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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与权利博弈均衡值之求证

时间:2023-03-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权力与权利 博弈 新闻传播 立法思想尽管中国新闻传播控制法阶段延续久远,但在西方法治思想和自由主义的浸染下,有关新闻传播立法控制的思想亮点就不断闪现。当下,新闻传播立法正紧锣密鼓进行,呼声高涨,因而对之梳理提炼、审视归纳,于现今的新闻传播立法应是大有裨益的。康有为的奏折为光绪帝获准,并令康有为负责草拟中国报律,但因变法失败而流产。
权力与权利博弈均衡值之求证_中国新闻传播立法思想之回瞻及评价_创新社会治理:传播学的视角

【本文摘要】法律的本质在于界定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新闻传播立法的本质就在明确新闻传播自由与新闻传播控制的关系。自西方近代新闻事业引进中国以来,在西方法治思想和自由主义的浸染下,中国近代有关新闻传播立法的思想亮点就不断闪现。这些思想亮点的闪现,是新闻传播权利与新闻传播控制权力动态博弈的形象说明。对这些思想亮点进行归纳提炼,既有助于当下的新闻传播立法,也有助于理解新闻传播自由权利与新闻传播控制权力是怎样艰难博弈的。

【关键词】权力与权利 博弈 新闻传播 立法思想

尽管中国新闻传播控制法阶段延续久远,但在西方法治思想和自由主义的浸染下,有关新闻传播立法控制的思想亮点就不断闪现。这些思想亮点的闪现,也是新闻传播权利与新闻传播控制权力动态博弈的形象展示。对这些思想亮点进行归纳提炼,既有助于当下的新闻传播立法,也有助于理解新闻传播自由权利与新闻传播控制权力是怎样艰难博弈的。

一、近现代国人新闻传播立法思想之归纳

舶来的报刊自由主义思想,将中国近现代报刊活动家一线贯穿地串联起来,形成他们报刊活动的核心指导思想。然而或是由于激进,或是出于对法治的无知,却很少有人能系统自觉提出用立法(在宪法指导下制定的部门法)来保护新闻传播的自由。尽管如此,还是有些具有前瞻性的报刊活动家提出了不少闪烁法治思想光芒的新闻传播立法思想,至今看来,仍是新意扑面,弥足珍贵。当下,新闻传播立法正紧锣密鼓进行,呼声高涨,因而对之梳理提炼、审视归纳,于现今的新闻传播立法应是大有裨益的。

近现代报刊活动家由于各自活动范围、接受教育的背景不同,他们提出的新闻传播立法思想各有所异、详略不同,其进步性也有层次的不同。因而在对他们审视归纳之前,必须对之梳理提炼,必须追寻回瞻他们的新闻传播立法思想。

1.洪仁玕的新闻立法思想

洪仁玕对报纸的出版和管理曾萌发出一些富有灵智的想法:一、报纸应准许民间来办;二、报纸是商品,赢利乃天经地义;三、报纸应有法律地位,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并承担法律责任,对“伪造新闻者,轻则罚,重则罪”;四、设“新闻官”,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其“独立”行使监督权。他的这些思想主要体现在《资政新篇》中。只可惜由于大平天国起义失败,他的想法只是空中楼阁。但是其中的立法理念不能不说是符合新闻传播的内在规律,对我们今天的传播立法仍有很高的借鉴意义。

2.郑观应、王韬早期维新派的新闻立法思想

对于言说,古代先贤就有许多对传者严格要求的理论,如“谨言”“慎言”等强烈的“言责意识”,但是提出报纸自律的,郑观应应是第一人。他说,“日本无郡不有日报馆,唯禁报馆要言,以肃观听”,“中国现无报律,而报馆主笔良莠不一”。他甚至把外国人的报律翻译出来转至皇帝。他的这些传播思想主要体现在其作品《盛世危言》的“日报”篇中。作为一个积极从事洋务活动的资本家,不在报界却能提出以上建设性的立法见解,实在是难能可贵。而且郑观应认为,报律只能是合法规范新闻健康发展的保障,而不能是闭塞言论路的借口和手段。可以说他是第一个明确提出要在中国颁布报律并积极实践的思想家。王韬对新闻立法的渴求体现在他刊载在《循环日报》的政论中。他批评清廷“于己之民则禁之,于他国人则听之”的政策,提出沿海各省的报馆都由中国人来办,清政府要允许报刊“指陈时事,无所忌讳”。

3.康有为的新闻立法思想

康有为作为一名忠君爱国的政治家,经营报刊多年,视报刊为变法之利器,特别看重报刊的政治宣传功能,主张用报刊控制和引导社会舆论。鉴于他在维新变法中报刊屡被查封的切身体会,他提出制定报律以保障办报自由。他在《请定中国报律折》中指出:“唯是当开新守旧并之相轧之时,是非黑白未有定论。臣以疏逖卑微,忧时迫切,昌言变法,久为守旧者所娼嫉,诽议纷纭。……然他日或有深文罗织,诬以颠倒混淆之罪,臣岂能当此重咎。”“臣查西国律例中,皆有报律一门,可否由臣将其节译出,凡报律中所载,如何为合例,如何为不合例,酌采外国通行之法,参以中国情形,定为中国报律。”康有为的奏折为光绪帝获准,并令康有为负责草拟中国报律,但因变法失败而流产。康有为在这里率先提出报律的中国化,并采用比较法学的理念着手制定报律。与其前辈郑观应相比高出一筹。

4.汪康年的报律思想

汪康年和康有为同属维新派报刊活动家。他在《上瞿子久相国书》中严肃地说写道:“吾国报馆,进无法律之保障,退无社会之后盾,敌之劲而得援,与我之孤而无助,益相去万万……”这段控诉和呼唤彰显出以下内涵:一、他并不认为当时的《大清报律》是合民意合潮流合理性的现代法律,其语隐含着他对皇权专制主义所定法律的非法性的斥责。在他看来,只有仿照西方宪政制度而产生的法律,才是合民意合潮流合理性的报律。二、他认为清皇权专制主义所定的报律是野蛮落后的,否则就不会产生“敌之劲而得援,与我之孤而无助”这样的悲惨结局。汪康年积极济世,充分发挥其政治想象力,耐心地向当局建议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着手制定具有“中国特色”,又具有西方宪政精神的报律。这四个方面是:

其一,“令准民间开设报馆”,不能再视民间办报为非法,应将民间办报尽快纳入合法的轨道;其二,必须制定法律保障民间言论自由,民间报刊“进无法律之保障,退无社会之后盾”,不只是中国民间报人的悲剧,而且是皇朝当局的耻辱,是自甘落后于文明潮流的愚蠢之举;其三,鉴于当时的日报大多躲在租界里,或“挂洋牌”而于国家不利,因此应尽早结束这种局面,“知照各国各使,无任何国人在我国界内办报,皆照报律办”,使国人与洋人在办报上取得平等地位;其四,报律的制定,有利于管理和协调各报馆之间的关系,化解纠纷。他愤慨于当时报馆热衷于“彼此相角”,屡添内耗而无法可依,认为有了按宪政精神制定的报律,这一切都将迎刃而解,报馆间“如有不协,皆以报律从事”。汪康年的报律思想在当时具有重要的进步性和先进性。

5.章太炎对言论出版自由的呼唤

章太炎是报刊自由主义的坚决捍卫者。他对封建专制限制言论自由和“文字狱”极为气愤,坚决地指出:“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文明国法律皆然,贵国亦然,我何罪?”[2]表达出对用法律保护言论自由的呼唤。但奇怪的是,当1912年3月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颁布实施《中华民国暂行报律》时,章氏率先发表文章坚决反对,认为孙中山政府实行的报律是对民主与舆论的遏制,目的是“钳制舆论”,这说明章氏对传播自由的理解是绝对的,法律只能规定言论出版,而不能限制言论出版自由,这与法律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相悖,因而过于激进。章氏激进自由主义情绪固然有其独立傲岸的积极一面,但他不问专制与宪政,一味反对报律,并不利于中国的自由主义报人在寻求法律的规范和保护的同时,进而获取自由的斗争——尽管当时中国通往宪政和自由的道路还十分遥远。

6.邵飘萍的新闻法制思想

邵飘萍是民初最杰出的报人之一。他认为:新闻机构作为社会公器和国民舆论的代表,必须具有逾越一切党派和集团的广泛的社会性,同时它还肩负有教育、批评以及督导政府的“天赋”权利,因此必须从法律上保障和尊重它神圣不可侵犯的独立性。邵飘萍何以要提出这样的要求?何以要标识这样的理想?这是因为中国畸形野蛮的“新闻法制”,不是极权政治钳制舆论的产物,就是党派政治保护私利的手段。结合西方法制建设的历史,他愤慨地说:

欧美各国政府对言论界的压迫之政策渐已成过去,……(日本)压迫之手段只能以法律为范围;(而在中国)一旦遇与政府中人个人利害有关之事,始倒行逆施,妄加法外之干涉,武人、官僚、议员、政客莫不皆然……实际上无一含有保护新闻事业之意味;……无时不加重之压迫。

他还指出,在中国法律压迫和人治压迫是极权者惯用的手法,从《大清律例》到北洋政府,无一不是这样。中国新闻人之所以苦不堪言,盖因在法律严苛的管制下,更兼以言代法,滥施惩戒。针对当时有的政治家和知识界激进人士,如章太炎等主张从根本上取消这类畸形的“新闻法”一事,邵飘萍及时地说,“法之有无为一总理,良否又属另一问题”,不能因恶法的肆虐而拒绝法律本身,关键是要制定适合自由主义报业生存与发展的“良法”,完全弃绝“新闻法”,新闻自由就更是专制者砧板的鱼肉了。他因此呼吁:保障新闻自由的良途是必须制定与刑律相对独立的新闻法,变压迫钳制性质的法律为新闻保护之下“不受行政机关非法蹂躏”的真正的法律。

在如何看待和理解新闻自由上,邵飘萍坚持认为:新闻自由归根结底是民众的言论自由。新闻法制的建立不要限制暗害这种自由,而是必须保护和尊重这种自由。无疑,这是邵飘萍对新闻自由与新闻法制关系的理性思考的结晶和贡献。他还构想出具体可行的新闻法框架,其主要内容为:

(一)关于新闻纸上记载评论所发之案件,只适用新闻纸法(特别法);(二)创办新闻机关只须呈报备案,无待于批准,且不纳保证金;(三)对于新闻记者不得有体刑,惟记者之个人行为不在此限;(四)不得没收新闻机关之财产;(五)罚金不得过二百元;(六)停止发行不得过一星期;(七)严禁揭发个人隐私(如有挟嫌诬陷之实据,以个人行为论);(八)对记者之传唤须用法律上严格之手续,不得非法逮捕及羁押;(九)非曾要求更正而不更正者,不得告诉新闻纸之责任,因更正而即消灭;(十)对于被雇之记者,与以生活之切实的保障。此外,邮费、电费之减轻,邮电检查之废止(此法律之外问题),凡足以为新闻事业发达之障碍者,皆当设法解决之。

当然他强调道:“总之,保护新闻记者之法律,乃扶助新闻事业之发达所不可缺者。然吾人又不愿新闻记者成为特别可以自逞之阶级,故制裁问题,亦认为有研究之必要。”因为若不严加制裁,新闻界“滥用威权流于专制”,从而走向自由的反面。邵飘萍的这些新闻传播立法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论著《新闻学总论》中。

7.李大钊的“良法”思想

“李大钊是言论自由的积极鼓吹者、思想专制的猛烈抨击者、自由理想的热情捍卫者、宪法政治与代议民主的真诚追随者。”[3]李大钊在《宪法与思想自由》一文中呼唤用善良之宪法来保障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在该文中李大钊写道:“吾人苟欲为幸福之立宪国民,当先求善良之宪法;苟欲求善良之宪法,当先求宪法之能保障充分之自由。”李大钊无疑是站在历史和理性的高度来审视言论出版自由的。难能可贵的是,他还提出“良法”的概念,有法律不一定能保障言论出版自由,只有良法才能保障。显然他受到西方法治思想的影响,因为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提出了法治的两个条件或标准:“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4]他还悲愤地指出:“世界最不自由之国,首推中国及俄罗斯、西班牙、土耳其。中国文字之烈……”对照英国的《大宪章法》和法国的《人权宣言》,他更是悲愤不已。他认为:“思想自由是出版自由、信仰自由与教授自由三位之一体,也是自由最核心的部分。”

8.独立报人成舍我对言论自由保障的渴望

成舍我是有名的独立报人,创办有“世界”报系列,堪称组成了中国第一个报业集团(有《世界日报》《世界晚报》《世界画报》等)。1930年4月成舍我赴欧美考察新闻事业,回国后在北京报界公会的欢迎会上,他流露出对用法律保障言论自由的神往。在演讲中他总结了欧美新闻事业发达的五个主要原因:其一是资本主义发达;其二是教育发达;其三是交通发达;其四是工商业发达;其五是言论自由有保障。

9.张季鸾、王芸生对言论出版自由的呼唤

张季鸾从1926年主持新记《大公报》以后十五年间,在主笔的社论中,有上百篇社论是关于公民人权和舆论自由的。其中涉及到新闻传播立法的有1931年5月12日的《国民会议与言论自由》,就所谓“国民会议”代表有关自由之议案,要求废止《出版法》指出:当局有法不依,使新闻者动辄得咎,“完全为奴隶的、被征服的,毫无法律保障,遑论言论自由”。1933年2月10日的《民权保障与司法独立》,批评政府“不仅不守法尊法,更割裂法律,以意创造”,酿成“国家无法律,民权无保障”之恶果。王芸生是新记《大公报》第二代领袖人物,在张季鸾逝世后,《大公报》的笔政主要由王芸生主持。针对国民党统治极权钳制言论自由的恶行,他怒不可遏地在社评中写道:“言论与发表的自由,是人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现代民主宪政国家,人民可以公开抨击政府施政,在野党在宪法轨道中尤以推翻政府为能事,那不但不犯法,且是一种特权。”

二、当代国人新闻传播立法思想之归纳

1.有关新闻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论述

早在1980年冬,新闻学、法学耆老张友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即提出新闻法应当一方面保障新闻自由,保障新闻工作者的正当权利,另一方面限制、制裁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言论,即既要保障新闻自由,又不许滥用新闻自由。孙旭培则重于强调保障新闻自由,提出“社会主义新闻法是新闻自由保护法”的命题。在他的硕士论文《论社会主义新闻自由》中,详细阐述了他对新闻自由的看法,作者还以宪法和中国共产党党章有关规定为依据,论述了新闻法治与共产党的领导关系。可以说孙旭培对新闻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论述代表了当时在此方面的较高认识。也有人提出新闻法应是限制新闻自由的(复旦的王中教授),因为经过新闻法的限制,在限制范围之外就可以获得自由。显然,他是从法律不限制的就是自由的角度出发予以论证的,即“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但他忽略了这种法不限制的自由受到不法侵害时,该如何救济的问题。而这正是我国新闻工作者所处的尴尬处境。尽管新闻界呼吁新闻自由多年,新闻自由的概念为越来越多的新闻学术界以至上层领导所接受,但新闻自由这个敏感的词,依然没有出现在法律文献当中,作为例外的是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明文规定了新闻自由。[5]尽管这一博弈的结果仍是向限制方倾斜,但正如朱镕基总理所说(1999.4.10.新华社电讯):“我们现在的新闻和言论自由比起过去也有很大的进步。”

2.对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具体权利的论述

这是《民法通则》1987年颁布和舆论监督得到提倡后,新闻业界和学界讨论最多的问题。主要有新闻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的关系,新闻自由之具体化即采访、报道和评论等权利该如何界定和限制等。在这些论述中,有呼吁新闻立法以保障新闻舆论监督的,有呼吁新闻立法加强对新闻工作者监督的。围绕各种具体案例,深入探讨,具体界定是这方面论述的特点。这对督促有关管理部门加强立法监管,丰富新闻传播立法的内容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3.有关信息公开或知晓权的论述

这里单独列出,是因为2003年非典肆虐又一次挑战了我国的新闻信息传播体制,也为信息公开和知晓权的理论探讨提供了坚实的现实理由。中国人民大学郑保卫认为信息公开有三个层次的内涵:一是公民有获知的权利,二是政府有告知的义务,三是社会有信息共享的需要。他还认为信息公开有这样几个意义,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的需要、推进公务公开的需要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6]要之,郑保卫阐述了信息公开的理论依据和现实需要。喻国明针对“非典危机”的教训,围绕“建立公众信息安全体制的现实性和迫切性”提出自己的看法:中国公众缺乏信息安全制度保障,尤其是面对重大突发事件,当正规信息渠道不予披露时,老百姓意识到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受到威胁时,就要依靠自己能够掌控的渠道寻求救助,或恐慌,或听信流言、谣言。他认为这不是百姓素质的问题,而是我们体制的问题。他认为,如果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的基础,那么知情权的保证是一切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为此,他认为在信息公开保障知情权方面建立制度的保障十分迫切。认为在建立制度方面,不能沿袭过去的“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应尽可能取细,将一切要求规范化体制化;应建立责任制,追究不公布信息的责任。[7]无疑,郑保卫和喻国明两位教授有关知晓权的论述有助于指导在信息公开方面的立法。

改革开放后,社会各方面的变动,人民群众,尤其是新闻业界人士的鼓与呼,政府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逐渐转型,政府权力向社会权利的转移,我国在新闻传播立法方面取得不少的成就,有关新闻传播方面的法律法规、决议等越来越多,新闻传播活动有法可依的程度越来越高。但有关新闻传播的专门法还是“犹抱琵琶半遮面”,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尽管新闻传播走向法治,不是靠一部专门的新闻法就可以解决的,其中许多重要事项,必须有其他法律来予以规范,但若没有一部专门的新闻法来确立新闻传播法的基本原则、基本概念,确认新闻传播活动的各种关系、公民和新闻传播者的诸项权利,那么这些已颁布的法律、决议和行政法规便失去了总体的指导原则,执行起来彼此冲突,侵蚀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普遍性,束缚了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

三、国人新闻立法思想之评价

1.近现代国人新闻立法思想之评价

通过前节对近现代报刊活动家有关新闻传播立法论述的回瞻,主要是洪仁玕、郑观应、王韬、康有为、汪康年、章太炎、邵飘萍、李大钊、成舍我、张季鸾和王芸生。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新闻传播立法思想深受西方报刊自由主义和新闻法制的影响。以上人物或是留学,或是考察过欧美各国,或是滞留香港接触过西方的法治思想,因而只有他们才可能迸发出新闻立法的思想火花。这与西学东渐的总体趋势是一致的。我们可以发现,他们有关新闻传播立法的思想前后相继,彼此互为补充,共同建构了近现代中国新闻传播立法的思想链。这一立法思想链由三个层次组接:一是新闻传播立法必要性的论证;二是新闻传播立法理念的阐述;三是新闻传播立法内容的筹划。以上各位报刊活动家,或是在某一个、两个层面上贡献了自己的智慧,或是在三个层面上贡献了他们的立法创见。

在新闻传播立法必要性层面的论证上,郑观应和康有为共同的论据是泰西各国皆有报律一门,而泰西各国先进于中国,我国向它们学习,自应有报律一门。其逻辑是它们有,我们也应有。这可从郑观应的“日报”篇、康有为《请定中国报律折》中看出。不同的是,郑观应还认为制定报律是为了规范报业的健康发展,而康有为要求制定报律是为了给维新派报刊清除障碍,以求自保。彼此境界自是不同。王韬、章太炎、成舍我、张季鸾和王芸生都是从保护言论出版自由的角度来论述新闻传播立法的必要性,受西方报刊自由主义的浸染,他们主要要求在法律中确认言论出版自由,认为这是不可剥夺的人权。

在新闻传播立法理念层面的阐述上,洪仁玕、汪康年、邵飘萍和李大钊作出了较大的贡献。洪仁玕提出报律应规定报纸的权利设定报纸的责任,认识到法律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而且他还明确提出报纸是商品这个前几年我们还在争论的命题。因而他提出的报业管理思想有明显市场化操作倾向。汪康年借鉴吸收西方宪政思想,认为制定的报律应合民意合潮流合理性,这无疑是他衡量报律好坏的标准。李大钊和邵飘萍则更高瞻远瞩,提出“良法”这一概念来审视新闻法,可说已达到了当代立法理念的较高境界。他俩认为光有宪法和新闻法制不行,宪法必须是“善良之法”,“新闻法制”必须是从本质上保护尊重新闻自由的法制,如此才利于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邵飘萍还认识到,记者的新闻自由不是绝对的,当滥用这一自由时必须对之进行制裁,否则“滥用威权流于专制”。李、邵二人对新闻传播立法认识的高度,笔者认为今人尚无法逾越。

在新闻传播立法内容的筹划层面上,则数洪仁玕、汪康年和邵飘萍建构得较为精细清晰,尤以邵飘萍设计得最为可实践。洪仁玕认为,法律应规定办报的主体是谁(应准许民间办报),应确定报纸的地位,明确它的权利和责任,应规定对假新闻的制裁措施,还应保证对报业进行管理的机构“新闻官”独立行使管理权。汪康年在规定办报主体这一点上与洪仁玕相同,但他还认为,报律应确立它的管辖范围,以属地原则确立,即“知照各国各使,无论任何国人在我国界内办报,皆照报律办”;报律应设定报馆与报馆之间的关系,设置解决纠纷的办法。邵飘萍对新闻法内容的开列,详细到可以具体执行的地步,几乎是一个新闻法的提案。有对适用范围的规定,有对报刊创办呈报程序的规定,有对报馆、记者惩罚措施的规定,有对侵犯隐私权、报道失实处置措施的规定,有对记者生活保障的规定。令人钦佩的是,他还注意到记者的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区别,记者的个人行为不受新闻法规范。这三人为新闻法提供的建议,合而为一应是个不错的新闻法提案。洪仁玕和汪康年主要从宏观、中观的角度切入,而邵飘萍主要是从微观的角度切入。这与他们各自的生活经历相合,洪仁玕主要是一个政治家,少有办报实践,汪康年从事报业却又从事政治活动,邵飘萍则是一位彻底的报业实践家。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近现代中国社会三个不同层次、不同时期的报刊活动家贡献的新闻传播立法观点,为新闻传播立法在历史上留下烛照后世的思想光芒,至今仍熠熠生辉。在以他们为代表的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吁和要求下,不管是清末政权,还是北洋政府和蒋介石政权,都制定了有关新闻传播的各种法律法规,承认人民拥有言论出版等自由。尽管是空头支票,限制的权利多,保障的权利少。这也说明,在这一特殊历史时期,新闻传播自由权利与新闻传播控制权力的博弈是艰辛的,不对等的,新闻传播自由权利在国家利益至上国家主权至上的束缚下,尽管做出了最大限度的抗争,但总体上仍处于权利与权力博弈的下风。

2.当代国人新闻传播立法思想之评价

从前面的追溯归纳中我们可以看到,当代国人对新闻传播立法的研究主要是在两个层次展开,一是新闻传播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概念的研究,如孙旭陪等人对社会主义新闻自由的研究,对新闻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和新闻传播立法目的的论述,中国人大郑保卫对知晓权信息公开权的研究等,这是宏观层次的研究。二是通过个案对新闻传播行为合法与违法的研究,如隐性采访的合法性,新闻传播侵害人格权的构成等。这是微观层次的研究。

总的来说,这一时期新闻传播立法思想,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突破:对新闻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作了较为充分的论证;对新闻立法的各方面作了广泛的探讨;对新闻立法的难点进行了富有建设性的争鸣;对新闻工作者的权利与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进行了研究(主要从案例入手)。对此,童兵归纳认为:“由新闻立法而展开的新闻法制观念的论辩在以下各点基本形成共识:我国新闻法应是一部以确立和保护公民新闻自由、同时又防止和打击滥用新闻自由的社会主义法律,应当为正当的舆论监督提供法律保护,针对我国国情对新闻诽谤、新闻失实等法律责任、更正和答辩做十分明确和便于操作的规定。”[8]

这一时期有关新闻传播立法的研究和思想与时俱进,紧密结合实际,实用性强,特别是在微观层次的研究上,具有很强的应景性。也正是由于这种实用性的增强,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忽略了新闻传播立法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的更新研究,而这恰恰是新闻传播法的灵魂和核心所在。

通过对近现代和当代国人新闻传播立法思想的归纳点评,我们可以发现,他们所做的努力几乎没有什么不同,不少地方是在反复论证和呼吁,只是到了当代由于新闻传播事业更为广泛的普及和作用力的巨大,论述得更为全面深入,但主题是永恒的,即呼吁保障新闻言论自由的立法。从中不难看出新闻传播自由权利与新闻传播控制权力博弈的长期性。

【注释】

[1]本文节选部分曾刊登在《新闻记者》2004年第12期上,在此表示感谢。

[2]此话出自章太炎因“苏报案”接受上海会审公廨审判时发表的演讲。

[3]刘军宁:《北大传统与近代中国》,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版,第46页。

[4]转引自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38页。

[5]这两个基本法都在第二十七条规定:香港/澳门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

[6]郑保卫:《有关信息公开的理论及思考》,《国际新闻界》,2003年7期。

[7]这是喻国明2003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中心主办的“媒体和政府如何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研讨会上提出的观点。

[8]童兵、林涵,《20世纪中国新闻学与传播学——理论新闻学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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