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质上,大学制度化是一个学校制度体系不断建构和调整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各个历史阶段社会环境的差别、大学条件的悬殊以及大学与社会关联机制的不同,内嵌于社会整体背景之中的大学制度在价值追求上必定会表现迥异。因此,从总体上梳理欧美国家大学制度的规制取向与自由追求之矛盾关系的历史演化,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和把握西方大学制度价值发展的基本线索及阶段性特征,揭示其发展逻辑。
一、 自由依附于规制的中世纪大学
从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至文艺复兴以前的这一历史时期即中世纪,常被史学家称为“黑暗时代”。然而在这封闭落后的千年岁月中,却孕育出了人类文明史上美丽无比的智力花朵—大学。客观而言,中世纪大学是逐渐地脱胎于那些先前存在的学校的,其诞生的确切日期总是模糊不清的。[2]但史学家一致认为,意大利的萨莱诺(Salerno)大学和博洛尼亚(Bologna)大学是欧洲最早的大学。[3]应该承认,诞生于中世纪时代的大学,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下的自然结果。这些因素既包括了中世纪欧洲特殊的社会历史条件,也涵盖了当时学人智力生活的主观要求。与中世纪大学演化论形成路径相对应的是,这一时期大学制度的价值矛盾也表现出内生的特征,即自由依附于规制。
(一) 大学自主地决定学校发展事宜
中世纪的欧洲是一个独特的既分裂又分权的文明之地。然而,正是在这种分权的、有社团思想的时代精神影响下,大学作为这种社会的偶然产物应运而生。哈斯金斯认为:“从历史上看,‘大学’一词与知识的领域或知识的普遍性并无联系,它仅仅表示一个团体的全体成员。” [4]就此意义来说,中世纪的大学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以博洛尼亚大学模式为基础的学生型大学;二是巴黎的比较正统的教会大学模式,即教师型大学。事实上,“中世纪大学由于所享独立性程度的高低而有所不同,但绝大多数最终都趋向于行会组织的正统模式,这是大学具有适应能力和长久不衰的关键所在” [5]。
从组织形式及持有的特许状来看,中世纪大学享有高度自治,能够自主地决定学校发展事宜。具体而言,第一,无论是学生型大学还是教师型大学,都是基于互助和保护的目的,仿照当时手工艺人行会的方式建构起来的。[6]这种学术组织制度无疑是在中世纪欧洲社团环境的深刻影响下形成的,然而正是这种组织形式使中世纪大学获得了相对独立性、自主性和持久性。可以看出,对于早期大学的自主权来说,行会组织模式是至关重要的。诚如韦尔热所言:“在高等教育机构的生活中,行会组织为基础和首要的现实。” [7]第二,这一时期的诸多大学拥有国王或教皇颁发的特许状,允许大学自己开设课程、聘请教师、制定学术标准等。[8]很显然,这种特许状不但是保障当时大学独立地位的法律依据,而且还意味着大学获得了国际性或全国性的地位,享有学位授予权。
(二) 学术力量拥有大学内部一切事务的决定权
如果说宏观层面的大学制度是不断追求院校自治的话,那么,微观层面的大学制度则主要导向学术自由。也就是说,学者团体事实上拥有全面的学术管理权利,学术力量完全主导智力机构内部的一切事务,包括学术事务和非学术事务。可以说,教师或学生行会拥有突出的自治权是欧洲中世纪大学的重要特征之一。具体来讲,这一时期的大学自治权主要有:招收学生的或邀请学者的权利;自主选择教学内容和授课的权利;颁发教学证书或学位的权利;不受外来干涉,自主管理大学教学、行政等其他一切事务的权利。[9]
中世纪大学的师生不但拥有对课程设置、教学管理、学位授予、教师聘请等学术事务进行全面管理和决策的权利,而且学校的行政事务也基本上是由学者完成的。一如哈斯金斯所言:“中世纪是教师管理大学的伟大时代。” [10]并且,大学内部的制度安排及其运行机制也是基于这种目的而建构起来的。可以看出,中世纪大学内部制度的价值追求是基于自由、为了自由的。
总之,中世纪大学制度的价值矛盾呈现出内生的特点,即自由依附于规制。无论是宏观还是微观层面的大学制度,都将自由作为追求的目标,这显然是符合大学学术理性的要求的。这也是中世纪大学之所以能够存在并不断发展的根本原因所在。需要指出的是,“在中世纪后期,尽管没有受到直接挑战,大学的特权也不再是绝对的了……大学的特权受到了限制,学生和教师个人的权利也开始受到控制” [11]。应该说,随着大学社会功能的增强,教廷或王权不仅加强了对已有大学的控制和管理,而且还亲手创办了一批大学,加之大学规模不断扩大,各种事务趋于复杂,所以大学制度的规制欲求开始显露。相应的,大学制度的规制取向与自由追求之间的矛盾也呈逐步激化之势。
二、 德国现代大学中规制与自由的结合
客观地讲,始于18世纪末,尤其是从1810年柏林大学创建到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的百余年里,德国大学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麦克莱兰指出:“近代西方社会所有的大学中,德国的大学可能是最有意义的。它们首先将教学和研究职能结合起来,从而创造了近代大学模式。它们是大量近代学术和科学的源泉。在本世纪初(20世纪,引者注),德国大学制度是最令世人赞美的。” [12]可以说,经过百余年沉淀后的德国大学制度的确是令世人艳羡的,因为它不但使德国的学术声望达到了历史的顶峰,而且还被看作是大学的理想模式,成为世界其他国家争相效仿的对象。因此,从价值论的视角考察德国现代大学制度,无疑有助于揭示以柏林大学为代表的新大学何以成功的制度原因,获致有益的制度价值论启示。
(一) 国家(政府)全面规制大学,大学的自主权利相对较少
德国大学起源于中世纪晚期,但直到19世纪之前,基本上没有取得令德国人引以为自豪的学术成就。然而,在历经几个世纪求索的基础上,之后的德国大学异军突起,尤其是柏林大学的开办更是宣告了德国学术平凡无奇的历史的结束,预示着世界高等教育从此进入德国时代。
在近代德国大学的改革中,享誉世界的典范无疑是柏林大学。1810年9月,于危难之际建立的柏林大学不仅承载着恢复国家尊严、振兴民族的神圣使命,而且从一开始就彰显出一种有别于传统大学的精神气质。这种独特的精神气质显然与施莱尔马赫、费希特、洪堡等新人文主义者的深刻影响不无关系。在此情况下,近代德国大学制度形成了鲜明的国别特色。
从宏观上分析,可以发现,在强烈的国家主义的驱动下,德国大学制度表征出浓厚的规制色彩,即国家(政府)全面规制大学,大学的自主权利相对缺乏。首先,大学的办学经费由国家资助。在柏林大学筹办之际,当时的普鲁士王国虽然处于极端贫困之中,但是国王仍应洪堡的要求拨款15万塔勒,作为新大学的办学经费。受益于这笔款项,那时的柏林大学不但拥有相对较好的基础设施,而且还延揽了诸多一流的教授。即便在1810 ~ 1820年的政治改革时代,德国所有大学的最大收获也是从政府那里获得稳定而可靠的经济保障。[13]其次,大学教授由国家管制。中世纪时代的学者可以自由流动,较少受到教廷或王权的控制。与之不同,近代德国大学的教授是国家公仆,其薪俸是由国家而不是大学发放;神学、法律、医学和哲学四大学部训练学生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让学生作好参加政府组织的考试的准备。[14]所以,学者的身份、地位和流动性皆受到国家的直接规约。再次,大学预算、教授任命、纪律监督等都成为联邦政府的常规性事务,而不再是大学的自治权利。最后,大学运作受到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体制的深刻影响。从大学与国家、学术与政治的关系来看,由于受政府控制,大学不再是完全自治的机构;受制于政治需要,学术也不再是完全自由之域。正如西方学者所言:“正是国家而不是大学在实际上决定着大学自治的本质和边界。” [15]
(二) 学术力量全面掌控学校内部事务,行政力量负责具体实施和执行
与宏观大学制度呈现强烈规制意味不同的是,基于新人文主义理想,近代德国微观大学制度则蕴含着突出的自由追求,即学术力量全面把持学校内部事务,基层学术组织拥有较大的自治权利,教授享有广泛的学术自由权利,行政人员则负责学术管理和决策的具体实施与执行。
在近代德国,微观大学制度是以维护和保障学者充分享有学术自由权利为主要特征的。第一,从基层学术组织与学部、大学之间的权利关系来看,基层学术组织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利,学部、大学的权利则非常有限。近代德国大学组织的典型形式是以教授讲座为核心的研究所,这种研究所是一个独立的教学和研究单位,拥有全部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对讲座教授来说,在他的领域中,研究和教学由他全权负责,所以,高级教授享有相当大的学术权利,主要包括领导研究所、设置课程、安排考试和从事科研等。而学部一般很少集合,并且其权利主要是咨询性的。学部的真正决策机构是部务委员会,但它只是具体负责总的课程安排、考试和学位授予事宜以及向教育部部长推荐空缺讲座职位的候选人和教授备选资格获得者。对于大学一级来讲,主要的决策性机构是学术评议会,但它的权利通常限于学术事务,而且权利比学部小得多。可见,基层学术组织(研究所)的权利很大,而这往往导致学部和大学一级的机构相对无权。第二,从学术力量和行政力量的权利关系来看,教授享有广泛的学术管理和决策权利,行政人员则负责具体实施与执行。教授不但在研究所中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而且在学部、大学一级中也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无论是学部的部务委员会还是大学一级的学术评议会,几乎都是教授们的议会或俱乐部。相反,大学中的行政人员如校长、学部主任等的权利则十分有限,只是负责学术方针政策的具体实施和执行。
总之,在国家主义的现实需要和新人文主义的理想诉求之奇特组合中,近代德国大学制度的价值矛盾呈现出令人难以置信的和谐。一方面,基于国家主义的现实需要,宏观大学制度表现出明显的规制倾向—政府全面负责大学的经费预算、仪器设备和人员事务等;另一方面,基于新人文主义理想,微观大学制度则蕴含着突出的自由追求—教授拥有广泛的学术自由权利。然而,近代德国大学制度的规制取向与自由追求之所以能够完美结合,主要原因在于其文化国家观念的确立。根据文化国家观,国家是文化的体现,大学与国家服从于一种共同的理性原则,彼此相互依存。[16]洪堡就大学与国家之间关系的论述也充分印证了这种观念。在他看来,“国家决不应指望大学同政府的眼前利益直接地联系起来;却应相信大学若能完成它们的真正使命,则不仅能为政府眼前的任务服务而已,还会使大学在学术上不断地提高……其成效是远非政府的近前布置所能意料的” [17]。
三、 美国现代大学中规制与自由的平衡
如果从1636年哈佛学院(哈佛大学的前身)的创建算起,美国的高等教育至今已然走过了300余年的发展历程。可以说,美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先后经历了不同的历史时期。在英属殖民地时代,它深受英国传统大学办学模式的影响。独立之后,美国开始探索适应本土发展需要的高等教育形式。南北战争以后,随着赠地学院的群体性崛起,借鉴德国现代大学思想着力创建真正的美国大学以及二年制初级学院的涌现等,美国独有的高等教育体系初步形成。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社会各种因素、条件发生历史性变迁的时代背景下,美国高等教育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代”。与此相应的是,美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形成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建构、调整和固化的过程。结果,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大学制度的特殊性和灵活性是显而易见的。就价值矛盾的表现特征而言,美国现代大学制度的规制取向和自由追求在新的发展水平上保持了张力下的动态平衡。
(一) 社会与大学各司其职,大学拥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
不可否认,美国现代高等教育系统规模庞大,形式多样,因此很难用一种模式来概括。不同类型、层次的大学,其组织结构、具体的制度安排千差万别。但在外部治理结构上,美国大学普遍实行法人—董事会制度,它不但使大学紧密联系社会实际,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院校自治,使大学拥有相应的自治权。正如哈佛大学原校长德里克·博克所评论的那样:“美国大学突出的特点之一,是享有显著的不受政府控制的自由。” [18]
具体来说,首先,大学通常被看作是独立的社团法人,即学术法人,大学的法人地位受到国家宪法、其他相关法律的保护以及有关法院判决的支持。很显然,学术法人一旦建立,它们就在法定的权限内独立于特许其成为法人的最高权威,也独立于它的各种资助者。[19]再者,在美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理念奠定了联邦体制的自治原则,照此推论,院校自治的合法性也必将得到某种程度的认可。因为制宪者充分信赖个人的自治能力和人类的自治能力。一如麦迪逊所言:“一切政治实验”都应该“寄托于人类自治能力的基础上”。[20]事实上,学术共同体不仅渴望自治,而且也具备相应的自治能力,这正是院校自治得以存在的法理基础。而从有关的判决看,1819年达特茅斯学院诉讼案的判决是维护大学自治地位的经典案例。其次,外部社会集团、个体的权力触角很难直接延伸到大学内部,其利益诉求是通过董事会这种中介机构间接地传达给大学,从而促使大学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外部社会的现实需要。实际上,多年来,在学校层面美国大学形成了董事、行政人员和教授的权利复杂地交织在一起的特点。尽管如此,在形式上处于控制顶点的是董事会(或评议会),而董事会中的校外人士以代表广大社会利益的名义负责对院校的长远发展进行指导。[21]通过这种制度实施机制,美国大学有效地拦截了外部社会集团、个体尤其是政府权力的冲击,确保院校自治。
此外,在美国,大学制度的自治取向显然还与政治上的民主崇拜及分权体制、经济上的市场逻辑、文化上的个人主义和实用主义等密切相关。
(二) 学术与行政分工合作,学术人员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由权
从某种意义上说,美国现代大学制度的生成之道在于:一方面,它充分吸收了英、法、德等国大学制度的有益经验;另一方面,它又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对之进行了本土化改造以及富有原创性的再构。基于此,它历史地形塑了自身在价值追求上的新特点。就微观的大学制度取向而言,美国大学的学术与行政分工合作,学术人员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由权。
首先,从基层学术组织与学院、大学一级的权利关系看,美国大学的学术权利重心在底层,最小学术单位即学系享有较高程度的自治权。这种自治权主要体现在发展规划、课程设置、教学管理、学科建设、教师聘请与晋升等方面。与研究所相比,学系的权利比较分散:一是在正教授中分配,二是在副教授和助理教授中分配。此外,系主任并不是由某个人固定占有的职位,并且在一些问题上他还必须与正教授、副教授,甚至必须同全体教学人员商讨。
其次,从学术力量与行政力量的权利关系看,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主要负责行政事务,学术机构和学者则主要负责学术事务,因而学术人员拥有一定程度的学术自由权。如上所述,美国大学基层学术单位是学系,由于教师的广泛参与,学系的权利并不特别地集中于某些人手中。事实上,学系首先是一个社团式机构—一个围绕某一学科的共同利益而组织起来的相对统一的机构,并且,最高长官即系主任的角色也非常微妙,“他是一个处于上挤下压地位的中间人物,既负责教学工作,也负责行政工作,他的权限责任很不清楚” [22]。从学院一级来看,院长一般由大学的最高官员任命,并作为中心行政机构的成员进行工作;每个院长职位都配有助理院长和其他辅助人员,拥有不同于教授团体的权力。当然,每个学院还拥有一个或几个团体机构,如研究生院教授会、本科生院教授会、文理学院教授会等,这些机构不定期开会,听取各自院委员会和院长报告,并通过集体投票的方式进行决策。可见,在这一级组织中,行政人员和学者复杂地交织在一起,这一特点可称为学者团体的官僚化联盟。而从大学一级来看,除了前面论及的董事会之外,美国大学还形成了一大批行政人员,他们既不是教学人员,不受教授会控制,也不是州教育部的人员,不受其指挥。他们主要负责处理招生、保管档案、人事政策、设施管理、图书馆管理、预算、公共关系、校友事务和大学计划等方面的事务,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个行政关系网络,并在其中按照校长、副校长、财务主任和事务主任的旨意工作。同时,学者们也形成了一些集体性的代表机构,如学术评议会或常设官员委员会等,这是一些全校性的或包括学校主要部门在内的机构,主要负责处理全校性的学术事务等。由此可见,在内部治理结构上,美国大学形成了行政力量与学术力量分治的格局,其控制结构是一种社团联盟,按官僚体系指挥,由院外人士监督。[23]
总之,美国现代大学制度既是历史发展的结果,也是大学与社会相互妥协的产物。美国是20世纪乃至当今世界上高等教育最发达的国家,这种显赫地位显然与其独特的制度安排及其运行机制有着密切的关系。客观而言,美国现代大学制度既有特殊性,也有反映大学发展规律的普适性。仅就大学制度价值矛盾所彰显的新特征来讲,这种普适性就在于,制度的规制取向与自由追求在新的发展水平上保持了张力下的动态平衡。
四、 欧美国家大学制度价值矛盾演化的反思
可以肯定,西方大学制度价值矛盾的演化是一个不可逆的历史过程。在此过程中,它的丰富性、复杂性和生成性不断地涌现出来。通过对欧美国家大学制度价值矛盾历史演化的梳理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思考,似乎不难获得如下结论。
第一,大学制度的价值矛盾是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历史地看,无论是在中世纪的西欧还是当今的美国,大学制度的价值矛盾都是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可以说,大学制度价值矛盾的客观性,根源于大学的客观性。更确切地讲,它根源于大学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以及大学内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第二,大学制度价值矛盾的演化是一个动态的历史过程。虽然大学制度的价值矛盾是客观存在的,但其具体表现内容、形式、程度等却不是始终恒常的,而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历史过程。
第三,欧美国家大学制度中规制力量和自由力量的历史性变迁的背后,既折射出大学形态演化的动力学,也反映了学术发展的某些规律。虽然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大学制度中的规制力量和自由力量千差万别,但欧美大学制度中规制力量的历史发展总体上呈现出不断增强的趋势,自由力量的变迁则似乎与此相反。另一方面,西方大学制度的规制力量或自由力量又不是单方面地、绝对地发展,而是在充分尊重大学逻辑的基础上,双方之间于漫漫的历史长河中保持着某种张力下的平衡或协调状态,这可能是西方大学能够不断突破既有的边界约束、实现新发展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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