户口与非农村户口,教育制度中的重点学校和普通学校等。正是这种“双轨制”滋生了不平等、不公正,滋生了社会不和谐因素,这是危及政府形象塑造和和谐社会建构的一个显性因素。在任何社会,不平等从来都是社会不满的根源,严重的不平等都是社会不稳定的根源。而社会不平等的根源主要在于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的不平等。国内有学者就社会不公正研究得出结论并提出建议说:“社会分配不公是不稳定的终极根源。因此,遏制分配不公、纠正社会不公正现象已经不仅仅是社会伦理问题,而且是危及社会稳定的社会问题以及国家政权合法性稳定的政治问题。对一个由中国共产党执政并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社会主义国家而言,经济发展固然是硬道理,社会公正也是硬道理。”[13]

由于国家是制度变迁的主要行为体,所以一旦制度安排确定,在既定的制度下,哪怕是几乎所有人都看到现行制度的弊端,但是任何个人都可能对此无能为力。只有在国家主动变更制度或社会压力集团要求变革制度的情况下,这种制度才可能变迁。如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和教育考试录取制度,尽管其弊端已经为公众认识,民众也借助大众传媒呼吁变更现行的户籍制度和教育制度,但由于涉及到社会福利资源和教育资源的分配,其变更虽已开始,却相当缓慢。最能说明该问题的是,最近几年在“两会”召开期间,户籍和教育制度都是两会代表和媒体关注的热点。借助媒体调查和披露这种由户籍制度和教育制度引发的问题,已引起制度设计者的重视和反思,但要彻底实现教育制度以及与之相关的户籍制度公平化合理化,还需要公众舆论的鼓与呼。

建立在户籍制度基础之上的再分配制度(如三大社会保障)之所以存在诸多问题,归根结底是政府的意愿和能力问题。政府必须要同时有意愿和能力才能解决这个问题。由于社会的动态发展,物质、制度、精神各个层次之间在随系统变迁的时候存在时滞性,所以作为历史性有限生存的社会个体,就无时不在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充满张力的空间中生存。但个体不是无所作为的被社会事实和现行制度系统决定的受动者,他们要摆脱这生存困境。他们主要通过群体互动,达成共识,在公共领域中参与制度的建构。不过中国现行的互动机制没有分配到普通百姓受众,作为群体互动的主要平台,新闻媒体没能充分给普通民众以互动的机会。学者王绍光甚至认为,更为关键的是,我国现行民意表达机制和民意整合机制中一直有居于主动地位的精英倾向。

改革开放以来,言路逐渐开放,尤其是知识分子与工商界精英的意见和舆论得到政府的重视,他们也拥有更多的表达渠道。同样,我国的意见整合机制也为知识和工商界精英提供了多重制度保障,他们能借助八大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政议政,表达利益诉求,参与制度设计。只有工会、妇联和共青团勉强可以作为整合普通民众意见的机制,但其参与制度设计的程度有限。据统计,就是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工农代表也逐渐被知识和工商界精英所代替。[14]由此不难理解,凡是在现行意见表达和整合机制中占据有利地位的社会群体,由于能够利用政府提供的制度渠道参与未来制度的设计和安排,都是近期制度的受益者;相反,凡是其意见表达和整合缺乏制度化渠道的社会群体(主要是工人和农民)都是受损者。由此不难解释,为何群体事件的发动者和参与者基本是不能获得意见整合机制的普通民众。这决不是偶然的,而是突显了改造我国现行意见表达机制和整合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只有当制度设计和安排者能够而且必须倾听普通民众的诉求时,设计和安排的制度才能增长和维护好民众的利益。如果政府设计和安排的制度对公民不公甚至漠视,又如何奢求他们对制度设计安排者有好的印象和评价?制度设计和安排良与善的缺失,必然会造成社会不公、贫富差距扩大,从而加剧社会不稳定,使公民对政府和国家丧失信任和信心,政府形象严重受损。而且从历史的评价角度来看,政府和国家领导人最重要的历史任务是国家制度建设,最重要的历史贡献是制度创新的贡献。

正是由于国家制度创新具有重大的作用和意义,而中国当前又处于制度建设不足而引发矛盾和冲突的关键时期,所以有学者提出,当代中国发展到现在应该进行第二次转型:从经济建设为中心到制度建设为中心。[15]21世纪的中国国家制度现代化的实现,本身就是一个制度转型和制度创新的过程。一个国家的现代化最少包括两个最主要的方面:一是经济现代化;二是制度现代化,即现实国家基本制度现代化,并实行“良治”,确保国家利益最大化,全体人民福利最大化。国家基本制度的现代化是实行“良治”的基础。

三、观念嬗变推动制度创新

那么制度结构和制度安排是怎么产生的?一般来说,国家的制度都是特定历史文化的产物,各种力量长期博弈产生的一种制度均衡。“文化是制度之母”,文化和国家制度的建构具有密切的关系,因为决定国家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安排的是国家理论,尤其是政治文化理论。文化的差异导致制度的不同,制度的不同又反过来影响文化,制约文化进步。文化形象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制度形象的良否;文化的发展变迁及传播为制度的演变提供了路径依赖。文化是制度存在和正常运转的基础,文化的变革有可能带来政治上的变革。但这并不是说,文化可以主动地创造什么制度,倒是制度可以改变文化。“保守点说,真理的中心在于,对一个社会的成功起决定作用的,是文化,而不是政治。开明点说,真理的中心在于,政治可以改变文化,使文化免于沉沦。”[16]但是人们谁也不能否认文化的因素一直在影响国家制度的设计安排,而且从大的范围来讲,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文化,每一次制度创新变迁的背后都有思想观念嬗变推动的影子。

针对现行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导致的不和谐不稳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首要工作应是深刻反思现有的制度安排背后的思想观念支撑。而这正是媒体传播参与和谐社会建构的最主要功能。在制度创新过程中,思想观念的指导性建构会产生重要的作用。这种思想观念刚开始可能会受到很多人的排斥,但是随着接受它的人越来越多,最后却成为一种主导性的思想观念或政策,这时制度创新便成为可能。在思想观念的普及过程中,媒体传播具有自己独特的功能和作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的变化就是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在这其中,媒体传播的涵化教育功不可没。而在观念的转变中,媒体传播的时政言论传播尤为重要。媒体传播的新思想新观点,某种程度上契合了不断演进的社会“启蒙”之需,传递着“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强音。事实上,媒体传播作为中国近代以来推动社会制度创新和演变的重要变量一直走在时代的前列。近代,面对西方列强坚船利炮的入侵和中国的日渐式微,首先对中国现有的文化和制度进行反思是从知识界和媒体开始的;当代,对“文革”的深刻反思首先也是从知识界和媒体开始的。知识界和媒体的反思以及反思广泛传播后形成的共识,是中国国家制度建设和社会变迁不可或缺的动力之一。

当前,对现存制度的设计和安排,部分知识精英和新闻媒体开始在反思在调查,在更新制度设计者和公众陈旧的思想观念,因而能在制度创新方面发挥相应的重要作用。作为社会理性体现的大众媒体和知识精英如果不能深深地反思并进行制度创新的思索,那么处于话语权之外、整日为生计所累的一般民众就只能继续在现行制度下继续想方设法规避制度的约束或是铤而走险。因为制度的变迁不会在个体的无动于衷中实现,也不会在无视系统约束处境的个体或大众的政治激情中发生。但当大众媒体和知识精英对制度反思所得的认识经过广泛传播,化作公民的共识时,制度的创新就有了可能,制度形象的更新也成为可能。孙中山在《民报》发刊词中早就指出:“非常革新之学说,其理想灌输于人心而化为常识,则其去实行也近。”[17]这才是媒体传播、观念嬗变与制度创新关系的本质层面。

四、媒体传播在制度创新中的作用

大众媒体作为民众的代言人既是民意表达机制,同时也是民意整合机制,理应在国家制度设计和安排上发挥自己的作用。事实上,媒体传播除为制度创新提供思想观念准备外,达成制度创新良否的三个标准,媒体传播都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实现一般性,需要政府在制度创新时利用各种媒体渠道,让社会各阶层广泛参与,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实现确定性,要求政府在制度创新后,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广泛传播告知,内化为公民的自觉认知;实现开放性,要求政府在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不断借助媒体传播收集各种反馈意见,在动态中实现制度持续的良与善。

媒体传播是推动制度创新的推手之一。媒体能揭露社会黑暗和流弊,制造舆论;借用民间和专业团体的组织功能,发动群众,组成利益集团,形成改革声势;提出具体的改革要求,并广泛传播,使之成为醒目的公共议题,提醒政府当局重视这些议题,并带到政治立法程序中去。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非典危机”,从事件曝光、事态发展直至推动制度创新,媒体一直担当传递信息、反映民意、吁求制度创新的角色。前者首先由《南方都市报》详细披露,全国媒体和有识之士跟进,展开违宪审查的讨论,促使国务院废止1982年制定的《收容遣送办法》,另行出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可以说,没有媒体传播的理性公共讨论,就没有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后者促使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创新,向全民保障迈出坚实一步,从而为和谐社会建构奠定基石一块,因为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稳定器。“SARS危机”和随后其他突发事件的媒体报道还使我国的信息发布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得以创建创新。2007年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与此不无关联。2008年,媒体有关“3·14事件”、汶川地震、“瓮安事件”和“三鹿奶粉事件”的报道,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创新和实践提供了事实依据。媒体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报道,对现有制度及其执行的反思,对《食品安全法》的出台都是一个极大的推动。“毒奶粉事件”媒体呼吁对食品免检制度的反思,促使政府决定食品生产以后一律不予以免检。

推动公众参与公共政治生活、促进政府政治变革,既是新闻媒体重要的政治功能,也是新闻媒体在社会正义实践中所应担负的重要社会责任。一个和谐的社会有赖于社会成员形成一个维系正义的社会共识。这包括社会各阶层对政府及政府职能体系的认同、对政策和法律的认同、对整个社会价值观的认同。而这种社会认同感只有在实现政治民主,实行人民当家作主时才能取得,因此有必要建立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利益表达机制,扩大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空间,使公民在政治参与过程中形成社会共识,这同时也有助于政治变革,进一步加快政治民主化的进程。大众传媒作为公共传播系统,实际承担着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利益表达机制功能,给民众提供的恰好是自由讨论的空间,打破国家通过其权力和利益的配置对于正当性知识的垄断,以使政府的制度设计不至于与公众的利益发生重大矛盾与冲突,从而推动公众积极参与公共政治生活,实现国家重要事务的民主管理。“知识媒体的变化则是公共论域赖以为基础的知识生产样式的条件:新闻业、出版业的出现,才使公共论域的结构得以形成。其基本的性质是:论说者以私人或自愿团体的身份参与社会制度的正当性论证域的建构,而不是由国家统治者及其代言人垄断社会制度的正当性知识。”[18]

媒体传播在维护制度形象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视。当下中国公民对司法腐败、程序腐败深恶痛绝,公民对法律制度、政策的评价也存在负面的看法: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形象,制度的合法、合理、合情的形象在公民心中尚没有完全建立;党和政府制定的部分政策、法律往往不能在公民心目中形成良好的舆论反应。其根源并不是法律、程序、政策等制度因素的不良,而是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被权力扭曲,或是执行不力,或视而不见。2008年的“许霆恶意取款案”,广州市中院初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媒体舆论哗然,聚焦“量刑是否过重”,客观呈现不同观点的交锋。最终许霆案被最高法院发回重申,改判5年有期徒刑,法律的客观公正得到体现。2007年媒体对重庆“最牛钉子户”的报道,恰在《物权法》即将实施之际,媒体关注这一典型事件,引发公众对《物权法》、对公民如何维权、对公共利益如何界定进行深入探讨。2002年延安“夫妻家中看黄碟被拘事件”首先由《华商报》披露,其他媒体跟上,经媒体披露各方观点,公安机关最终纠正错误,向受害方正式道歉,赔偿损失费,公民权利得到保护。媒体参与报道此类事件,与其说是信息传播过程,毋宁说是澄清制度如何被理解、如何被执行的过程。因此,中国建构和谐社会的一个急迫任务,也是媒体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利用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制衡制度执行过程的种种不当,建构党和政府制定的各种政策、法律的制度形象。

事实上,任何一种政治体制都存在着弊端,当这种弊端超出社会承受能力时,就会引发导致社会动荡的不安定因素。如果一个社会的政治权力关系被扭曲,政府机构的功能失调,就容易产生政治腐败的现象,不仅政府行政体系受到削弱,而且社会成员的利益表达也很难畅通。由此社会成员会对统治当局深感不满,失去对统治当局的信任和支持。因而,统治当局要想赢得民众对其统治的支持和服从,就要进行一系列政治变革,疏通利益表达渠道,治理政治腐败现象,整顿官僚作风、提高行政效率,以更好地为公共利益服务。大众传媒由于其迅捷的信息传播速度、广泛的舆论监督范围,可以在制度创新中发挥“通上下之情”“去塞求通”的积极作用。媒体一方面通过报道、评价、批评、建议,揭露政府当局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或违法行为;一方面最大限度地获取政府信息并将之披露给公众,同时把公众对政府的施政意见通过新闻报道反馈给政府,从而沟通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推动政府对制度存在的弊端进行改革,从而避免出现社会动荡,造成重大的社会代价。

鉴于新闻媒体在形成和引导公众舆论方面的重要作用,新闻媒体应担负起正确引导公众舆论并进而引导公众参与政治的社会责任。首先,媒体应充分尊重公众的意见,为公众提供一个平等交流、讨论的论坛,而不能压制公众的意见,甚至让公众发表和自己意见“假一致”的观点。其次,媒体应以服务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不能为一些利益集团的私人目的服务或者为不正确的思想服务。再次,对严肃的社会问题媒体应以严肃、公正、客观的态度去对待,而不能将其“娱乐化”,败坏公众对严肃社会问题的思考能力,降低其政治参与的感受度以及对社会政治秩序的信任感。最后,媒体作为社会正义的实践主体,应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目的,引导公众形成一个维护和伸张正义的社会舆论,从而为社会的整体和谐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结束语

媒体传播推动制度创新在国外早已有之。20世纪初,美国刚好处于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期,生产力空前发展,但社会问题亦成堆出现。正是新闻媒体发起的揭黑运动与政界、商界和知识界的其他进步力量整合,推动了美国社会的改革,催生诸多创新性法案。如1905年《柯里尔杂志》发表了揭露药物和食品掺假的报道,直接导致美国通过了《食品和药物纯净法》。美国宪法的几个修正案、保障食品安全的《肉食检验法》、打击放任自流式经济的《赫伯恩法》等等,都是这场运动的产物。

事实证明,制度安排与设计的良与善是和谐社会建构的基础,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必须不断进行制度创新,创造制度和谐;制度创新源于思想观念的嬗变,源于各阶层利益诉求的充分表达;媒体在制度创新方面能发挥自己的独特作用,是推动制度创新的推手之一。它为制度创新收集提供了事实依据,为制度创新提供了思想观念嬗变的先行准备,为制度创新的透明、科学和可接受提供了传播渠道,借助媒体及其他参与机制,让各阶层在制度创新时充分表达利益诉求,能有效避免制度不和谐引发的群体事件。媒体传播、观念嬗变与制度创新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媒体传播推动思想观念嬗变,思想观念嬗变推动制度创新,三者共同为和谐社会建构服务。

【注释】

[1]本文原刊登在《现代传播》2009年第2期上,在此表示感谢。

[2][美]里普森:《政治学中的重大问题》,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44页。

[3]参见杨光斌:《中国经济转型中的国家权力》,当代世界出版社,2003年版。

[4]“利维坦”是《圣经》中一种力大无穷的海兽名字的音译,英国政治哲学家霍布斯用来比喻一个强大的国家。其政治哲学的代表作就是《利维坦》。

[5][美]道格拉斯·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页。

[6][英]帕特里克·贝尔特:《二十世纪的社会理论》,瞿铁鹏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7][美]莱斯利·A.豪:《哈贝马斯》,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70页。

[8][美]泰利斯等:《国家实力评估:资源、绩效、军事能力》,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54页。

[9]《认同理论:它的结构,动力与应用》,王兵译,中国社会学网http://www.sociology.cass.cn/shxw/shxlx/t20040701_2211.htm。

[10]杨光斌:《制度变迁与国家治理:中国政治发展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7页。

[11][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48页。

[12][英]卡尔·波普尔:《猜测与反驳》,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491页。

[13]王绍光、胡鞍钢、丁元竹:《经济繁荣背后的社会不稳定》论文,见胡鞍钢等主编的《第二次转型:国家制度建设》前言部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

[14]王绍光:《现代国家制度中的再分配机制》,见胡鞍钢主编的《第二次转型:国家制度建设》,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11页。

[15]见胡鞍钢等主编:《第二次转型:国家制度建设》,前言部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6]转引自[美]亨廷顿:《前言文化的作用》,见亨廷顿与哈里森主编的《文化的重要作用》,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

[17]张之华:《中国新闻事业史文选》(公元724—1995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0页。

[18]干春松:《近代大众媒体的发展对制度化儒家的冲击》,《天津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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