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碑文刊刻于康熙五十六年(1717)黎平府“革除土司重征滥派”碑的阴面。
2013年6月26日拓。
【释文】
潭溪正司正堂石为复定章程,以垂永远事
照得本司□□□□□□□□□□每年每户帮给“火烟钱”伍拾文,以作“养廉[231]”等项。然,每年□□□□□□□□□□□□□久生玩民,俗恐有议论,□能料尽得归于画一。
兹述硐下寨等□□□□□□□□□□□□钱壹拾肆千文,以作养廉之项。然,每年仍符伍拾文之数任司主□□□□□□□□□□□□劳曲折,两得其便。日后,司主万事(世)子孙不得再取“火烟钱”,准此为例。倘□□□□□□□□□下乡不在此□议内。
一经合相商酌,□属至善,咸所乐从。合行执照[232],以垂永远。□□□□□□□寨首人拢此为据。
一时美举,永定章程,各无变局。
特给一纸,永远为据。
光绪二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潭溪司副司正堂石为复定章程,以垂永远事
照得本司苟蒙宪恩准,每年每户□取“火烟钱”五十文,以作“养廉”等项。然,虽蒙上宪特恩,奈地方早于康熙年间已□归府,现有章程可据,地方不肯帮给,始控到俞府主案下。照俞主断令,帮给“火烟钱”五十文,地方亦不肯出。遂往道宪赵控告。道宪令六寨共出钱四十千文,以为节外生枝,地方仍不肯出。
本司念切地方均属一家,纠缠日久,未免大伤和好之宜。俟后,再三与各处首人酌商,每户出与钱叁百文,只此一屈(届),日后万世俱会。是以各处首人商议,俱各肯出。□约六处地方,共有九百户烟火,共出钱贰佰柒拾千文,如数交清。置业生息,俾免繁劳。虽后世子孙,相承勿替!各□□伤□□异议至若。
另,奉府公事下乡,不在此举议内。
一经合相商酌,均属至善,咸所乐从。合行执照,以垂永远。
为此照,仰各地首人执此为据:
本司日后万世子孙不得复加翻悔,各寨子孙亦不得别生枝节,致伤今日和好。于一时美举,永定万代章程。一议定妥,各无变局。
兹将给一纸,永远承照。
计开述硐二十户。
右给述硐寨执照。
光绪二十二年[233]二月初九日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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