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高等教育显然是在与英国及欧洲其他大陆国家不同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通过几个世纪的不懈努力,如今的美国高等教育已经成为影响世界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的重要力量。特别是美国的研究型大学,不仅影响力大,而且数量多。可以说,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与其独特的制度体系存在密切关联。首先,美国是一个实行分权制的国家,也是一个市场制度发育比较充分的国家,这些与从欧洲沿袭而来的学术传统共同构成了美国大学发展的制度环境。其次,美国现代大学制度是紧紧围绕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理念而组织和制定起来的。
作为美国大学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董事会制度是美国大学治理结构的基石,是促使美国大学系统保持适应性和灵活性的制度根源之一。鲍德里奇认为:“理解校外人士的管理在美国高等教育中所起的作用是理解当代美国高等院校管理问题的关键。” [17]在一定程度上,从价值角度探究董事会制度运行的实践逻辑及其影响是揭示美国大学制度何以独特的关键。
一、 大学董事会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在美国,无论是公立大学还是私立大学几乎都设有董事会。所不同的是,私立大学的董事会通常是根据“特许状”设立的,而公立大学的董事会则是按照州宪法或州的其他法律设立的。美国大学董事会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无疑经历了一个长时段的演变过程。因此,审慎地梳理其形成发展脉络,不但有助于深化认识,而且可以更好地探寻其运行背后的价值逻辑及其实践影响。
(一) 大学董事会制度的确立
董事会制度是美国高等教育的一个突出特征。虽然其历史渊源可以追溯至中世纪的欧洲大学,但其真正确立则是17世纪之后的事情。当时殖民地学院的迅速建立、加尔文教义所信奉的外行管理理念与实践的盛行以及学者行会的先天性缺失等,决定了北美殖民地早期学院由外行控制的管理方式。一般认为,美国早期大学由外行控制的管理方式主要有两种:两院制模式和一院制模式。
1.两院制模式管理
1636年,马萨诸塞湾殖民地州议会同意建立哈佛学院,并在1639年成立了董事会作为初始的管理机构。董事会成员包括总督、副总督、财政大臣以及3名地方行政长官和6名牧师。然而,这个委员会仅仅是一个临时性机构,通常认为是监视会(Board of Overseers),而非董事会(A Governing Board)。因为该委员会既没有永久性也没有自治权,而且其成员任职也极不稳定。[18]为此,1642年议会通过新法案决定重组这个委员会,由总督、副总督、校长以及议会的9名助理和9名牧师共21人组成,并使之具有永久性和自治权。后来,哈佛学院又在董事会之外成立了院务委员会,由校长、司库和5名教师组成,主要负责学校日常运作的具体管理事务,如招生、聘请教师和行政管理者、开发教育项目、制订学科专业发展计划等。就两者的关系而言,作为学校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不仅对院务委员会的相关决定拥有最终审批权,而且还拥有对院务委员会的监督权以及新校长的任命权;院务委员会则负责董事会制定的大政方针、发展规划、学校预算等的具体执行工作。与哈佛学院一样,创办于1693年的威廉·玛丽学院也采用了两院制模式的管理体制。
2.一院制模式管理
可以说,哈佛学院和威廉·玛丽学院首开了美国大学董事会制度的记录。不过,两院制管理模式及组织机制事实上并没有被后来的大多数高校所仿效。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董事会和院务委员会之间存在着相互争斗和扯皮的现象,而这种情况必然给大学带来不可避免的混乱。有鉴于此,于1701年成立的耶鲁学院则采用了一院制模式的管理体制:该校只设立一个董事会,而且董事会席位全部由公理会牧师占据。
客观来讲,一院制模式管理并不是十全十美的,但它却明显优于两院制模式。正因为如此,后来成立的高校普遍仿照耶鲁模式建立起单一的董事会制度。至此,美国大学的董事会制度基本上确立了下来。[19]
(二) 大学董事会制度的发展
在设有董事会的美国大学中,董事会是校内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大学法人。正如美国著名的历史学家霍夫斯塔特所言:“在法律意义上,是董事会,而不是教师代表着学院或大学,他们合法地享有雇佣和解雇教师以及就学校治理做出几乎所有方面决策的权力。” [20]相较于过去,历经300余年变革与调整之后的美国董事会制度客观上发生了一系列变化,突出表现在其成员的构成与选拔、组织结构与运行等方面。
第一,董事会成员构成与选拔的变化。从董事会成员的构成看,其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宗教力量不断减弱,世俗势力则逐步增强。发端于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早期学院,其董事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成员是牧师和政府官员所代表的传统社会精英,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世纪中叶。此后,以工商界领袖和专业人士等为代表的现代社会精英逐渐取代了传统社会精英在美国大学董事会中的主流地位。研究显示,现代美国大学董事会成员中多数为工商企业、金融界、法律界和政府的名流。[21]二是教师和学生开始进入董事会。随着学术专业化的兴起,教师团体力量增强,其在学术事业发展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因此很多学校日益重视教师意见,并吸纳一些教师代表作为董事会成员。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学生运动的高涨以及学生维权意识的觉醒,董事会也开始将部分学生代表纳入其成员范围之内,不过,他们没有表决权。三是校长开始逐步成为董事会的当然成员,并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传统上,校长并不是董事会的成员之一,但19世纪下半叶之后,由于校长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越来越多的校长开始参与董事会,并成为成员;董事会逐步将部分管理权力赋予校长,校长则成为董事会相关决议的执行者,并对董事会负责。
从董事会成员的选拔来看,其变化主要体现在:一是董事会成员的选拔方式更加灵活多样。一般而言,私立大学的董事会具有自我永久性,是自我更替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共同选举和校友选举,构成私立大学董事会成员的两种主要选拔方式。于公立大学董事会来说,州长任命、州议会选举、全州人民选举成为其选拔董事会成员的三种主要方式。二是董事会成员的选拔标准更加看重其募集经费的能力。对于董事会来讲,它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为学校发展筹集资金,因此,拥有较强的经费筹措能力自然成为董事会成员的任职资格之一,尤其是在大学办学规模越来越庞大、所需经费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此外,董事的任期也出现了一些变化。过去,董事会对董事的任期并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一旦某人取得董事资格,其任职年限几乎是终身性的。但是,20世纪80年代中叶以来,一些学校开始逐步规定董事的任职年限以及退休年龄。目前私立大学董事会的董事通常任期是3 ~ 4年,公立大学的大多为6年。
第二,董事会组织结构和运行的变化。从董事会的组织结构来看,董事会大致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和司库等职位,并由这些职位构成一个相对稳定而严密的结构体系。其中,董事会主席是一个相当关键的职位,因为他既是董事会的核心领导者、代言人,又是校长及其行政管理团队的合作者,是他们的顾问。董事会主席的产生,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二是由董事会成员轮流担任;就其任期而言,每所学校的具体情况不一样。总体来看,董事会主席的任职年限由1年到终身不等,一般的任期为3 ~ 4年。此外,与早期殖民地学院相比,现代大学规模不断扩张、学校管理事务日益复杂,因此,除了少数小规模董事会之外,大部分董事会都下设各种委员会处理相应的管理事务。当然,尽管每所大学董事会下设的委员会的数目不一、职责不同,但就一般情况看,它们主要包括执行委员会、财政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学生事务委员会、发展委员会等。并且,各种委员会大多由5~8名成员组成,这些成员既有来自董事会的,也有不是来自董事会的。
从董事会的运行方式来看,召开会议是其主要的方式。也就是说,董事会主要是通过开会这种方式来议决大学的有关重大问题的。当然,无论是公立大学还是私立大学,董事会的会议日程、内容、参与人员等都是由董事会主席、秘书和大学校长根据有关文件予以明确的。
二、 大学董事会制度的价值矛盾及其表现
经过300余年的变革与发展,美国大学董事会制度逐步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价值取向及价值关系。这些独特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关系,一方面反映了制度环境对美国大学的深刻影响,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对大学学术逻辑内在诉求的关切。
(一) 大学董事会制度的自由追求
作为美国大学制度的核心构成,董事会制度的自由追求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考察。其中,宏观层面涉及的主要是大学与社会的关系,微观层面涉及的则主要是大学内部不同力量之间的关系。
第一,从大学与社会的关系来看,董事会制度能够有效地规避外部政治、经济、文化浪潮的直接冲击,充分保障大学自治。首先,作为大学与社会之间联系的中介机制,董事会发挥着“防火墙”“ 缓冲器”的作用,使大学免受任何外部力量的直接侵扰,保障学术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毫无疑问,高深学问日甚一日、身不由己地卷入市场和政治的漩涡之中。尽管如此,但就美国大学而言,由于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是大学法人,任何外部力量对大学的影响都必须经过董事会的过滤和缓冲。这样一来,它就避免了外部政治、经济浪潮对大学的直接冲击,维护和保障了大学的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从而也保障了智力生活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其次,董事会在筹措办学资金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有利于大学自主发展。客观而言,大学很难拥有完全自治,因为完全自治必然要求完全的经费独立。然而,由于董事会在筹集办学资金方面的作用甚大,大学尤其是私立大学的经费来源日趋多元化,避免了单一的政府渠道,从而有力地支持了大学的自主发展。“多种供给来源可使多种利益进行竞赛,可体现各个不同的准则,并且可通过合理的重复预防由于单根动脉的堵塞而导致心力衰竭。” [22]再次,董事会主要由院外人士和专业人士构成,这种人员组合及其作用机制有助于大学学术自治的真正实现。奈斯贝特指出:“高等教育的管理机构必须是由专家和院外人士两方面组成的,学术自治才会实际有效。没有前者,大学就会信息不准;没有后者,大学就会变得狭隘、僵化,最后就会与公众的目标完全脱节。” [23]
第二,从大学内部不同力量之间的关系来看,董事会制度能够有效地避免学校行政体系的高度集权,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学术专业的自主性和独立性。首先,从董事会与校长及其领导的学术行政管理团队的关系角度审视,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但它并不直接处理学校的日常行政事务,其议决的方针政策主要由校长及其领导的学术行政管理团队具体执行;校长是董事会的当然成员,具有表决权,但他的角色主要是学校的行政首脑,由董事会选拔聘用,并向董事会负责。可见,董事会主要负责制定有关学校运行与发展的方针政策,校长及其领导的学术行政管理团队则在董事会制定的政策范围内行使职权,因此,董事会制度既充分发挥了学校行政体系的积极作用,又有效地避免了其高度集权,从而间接支持了学术专业的自主发展。其次,从董事会与学术专业的关系角度考察,一方面,随着学术专业化的加速,教授团体的力量增强,他们对于学术自由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并成立了相应的学术专业组织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董事会通过制定更加完善的学术政策以及吸纳更多的教师代表作为其成员,以此尊重和认可学术专业的发展逻辑。
总之,董事会不仅是大学的法人、最高的权力机关,同时也是一个行使和维护学术权力的机关。而且,随着联邦政府、州政府、政府部门官员、不守规矩的学生、法院、预算官员对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威胁越来越大,它已与校长、教师一道成为维护大学学术权力的重要力量。[24]
(二) 大学董事会制度的规制取向
董事会制度尽管在保护大学组织及教师自由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避免了政治团体、利益派别对大学的直接干预和过度侵犯,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规制了大学及学术专业的过度自利化行动,从而保障了公共利益、防止了学者权力垄断。董事会制度的规制取向也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来探讨。
第一,从大学与社会的关系角度看,董事会制度能够规制大学过度的学术自治化行动,避免大学游离于社会现实需求之外。首先,董事会主要由院外人士组成,而且其成员构成越来越多样化,因此,在形式上处于大学权力体系控制顶点的董事会,其构成中的校外人员以代表广大社会利益的名义负责对院校的长远发展进行指导,这种管理模式和组织机制无疑加强了大学与社会的有机联系,能够有效地防止大学因过分专注高深学问而忽视公共责任、过度关注学术价值而忽视社会价值。其次,董事会制度有利于大学不断满足社会需要,从而推动学校持续改革。必须承认,董事会中的外部人士代表更大的利益—公立机构中公众的一般利益、私立机构中特定群体和支持群体的利益,或者这两者利益的结合,[25]这使董事会在进行决策和管理时能够更好地反映社会发展对学校的要求,规避校内人士尤其是学术团体基于自身利益诉求而可能出现的对改革的阻抗。
第二,从大学内部不同力量的关系角度看,董事会制度能够规制学者过度的学术自由化行动,防控学者权力垄断。首先,主要由校外人士组成的董事会使专业人员的观点受到校外人士观点的牵制和约束。如前所述,多年以来美国大学董事会成员的职业构成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但是,校外人士在董事会中占据支配地位的格局却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所以,美国的高等教育机构基本上由校外势力控制。在此情况下,专业主义的言论和行动必然受到校外势力的影响和制约。其次,作为一种监管学者权力的手段,董事会制度可以防止学者的权力垄断。事实上,学术自由不仅受到外部世界的威胁,也可能受到来自大学内部的威胁。比如,部分学者权力专断就属于后者。然而,就学术事务来讲,董事会具有下述管理权限:一是制定大学与学术有关的各项组织条例和章程;二是批准教授会制定的学术任命章程、教师行为准则以及其他各项与学术有关的政策;三是设置或调整学术机构;四是直接任命和评估学校绝大多数高级学术职位等。[26]一言以蔽之,尽管学者的学术权力是相当大的,但它并不是没有限度的,它受到了董事会的深刻影响。也就是说,董事会拥有的这些学术管理权限客观上能够有效地防范与制约学者权力的高度内敛和集聚。
(三) 大学董事会制度价值矛盾的表现
通过前文的分析不难发现,美国大学董事会制度的自由追求和规制取向之间既存在着一致的地方,也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冲突,显现出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对立的复杂性特点。就相互对立这个方面而言,美国大学董事会制度的自由追求与规制取向之间的矛盾似可归结为两种价值冲突:一是社会公众价值与大学个体价值的冲突,二是行政价值与学术价值的冲突。
从宏观层面的角度来看,董事会制度的价值矛盾主要表现为社会公众价值与大学个体价值的冲突。基于知识论的视角,这种价值矛盾也可表述为知识的学科价值和知识的应用价值的冲突。一方面,与其他国家大学的权力结构不同,董事会是美国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大学法人,因此,这种管理模式和组织机制避免了外部政治浪潮、经济浪潮和文化浪潮的直接冲击,保障了大学的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从而也保障了学术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大学自身的价值即个体价值得到了维护和尊重。另一方面,300余年来,美国大学和学院董事会成员的职业构成发生了显著的变化:随着时间的推移,牧师在董事会中的绝对支配地位逐渐削弱,神职人员在董事会成员中所占比例大幅度下降,而工商企业界的代表在董事会成员中所占的比重不断提高,其地位日益重要,但校外人士在董事会中占据支配地位的格局却始终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27]可以说,董事会中的校外人士的职业构成是多元的,这无疑反映了不同职业群体的利益诉求。很显然,校外人士掌控下的董事会不仅强有力地规约了大学过于自主化的言论和行动,而且还有利于加强大学与社会的有机联系。如此一来,这不仅使董事会的决策和管理能够更全面地反映外部社会的要求,而且还使大学的学术工作密切联系社会实际,更好地为社会发展服务。相应的,大学的社会公众价值得到了凸显。
从微观层面的角度来看,董事会制度的价值矛盾主要表现为行政价值与学术价值的冲突。一方面,随着学术专业化的发展、教师团体力量的增强以及为了弥补校外人士在知识和经验上的不足和适应教育民主化的要求,大学董事会越来越重视教授的学术修养和专业智慧,注意发挥教师的作用,其主要途径有三:一是吸收教师代表参加董事会;二是吸收教师参加董事会下设的学术委员会、学生事务委员会、计划委员会等与学术问题相关的委员会,并赋予教师表决权;三是在董事会全体会议和委员会会议上为教师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28]由此可见,学术价值越来越得到董事会制度的维护和关切。另一方面,在美国高等教育结构中的大学一级主要表现为吸收院外人士作为董事,负责总的方针政策并负有最终责任,掌握最后权力。可以看出,董事会是大学的最高权力机关,拥有最终的学术管理权力。这些学术管理权限对于学术任命、职位晋升、项目申报、学科规划等方面都会产生强大影响,从而能够规制教授团体过于自由化的学术行动,避免专业主义,而这无疑彰显了董事会制度的行政价值。
三、 大学董事会制度价值矛盾的消解
如上所述,美国大学董事会制度的自由追求和规制取向之间客观上存在着对立和矛盾。这种对立和矛盾具体表现为两类价值关系的冲突:其一,社会公众价值与大学个体价值的冲突;其二,行政价值与学术价值的冲突。那么,实践中美国大学董事会制度的价值矛盾究竟是如何消解的呢,其背后的依据和逻辑是什么,这种实践消解对美国大学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从前文的论述中可以发现,美国大学董事会制度价值矛盾的实践消解是一种典型的混合型模式,即董事会制度的规制取向与自由追求之间在时间序列中相对适度地达成了平衡和协调。具体来说,一方面,董事会制度有效地规避了外部世界的直接威胁及大学内部行政体系的高度集权,保障了大学的学术自治和学者的学术自由;另一方面,它又有效地规制了大学的过度学术自治化行动以及学者的过度学术自由化行动,避免了大学游离于社会现实需求之外以及学者的权力垄断。可以看出,这种混合型模式的依据和逻辑是认识论哲学和政治论哲学之历史的、具体的统一。换言之,混合型实践消解模式既坚决反对单纯的认识论逻辑,也坚决反对绝对的政治论逻辑,极力主张认识论逻辑和政治论逻辑在时间序列中的平衡和协调。
毋庸置疑,董事会制度价值矛盾的混合型实践消解模式对美国大学产生广泛影响。概括起来,这些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充分尊重大学的学术理性。大学之所以从不考虑“促进人类知识的普及与发展”之外的任何事情,是因为这种对知识的无功利性的探求已经成为现代文明的最高和最终目的。[29]可以说,学术性是大学安身立命的根本所在,没有了对知识的无功利性探求,大学存在的合法性必将遭到质疑。董事会制度的独特之处在于:它有效地避免了外部世界对大学的直接冲击及大学内部行政体系的高度集权,维护和保障了大学的学术自治和学者的学术自由。这种充分尊重大学学术理性的观念与制度实践不仅使美国高等教育合乎本性地发展,而且还成为其重要的精神传统。
第二,充分关照大学的社会理性。董事会制度一方面保障了大学的学术自治和学者的学术自由,另一方面避免了大学游离于社会现实需求之外以及学者的权力垄断。后者所彰显的正是大学的社会理性。实际上,董事会制度通过“外行领导内行”这种管理模式和管理机制控制了大学的发展方向,加强了大学与社会的有机联系。很显然,这种充分关照大学社会理性的理念与行动,不但使美国高等教育获得了持续变革的动力及相应的社会资源和财政资源,而且使大学深度融入社会,并承担起不断服务社会、引领社会的重任。
值得强调指出的是,美国大学董事会制度本身有一个变革和调整的过程,因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对大学的实际影响是不同的;董事会制度不是孤立的,它与其他制度一道共同构成了美国大学制度的有机整体。但在历史演变及与社会其他制度的有机联系中,董事会制度充分尊重和关照大学的学术理性、社会理性的实质是一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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