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碑立于锦屏县固本乡新民村。青石质,方形。高132厘米,宽74厘米。
【释文】
太子少保[142]头品顶戴[143]兵部尚书[144]贵州巡抚部院[145]一等轻车都尉[146]岑[147]为严禁加收钱粮以苏民困事
照得维正之供,本应征纳;而乱后之民,尤当抚恤。本部院下车以来,明察暗访,得悉各府、厅、州、县征收钱粮弊端。如:
秋粮市价每石银一两,折征贰两,是加一倍也;又改银收钱,钱价换壹千陆佰文,折收叁千贰佰文,又加一倍也;复加以粮房票钱、催差杂费,又加一倍也。如上实米,除例征耗米外,另有地盘样米、尖斗尖升等项浮征,致上粮壹石、非贰叁石不能完纳。
至收条银,百姓纳银,到时则曰“银水不足,□□不足”,多方刁难。或改钱折收,藉称市钱市价,必加廪“平库”色[148],任意勒索。以致每完条丁银壹两,加至贰叁两不等。各省定赋之例,虽有加收耗银,而查《贵州田赋则例》条银壹两,最多不过准收耗银壹钱五分;秋粮壹石,准收耗米壹斗五升。何至加及数倍,苦累良民?!
又闻兴义各属层粮差,于百姓上钱粮时,先勒索“报到”钱文。出钱者,给墨飞[149]壹张,方准上衙门上纳;如不先花“报到”钱文,甚有延至两叁月不能上粮者。
种种弊端,难以枚举。
在官吏书差,以为民愚而我智,即百般盘算,无奈我何。讵知[150]朝廷设官,原以保民。若如此暴虐,是蠹[151]也,非官[152]也!本部院奉命抚黔,职在安民察吏,断不容此等贪污以殃及百姓。除檄饬[153]该地方官遵照外,合行出示晓谕。
为此示,仰阖省[154]绅民人等悉知:
嗣后[155],尔等完纳钱粮,无论秋粮、条银,无论收银、收钱,除例征耗银、耗米外,只照街市价分两加银二钱、每石加米二斗,以为倾工、批解等项公费。
此次示后,凡秋粮之地盘样米、尖斗尖升、条公横征勒收、加平加水,一切积弊概行革除。
倘再有书差仍前勒索,呈控地方官不究者,即系官与书差同恶相济。许尔等来辕据实陈告,本部院定行从重参办,决不宽贷。尔绅民亦不得藉故抗延,并予治罪。
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告示
右谕通知
光绪五年[156]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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