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深入理解大学制度的价值,科学地认识大学制度的内涵和特质显然还不够,因为科学认识所指向的仅仅是大学制度的客观属性或逻辑,即客观规律性。然而,大学制度价值是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关系属性,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所以,开展大学制度价值研究,探讨大学与制度的价值关系,还必须对大学制度进行价值认识,揭示大学制度的价值属性。
一、 价值及制度价值
毋庸置疑,探讨和揭示大学制度的价值属性,首先必须弄清价值及制度价值的基本含义以及相关的理论问题,这是进一步研究的基础。
(一) 价值
无论是在日常生活还是在学术研究中,“价值”都是一个被广泛使用的词语。然而,价值是什么?它是如何产生的?我们应当如何理解价值?对于这些问题,学界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再探讨。
1.价值的基本含义及价值关系的要素
什么是价值?对于“价值”这个概念,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日常生活意义上的价值,其基本含义是指客体的某种效用性或积极作用,即通常所说的“有用” “好”或“善”。二是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其含义是指凝结在商品中一般的无差别的社会劳动。在此意义上,人们往往将价值与使用价值甚至价格等同起来。三是哲学意义上的价值,是指主体需要与客体属性之间的一种特定的关系。这种意义上的价值理解的依据,主要来自马克思有关的经典论述。马克思指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 [37],“表示物的对人的有用或使人愉快等的属性” [38]。马克思的这一论述表明,价值既不是单纯的主体需要的满足,也不是纯粹的外界物的属性,它产生于人与外界物的特定关系之中,是一种关系性存在。当然,“价值”一词现已广泛运用于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之中。而从不同学科的视角解释价值,其必然会有不同的内涵,我们主要是从哲学意义上使用“价值”这个概念的。
就哲学意义而言,不同学者对价值的界定也不尽相同。李连科认为,价值就是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39]李德顺认为,价值是指客体的存在、作用以及它们的变化对于一定的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的某种适合、接近或一致。[40]王玉樑则认为,价值就是客体对主体的积极效应。⑤
从上述“价值”的定义可以看出,在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中,价值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三个:一是主体及其需要;二是客体及其属性;三是价值关系的构成方式。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哲学意义上的价值的客体不仅仅是物,也可以是人及其实践活动。但其主体只能是人,当然这里的“人”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事实上,它包含了个体、群体和社会等意义。
2.有关价值一般的学说
价值是如何形成的?价值来源于什么?历史和现实中,由于哲学基础的差别,人们对价值一般的认识、主张也五花八门,由此形成了不同的价值学说或价值论。对有关价值一般的学说的考察,有助于更深入地认识和理解价值的本质。总体上看,较有代表性的价值学说或价值论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客体论价值论。该观点认为价值来源于客体,是客体本身固有的属性;一事物之所以有价值,不在于主体方面的因素,而在于客体方面的属性,或 —M 1987 12
⑤ 王玉樑.论价值本质与价值标准[J].学术研究,2002 (10) :18-23.者在于事物自身就是崇高的、善的或值得追求的。显然,这种观点把价值归结为事物的某种属性,最主要的是事物的有用性或积极意义;仅仅从物、从物本身的固有属性出发来认识和规定价值,认为一事物有没有、有多大价值完全取决于它自身是否具备以及具备怎样的属性。客体论价值论主要以实在主义、新托马斯主义和人格主义为代表。实在主义认为,价值完全依赖于客观事物的固有属性;新托马斯主义认为,价值是来自上帝之手的创造物,是一种超越现实的规范或理想;人格主义则认为,作为伦理道德实体的人格是内在的、至高无上的价值。可见,客体论价值论完全按物的逻辑来看待价值的本质,因而也被称之为“唯客体主义”或“自然中心主义”价值论。
二是主体论价值论。与客体论价值论相反,主体论价值论认为,价值来自于主体,是主体意志的表达、情感的流露;价值是主体的占有情感、主观兴趣、主观假定、主观满意的体现,或者是个体自主选择的结果,因而价值是主观的、因人而异的;价值的有无以及大小,根本标准取决于主体及其需要的满足程度。主体论价值论以新康德主义的弗莱堡学派和实用主义为代表。新康德主义的代表人物文德尔班认为,“美和有用这些价值,都是只取决于主体的情感和意志的估价、态度和目的,而与事物本身、与客观必然性没有任何联系,”“价值不能作为对象本身的特性,它是相对于一个估价的心灵而言的,离开意志和情感,就不会有价值这个东西” [41]。在实用主义大师杜威看来,“观念、概念、理论是作业假设,只有工具性质;它们的价值或公理性在于,而且仅仅在于能够兑现,能够促成其原来假设的效果,效果就是一切,是衡量真假的唯一尺度” [42]。不可否认,主体论价值论常常与主观主义或人类中心主义联系在一起。
三是关系论价值论。关系论价值论是在反思和批判客体论价值论、主体论价值论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一方面,它将批判的矛头指向客体论价值论,认为单纯将客体作为价值的来源,忽视甚至否认主体基础,显然无法真正揭示价值的本质,而且还会酿成唯客体主义或自然中心主义的后果;另一方面,它直陈主体论价值论的内在缺陷,认为完全将主体需要视为价值的唯一来源、撇开价值存在的客观基础、夸大主观意向的作用,使价值成为一个游离于客体之外的“孤魂”,寄身于不同的人的主观意向和情感宣泄之中。在关系论价值论看来,价值产生于客体属性满足主体需要的特定关系中,是一种关系性存在。更具体地说,价值来自于客体,纷繁复杂的客观世界具有满足主体需要的固有属性,是人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同时价值又取决于主体,主体的需要及其满足是价值的尺度,没有主体的需要,就不会有价值,任何客体的固有属性只有与人的需要联系起来,才能真正成为价值属性;价值最终产生于人们的社会实践过程,在现实而具体的社会实践过程中建立主体需要与客体属性的关系,实现主客体的统一。此外,关系论价值论还强调,价值是现实性与理想性的统一,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马克思主义和我国多数价值论学者都秉持关系论价值论。
3.价值的实质
根据上文对价值的分析,可以发现,价值本质上是主体需要与客体属性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是一种关系性存在。当然,这是从静态维度对价值内涵的把握。从动态维度来看,价值不是绝对恒定的,而是不断变化的;其内容和形式会随着主体在追求至真、至善、至美的过程中而适时发生改变。这是因为,“人”是一种超越性存在,他总要在适应现实中不断寻求超越,在超越过程中不断适应新的现实。因此,“只有从主体需要的形成、性质及其变化这个角度入手,从主体这方面入手,才可能发现价值现象的秘密。主体的需要及满足是价值的尺度,是衡量一定对象有没有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尺度” [43]。
(二) 制度价值
作为协调、制约和干预个体以及特定组织内部各种行动者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或规范体系,制度是人类在交往实践中为了更好地生存和发展而不断“应战”的结果,是一种属人的存在。可以看出,这套行为规则或规范体系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逐步进行“新陈代谢”的,否则,它就会因自身的封闭、僵化、机械化而阻碍人的创造潜能的发挥和社会的发展进步。从这种意义上说,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是一个永恒的课题。
毫无疑问,无论是从宏观还是微观来看,制度的积极意义都是显见的。事实上,无论是对个体的发展还是对社会的进步,制度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意义。所谓制度价值,主要是指主体需要与制度的固有属性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显然,一项制度有无价值、有什么样的价值以及价值大小怎样主要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主体及其需要,二是制度及其属性,三是价值关系的构成方式。主体的制度需要及其程度是不断变化的,不同主体的制度需要及其程度是不同的,并且,制度属性也是复杂多样的,所以,制度的基本价值关系必然是多元的、复杂的,从而制度的价值也不是唯一的,而是多元的。
从积极意义来看,制度价值所反映的主要是人类对制度的期望、理想和追求,是对现实中制度之种种不足的反动。但事实上,制度价值是实然与应然的统一,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
二、 大学制度价值的构成
揭示大学制度价值的构成是把握其本质的一个重要方面。尽管它的构成是十分复杂的,但就其基本要素而言,主要有主体及其需要、客体及其属性、主客体之间的现实关系等。
(一) 大学制度价值的含义
根据前文对价值及制度价值的分析,我们认为,所谓大学制度价值,是指主体需要与大学制度属性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也就是说,大学制度价值既不完全是大学制度属性本身,也不单纯是主体需要的满足。它表现为主体需要与大学制度属性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是一种关系性存在,应从主客体关系的角度来理解、把握和界定大学制度价值。换言之,必须在把握主体需要水平以及客体可能性的基础上,对大学制度做出价值评价、价值选择,并指导人们自觉地实现大学制度的美好价值。这种主客体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大学制度属性满足价值主体的现实需要,这是大学制度价值最基本的内容,是大学制度价值当下的、直观的表达,是大学制度价值的实然状态。二是价值主体对大学制度属性的绝对超越指向。可以看出,大学制度满足价值主体需要的实然状态是当下的、暂时的,价值主体还会根据社会发展的变化和大学演进的趋势,对大学制度提出新的要求、期望或目标,从而使大学制度不断臻于合理和完善,这显然是大学制度价值的应然状态。
大学制度价值的主体是人。从总体上看,大学制度的价值主体主要有个体、群体、组织或社会。可以说,人的需要是大学制度价值生成的主体基础;没有人的需要,没有对大学制度的诉求,也就不会有大学制度价值。其客体则是大学制度固有的功能属性,它是大学制度价值产生的客观基础。不可否认,正是大学制度所拥有的可以促进大学教育教学领域中公正、秩序、自由、效率、忠诚等价值实现的客体条件,大学制度才可能具有相应的价值。此外,大学制度价值是以主体需要和大学制度属性之间的现实关系为根基的。如果大学制度与主体没有形成需要与被需要的现实关系,显然就不会产生价值,形成价值关系。
(二) 大学制度价值的构成要素
如前所述,大学制度价值的构成至少包括三个要素:一是主体及其需要,二是客体及其属性,三是主客体之间的现实关系。从大学制度的价值主体看,主要有政府、社会、学校和个体等。就大学制度的价值客体而言,主要包括两大基本功能:一是规范、制约功能,二是保障、引导功能。而对于主客体之间的现实关系来讲,大学制度的基本价值关系主要表现在大学外部与内部两个层面上。
1.大学制度的主体及其需要
现代大学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时至今日已从社会的边缘走进社会的中心,并且,在高等教育后大众化时代,它普遍受到社会公众、各相关利益集团和公共媒体的关注和监督。正是因为大学的学术价值、教育价值、政治价值、经济价值等的迅速攀升,所以,作为规范和保障学校发展的大学制度及其建设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总体而言,大学的高度利益相关者有政府、社会、学校和个体,相应的,它们也成为大学制度的主要价值主体。
(1) 政府。自从民族国家形成之后,作为维护和保障国家利益的代表,政府对大学办学的影响日益深刻和普遍。“在现代社会中,民族国家是主权的基础,是正当秩序的主要来源,是定义、管理和监控社会法制框架的主权代理。” [44]正因为这样,所以,任何国家的政府都希望通过有效的大学制度,包括高等教育行政管理制度、办学制度、投资制度以及学校的内部制度等,建立有条不紊的办学秩序,提高大学的产出效率,实现高等教育的政治价值、经济价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这种意义上,政府强调管制主义,偏爱大学制度的规制价值。由于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掌控着大量的高等教育资源和办学资源,是大学办学的主要制度供给者,而且其背后还有权力的支持,故它基本上决定了大学制度的性质、内容、取向及其运行机制的特点。
(2) 社会。当前社会公众、各有关利益团体和公共媒体等对大学的关注有增无减。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大学的社会价值越来越突出。大学再也不是遗世独立的学术“象牙塔”了。现代大学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包括教学责任、研究责任和社会服务责任等。尤其是在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条件下,社会更是希望大学能够提供越来越多的优质的高等教育资源,满足学生个性化的教育需求;提供更多更好的人才科研“产品”,满足各行各业用人单位的要求。因此,社会,包括广大家庭和用人单位,对大学制度有了切身的利益诉求。一是期望大学制度能够规范、制约学校的办学行为,保证良好的办学秩序。二是希求大学制度能够切实保障学校办学的自主地位、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学术人员相对自由地从事学术研究的基本权利,从而提高大学办学质量和水平。三是对大学封闭办学、无视外部社会现实需求的做法极为反感,社会强烈要求大学应当走进社会、拥抱社会,建立大学治理的社会参与机制,进而实现大学和社会的良性互动与合作。
(3) 学校。学校是大学制度建设的当然主体,也是大学制度的核心价值主体。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对于现代大学尤其是现代公立大学来说,重申完全的大学自治显然不合时宜,但竭尽全力获得最大限度的学术自治则是其共同追求。因为大学是社会的学术组织,学术逻辑必然要求大学拥有相对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能够自主地传递深奥知识、批判现存知识、探索新知识。所以,对于大学来讲,它对大学制度的渴求是双重的:从外部来看,希望大学制度能够维护学校的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保障学术组织的独特地位;从内部来看,大学制度的设计、安排与运行应当以学术为主导,以促进学术价值、教育价值的实现为根本使命。总之,大学制度应当成为激活“学术细胞”、拓展学术领域的保护性力量,维护和保障“大学成为一座真正的学术殿堂”。
(4) 个体。这里的“个体”主要指教师和学生。如前所述,学者是大学办学的主体,是大学学术发展的核心力量。由于学术只服膺于真理,而追求和探寻真理需要一定的条件,如宽松的学术环境、自由的研究氛围等,所以,学者特别强调精神独立、学术自由,认为学术是天然地与自由结伴而行的。在此情况下,学者们自然期望大学制度能够维护和保障他们相对自由地从事学术研究。站在学者的立场和观点来看,大学制度既应是一种规制力量,更应是保障学术自由实现的力量;大学制度本身不应被看成凌驾于学术活动之上的强制力量,而是内生于学术活动之中的;在大学制度面前,学者不应是完全被动的存在,而应是有着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主体,是大学制度改造和建设的主体力量。
2.大学制度的客体及其属性
作为一种行为规则或规范体系,大学制度具有一定的功能和作用,这些功能和作用就成为大学制度的价值客体。当然,大学制度功能的释放和发挥与其性质、结构及运行机制密切关联。毫无疑问,大学制度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如维持功能、形塑功能、预期功能、规范功能、激励功能、指导功能等。可以说,大学制度之所以能够满足不同制度主体的不同需要,原因就在于它具有多方面的功能,而这些功能是满足主体需要的客体条件。从总体上看,大学制度主要有两大基本功能:一是规范、制约功能,二是保障、引导功能。
(1) 规范、制约功能。罗尔斯指出:“制度是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确定职务和地位及它们的权利、义务、权力、豁免等。” [45]可以看出,制度明确地告诉人们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及怎么做、不能怎么做等,从而为行动者提供一种稳定而明确的理性预期,并惩戒其违规行为,避免个体或组织的非理性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对于大学制度来说,它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规范、协调大学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以及大学内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复杂利益关系。
(2) 保障、引导功能。大学制度通过规定相应的关系结构,从而为大学内外各利益相关者的活动提供了一个相对稳定而又明确的活动空间,维护和保障相关利益主体的基本权益。此外,大学制度不但规定大学的利益相关者不应该做什么,而且也通过指导他们应该做什么,从而激励其形成与此相应的行为方式。
应该说,只有在现实、具体的大学办学实践活动中,大学制度的功能才能够真正地释放和发挥出来;大学制度价值主体的需要才能够切实得到满足或不满足,利益才能够实现或受损;大学制度的价值关系也才会形成,大学制度价值才可能生发和实现。从理论上讲,大学制度价值的生成及其实现大致可以分为两个主要的阶段:大学制度的制定过程和大学制度的实施过程。大学制度的制定过程是进行价值选择、确立价值目标的过程;其实施过程则是实现价值目标的过程。但现实情况却并非如此简单,因为无论是大学制度的制定过程还是实施过程,都会受到方方面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3.大学制度的价值关系
从深层次来说,大学制度的主体需要与客体属性之间的关系即价值关系,是指大学制度这一客体属性满足大学制度主体(包括政府、社会、学校和个体等)的需要的关系。显而易见,当大学制度的客体属性满足了大学制度主体的需要时,大学制度对主体来讲是有价值的;当大学制度的客体属性部分地满足了主体的需要时,大学制度对主体而言具有部分价值;当大学制度的客体属性无法满足主体需要时,大学制度对于主体来说具有零价值。同时,当大学制度的客体属性损害了或违背了主体的利益时,大学制度具有负价值;当大学制度的客体属性尚未满足主体的需要,但却具有满足主体需要的可能时,大学制度则具有潜在的价值;当大学制度的客体属性尚未损害主体的利益,但有可能损害主体时,它对主体来说则具有潜在的负价值。
毫无疑义,就大学制度的主体需要和客体属性之间的关系来说,大学制度价值是大学制度的客体属性满足主体需要而产生的一种积极效应。这是一种效果,是一种可感知和认识的存在。
不可否认,多元办学主体对大学制度的不同需要是产生大学制度问题的重要根源,如大学教育权利的配置问题、大学的组织结构及其权利配置问题、大学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配置问题等。基于这些大学制度问题,大学制度的相关价值主体为了获得应有的权力或权利,控制资源,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或自身的价值目标而相互之间结成不同的价值关系。这些基本的价值关系主要表现在大学外部和内部两个层面。就大学外部层面而言,其价值关系可概括为政府、社会和学校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和利益分配关系;对于大学内部层面来说,其价值关系则表现为大学与基层学术组织,以及学者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和利益分配关系,尤其是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配置关系。
三、 大学制度价值的属性
基于以上讨论,可以看出,大学制度价值的属性是多种多样的。相应的,大学制度的价值也是多元的,有公正价值、忠诚价值、规制价值、自由价值、卓越价值、秩序价值、效率价值,等等。从这种意义上说,规制价值属性、自由价值属性只是大学制度价值属性体系中的两类而已,规制与自由也只是大学制度价值序列中的两种而已。
需要指出的是,之所以选择大学制度的规制与自由这两种价值及其矛盾关系作为探究对象,主要出于以下考虑:其一,就大学及其制度而言,尽管作为手段性价值的规制是非常重要的,但它长期以来却成为我国大学制度建设的主要追求之一。其二,大学是社会系统中的学术组织,学术性是大学的本质属性,学术自由是大学制度的目的性价值。而规制与自由的价值错位及其矛盾和冲突会严重影响和制约大学制度功能的合理发挥,进而影响和制约大学学术使命与社会使命的实现。因此,对之亟须进行理论澄清和实践追索。
(一) 大学制度的规制价值属性
规范、制约功能即规制功能是大学制度的基本功能之一,也是大学制度得以存续的必要条件。如果我们把视野放得更宽一些,即对一般意义的制度而不局限于大学制度进行讨论,那么,上述论点可能更容易理解。作为一种行为规则或规范体系,制度之所以产生,主要是基于下述两点的原因。
第一,人性的不完善性。在历史上,论者们对人的本性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歧见纷呈的理论学说,如“性善论” “性恶论” “性不善不恶论”等。但无法否认的事实是,人性具有不完善性。无论是春秋时期杨朱所主张的“为我”“贵生” “重己”,还是西方所谓的人性“原恶”,其实都根源于人的自然本性,即自私性。道格拉斯认为,基因既是自私行为的基本单位,又是自然选择的基本单位。[46]可见,动物的自私行为源于自身的基因密码,具有先天性。不可否认,人也具有自私基因,也会受到自私基因的控制。自私同样是人类的本性,这几乎可以称之为关于人类的第一大自然规律。[47]当然,人性自私是一种自然规律,由此并不能推导出人性必然“为善”或“为恶”。不过,人性自私作为人的一种本性,其“为恶”的可能性远远大于“为善”的可能性。这是因为,“人类的行为如果完全失去外在力量的制约,往往是自发、‘盲目’和自我中心的,是以个体自私与绝对自由为出发点的,也往往会按照自然本性来选择自己的行为” [48]。正因为如此,人类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形成了一整套用来规范、制约人们生产、生活行为的基本准则,它为人们的共同生产、生活和交往提供了重要条件。这些规则囊括了宗教、风俗习惯、道德伦理和社会法律制度等。
第二,制度是对人性的不完善性的规制与克服。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9]换言之,人的本质在于社会性。在很大程度上说,作为对人性的不完善性进行规制与克服的制度,本身也是一种社会关系的产物。马克思主义认为:“现存的制度只不过是个人之间迄今所存在的交往的产物。” [50]显而易见,交往是一种社会性活动,通过交往,人的个体性活动逐步嵌入和转化为社会性活动,生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形态,在对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的规范、协调过程中也就产生了制度。可见,马克思从交往的角度理解制度,把制度看作是人们交往关系的结果,深刻地揭示了制度作为社会关系范畴的本质。社会正是借助制度这种手段,把所有社会要素有机地整合、聚集在一起,从而成为社会发展的一种内生力量。
制度为人们的行为选择和社会秩序提供了基本规范和依据。从个体维度看,制度作为人们参与社会生活的行为规则或规范体系,为人们在具体社会环境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以及可以这样做、不可以这样做等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从社会维度看,制度是人类的社会生活模式,它对人与人之间应如何交往、如何通过与他人或社会的关系来满足自己的需求以及如何最终在群体或组织中实现利益的分配做了具体的规定。可以说,一套完备、健全的社会制度,不仅为人们规定了在社会生活中可以并且应当追求的目标,而且还为人们规定了应采取何种方式和手段去实现目标。在某种意义上,“一个社会可以没有充分而完全的公平和正义,可以没有基于独立人格和身份平等的个人自由,但它绝不能没有规范” [51]。
大学作为一个浓缩的社会,其制度的源起和发展大致也是如此。无论是大学、学者,还是其他大学利益相关者,都存在自私基因、不完善性,因此,需要大学制度对其进行必要的规范和制约。一套完备、健全的大学制度可以对大学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以及大学内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做出规定,从而为大学的运行和发展提供规范和依据。当然,大学制度有其特殊性,其特殊性根源于大学的学术性本质,因而大学制度并不完全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制度。综上可见,规制是大学制度的首要价值,是大学制度价值序列中的手段性价值。
(二) 大学制度的自由价值属性
毫无疑义,一切制度都不是为规制而规制,规制仅仅是制度的一种手段性价值,制度的终极价值在于为人的目的。因为,人是这个世界的最高目的,是自身存在的最后证明。正如康德所言:“人,总之一切理性动物,是作为目的本身而存在的。……人之为物,其存在本身就是目的,而且是这样一种目的,这种目的是不能为任何其他目的所代替的,是不能仅仅作为手段为其他目的服务的。” [52]所以,人应当成为制度的终极价值和终极关怀。
事实上,制度一方面为个体的行为提供规范和依据,另一方面是影响、制约人发展的重要因素。因为制度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则或规范体系,通过对人行为的规范、制约、干预、指导,从而塑造人的精神面貌和精神状态。可以说,制度是塑造人们精神状况的重要力量。诚如罗尔斯所说:“社会的制度形式影响着社会成员,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他们想要成为的那种人,以及他们所是的那种人。” [53]因此,理想的大学制度应该是引导性的,而非惩罚性的;应是保障自由的,而非过度规制的;应是人性化、充满人文关怀的,而非反人性、充满压制意味的。一言以蔽之,缺少人文关怀的大学制度妨碍、限制人的发展,以人为本的大学制度则是促进人发展的重要力量。马克思曾对专制制度违背人性的精神实质进行了深刻揭示。在他看来,“专制制度的唯一区别就是轻视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而这个原则比其他很多原则好的地方,就在于它不单是一个原则,而且是一个事实” [54]。由此可以看出,若以规制作为根本追求,大学制度无疑会限制、约束大学及教师的自由,影响其精神状态和精神面貌,进而影响大学学术的发展和进步。
在很大程度上说,人的选择能力的增强是衡量人的发展的关键指标。不容否认,每个人都应当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因为发展权利是每一个人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然而,不论社会发展还是人的发展,其实现都取决于人们是否真正拥有相对独立、自主的地位,因为独立、自主的主体是发展的主要动力。同理,大学发展也取决于大学及学者的主体地位,没有独立、自主的学者个体或学者团体,大学必然偏离学术的逻辑轨道,异化为其他类型的组织,或者成为其他组织的附庸。
尽管大学制度首先是为大学的规制和秩序而存在的,但规制和秩序也只是大学制度存在的首要价值和工具性价值,而不是目的性价值和终极价值。毋庸置疑,在大学教育教学活动中,不仅学者个体、学者集体追求学术自由,基层学术组织甚至大学也都向往学术自由。在很大程度上说,学术自由是个体或组织维护批评和促进多样化、从事创新、激发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行选择的重要条件。事实很清楚,如果学者个体或学者团体没有从事学术活动和选择的广泛自由,那么,他们就不可能真正拥有发展的自由,从而大学教育质量的提高和原创性学术成果的涌现也就失去了主体条件。也就是说,教育质量的提高和原创性学术成果的涌现,关键取决于学者的创造性是否得到了自由发挥。然而,创造性的自由发挥是以人作为人本身享有的价值和尊严为前提的,是以学者的基本学术自由权利得到充分维护和保障为前提的。综上可知,大学学术自由应当是大学制度及其建设的最高价值追求之一,大学制度对学术自治、学术自由的任何规限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学术自治、学术自由。所以,对大学制度的评价,应当以学者个体或学者团体是否拥有学术自由以及拥有多少学术自由作为首要标准。
总之,规制与自由是大学制度价值序列中的两种重要价值。其中,规制是大学制度的首要价值和手段性价值,自由则是更高价值和目的性价值。从应然的角度来看,大学制度的规制价值和自由价值应当有机地统一起来,因为二者是价值内容与价值实现形式的关系,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正如罗尔斯所说:“一种程序的正义总是依赖(除赌博这种特殊情况之外)其可能性结果的正义,或依赖于实质性正义。因此,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是相互联系而非相互分离的。” [55]但是,从实然的角度来看,这两者往往容易产生矛盾和冲突,尤其是在社会转型和高等教育大发展的背景下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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