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中国政府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无毒国”。这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创造的人间奇迹,是中华民族发展史上最为辉煌的一页。作为历来鸦片极其盛行而解放又较晚的云南,也在此后不久基本上禁绝鸦片,结束了100多年的烟毒之害。本文拟对20世纪50年代初云南的鸦片问题作一番回顾,并对当时解决鸦片问题的政策措施进行分析和总结,从中引出一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这对今天正在开展的禁毒斗争无疑是有意义的。
一
鸦片传入云南始于明代,据万历时任云南布政使司右参政的谢肇膌记载:当时永昌腾越一带的“诸夷”已经种植罂粟,不过仅用来作药物。[1]入清以后,鸦片在云南的种植日渐广泛。迄于道光初年,云南“滑边夷民”和“内地民人”均普遍种植罂粟,并以其果浆煎熬鸦片,以此渔利。为此清宣宗于道光十一年(1831年)诏谕内阁:“兹据阮元(时为云贵总督)等奏,滇省沿边山僻民、夷、土司中,间有偷种渔利之事,即应明定章程,严行惩创。……著该督等,恪遵前降谕旨,妥议章程,奏明后通饬所属随时严禁,并于每年年终具奏一次,毋日久生懈。”[2]道光帝颁旨,令云南督抚“妥议章程”“随时严禁”,这便是云南鸦片史上最早实施的禁政。此后,清廷又屡颁诏令严禁种、吸鸦片。光绪末设立“禁烟局”,还制定了一个“禁烟尽净”计划,限期3年禁绝。然而,直至清朝覆灭,云南和全国一样,禁烟效绩不彰,鸦片流毒依然如故。民国初年,云南省军都督府复申禁令,并制定厉行禁烟条规,然而也不过是一纸空文。护国军兴后,云南连年用兵,军费浩大以至省库空虚,经官绅协议,乃私弛禁令,准民种烟。尤其是于民国九年秋,唐继尧为筹措驻川滇军撤回之经费,即假手省议会通过了贻害三迤的所谓“寓禁于征”的决定,从此种、制、运、吸鸦片在云南实际上已经合法化,其烟祸遂日盛一日,一发而不可收拾。据载:当时云南全省共有130个行政区,种烟者竟有129个,只有一个区未种。民国九年至二十四年间,全省每年有数十万甚至上百万亩耕地被用来种植鸦片,其中民国十九年多达200万亩。若以每亩平均产烟30两计,则全省年产鸦片大约3000~6000万两。云南省政府征收的“禁种罚金”及“禁运罚金”等“鸦片收入”,其为数巨大,在全省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如:民国十三年全省鸦片收入90万元、民国十四年300万元、民国十五年多达800余万元,分别占各年度财政收入的20%、30%和72%。[3]从民国二十四年开始,云南省实施分区禁种鸦片的办法,“期于(民国)二十六年将烟苗一律禁绝”。然而,原定三年的限期过去了,禁种收效不大,滇西南的一些僻远之处以及迤东地区,不惟禁种未果,反而获“准暂缓禁种”,其中镇康、镇雄等18处被划为“展种区”(即延长准种区)。在此期间,所产鸦片创云南历史最高纪录:民国二十六年展种区实际种烟多达6053250亩,产烟多至118065000两。翌年也实种2705250亩,产烟54105000两之多。民国二十七年,“展种区”定限已满,从此全省130县市一律不准再有烟籽入土。然而不少地区不顾禁令继续种烟:民国二十八年有43个县,二十九年49个县,三十年57个县,三十一年58个县、三十二年21个县、三十三年31个县,[4]这些县市所产鸦片当不在少数。抗战胜利以后,云南省政府尽管又重申禁令但实际上毫无作用,种烟之风仍然十分盛行,甚至省会昆明郊区也到处可见盛开的罂粟花。据统计:1949年底,云南种植鸦片多至650余万亩,占全省总耕地面积的五分之一,每年产烟约3000~5000万两,鸦片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70%以上,全省吸食鸦片者多达400万人,约占全省人口总数的四分之一,云南笼罩在“黑色恐怖”之中。抽鸦片的人到处都是。[5]当时,昆明、宜良、开远、曲靖、沾益、下关等市县是鸦片的主要市场,其中昆明与下关是主要集散地,每年有数千万两因品质优良(即吗啡成分特高)而闻名遐迩的“云土”从这里运往省外销售,其中一部分还销往盛产鸦片的缅甸和印度等国。在省内人口集中、商贸较发达的城镇以及鸦片盛产区,烟馆林立,随处可见。据不完全统计:1950年前后,昆明市有烟馆1187家和唆唆(用烟垢配制而成)馆433家、玉溪县396家(烟民25.7万人,占其总人口的166%)、武定区568家、保山区810家、蒙自县400余家、个旧县140多家、下关县仅紫云街就有烟馆百余家,缅宁县仅城内就有烟馆50家而全县35%的人吸食鸦片。[6]由于大量良田被用来种植罂粟,粮食生产受到了严重破坏,“造成粮食日益缺少,以致仰赖越南粮食输入,使金钱物资外溢”。而当广大人民无力购买高价进口米时,便发生了惨不忍睹的饥荒,“历来云南的饥荒,都与种烟有很大关系”[7],数百万之众的烟民吸食鸦片的结果,不仅严重摧残了身心健康,还使许多人陷入了贫困的境地,其中一些人铤而走险,为非作歹,扰乱社会,从而造成了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云南省刚建立的人民政权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此外,当时云南省与鸦片相关的同境内境外敌对势力作斗争的政治形势也十分严峻。境内被推翻的反动阶级以手中掌握的大量鸦片为资本,纠集残余势力,不断进行反革命暴动,妄图东山再起。一些敌对分子则继续制造和贩运各种毒品,扰乱社会秩序。如大贩毒犯郭怀安,是原国民党航空站站长,曾利用职务之便贩运鸦片七万两至重庆等地销售,卢汉起义时被关押,后来宽大取得释放。出狱后不思悔改,继续组织贩毒集团,先后收购、贩运鸦片、吗啡、砒子(从鸦片中提炼的可供食用的毒品),从1944年起即以昆明为基地制造和贩卖毒品,被称为“唆唆大王”。1951年从重庆、贵阳潜回昆明,继续制造毒品,折合鸦片6.25万两之多。[8]另外,溃逃到境外的国民党残部,利用中缅、中泰交界处的自然屏障和复杂地形,大量种植罂粟,向云南境内贩运鸦片以维持数万官兵及眷属的生计。而驻缅、泰的国民党特务机关,也以鸦片为诱饵,发展特务,窃取情报,不断向我境内进行渗透和破坏。面对上述十分严峻的鸦片问题及政治斗争形势,新生的人民政权为了打击境内外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安定社会秩序,恢复和发展生产。同时为了铲除旧社会遗毒,挽救广大的烟民,必须立即采取有力措施解决鸦片问题。
二
鸦片问题不仅是云南面临的严峻问题,也是全国性的严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面临着许多极为困难的问题,如经济上的赤贫、社会秩序的混乱、军事上的压力等。然而,党和人民政府仍然下决心为禁绝荼毒中国人民一个世纪之久的鸦片烟毒、彻底荡涤旧社会的污泥浊水而奋斗。在新中国成立不到半年,即1950年2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即向全国发布了“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通令》指出,鸦片烟毒危害已成为社会的一大问题,广大群众受害极深,并严正申明人民政府禁烟的坚定立场和方针政策。一周之后,即3月1日,以刘伯承为主席的西南军政委员会也发布了“关于1950年春耕及农业生产指示”,其中强调严厉禁止种植鸦片。接着又分别于同年7月31日和12月28日通过了“关于禁绝鸦片烟毒的实施办法”及“西南区禁绝鸦片烟毒治罪暂行条例”。中央和西南区的这些通告、指示和条例,为云南省开展禁毒斗争指明了正确方向。
以陈赓为主席的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和西南军政委员会的通令与指示,结合云南省的实际情况,分别于同年6月28日和29日、7月21日、8月25日及12月9日先后五次发布了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布告、指示、训令和通知等,阐述了云南省面临的禁烟形势,规定了本省禁烟的步骤以及各个阶段的中心任务,制定了切合本省实际的禁烟政策及措施,指明了建立各级禁烟机构的必要性,规定了一切禁烟工作人员所应遵守的纪律等。此外,还明确要求各级政府与禁烟机构要广泛动员群众,造成雷厉风行的强大声势,以彻底禁绝鸦片烟毒。
1950年6月2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以“府行政字第11411号”向全省发出了陈赓主席签署的“禁烟布告”,这是新中国成立后云南省实施禁烟的开始,此后至1952年6月,约两年时间为云南省禁烟的第一阶段;1952年7月至1954年11月,也是两年多时间为云南省禁烟的第二阶段。兹分别简述各阶段实施禁烟的情况。
第一阶段(1950年6月—1952年6月):这一阶段的中心任务:首先是严禁种植罂粟,以期从“根本上消灭鸦片的来源”。其次是禁止贩运鸦片、禁止制造吗啡及唆唆等毒品、禁止吸食毒品和取缔所有烟馆。在实施禁种罂粟的过程中,各地均紧密结合减租退押、清匪反霸等政治中心工作,对广大农民进行深入教育,使其不再种植罂粟。同时也充分重视农民群众的实际利益,帮助农民解决改种粮食和其他经济作物中遇到的生产技术、农具、籽种、肥料等实际困难。经过深入教育和帮助解决困难,广大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做到了不种、不卖、不吸”鸦片。一些过去长期种烟的农民,也纷纷保证“不再有一株烟苗出土”。向来以产“云土”出名的丘北、广南县,大部分绝种了。蒙自县芷莫区,过去年产大烟4万两,实施禁种的当年一株罂粟未种。普洱专区七县及澜沧、潞西、梁河、腾冲等过去盛产鸦片的大多数农民,也都纷纷自动改种其他作物。1951年下半年,各级政府又继续抓了巩固禁种成果和铲除零星种植罂粟的工作,将禁种推向深入。至1951年底,除一部分沿边少数民族地区尚种植罂粟外,实行禁种的69个县基本上实现了“无烟苗出土”的目标。在实施禁制、禁贩、禁吸鸦片的过程中,全省公安机关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查缉贩运烟土、惩治贩毒、制毒分子和坚决取缔烟馆的斗争。至1951年底,全省共查获贩毒案件3600起,收缴鸦片150多万两,依法判处徒刑的贩毒、制毒罪犯共1048名,查封、关闭烟馆数千家等。[9]经过近两年的查禁,全省内地专县已初步改变了过去贩毒、制毒和吸毒无惧于法、公开或半公开化的状况。第一阶段的禁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第二阶段(1952年7月—1954年11月):这一阶段的中心任务是贯彻中共中央的指示,在全省掀起禁毒运动的高潮。1952年4月中旬,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肃清毒品流行的指示”,要求各省在三反、五反运动末期,有重点地、大张旗鼓地发动一次群众性的肃毒运动,集中解决贩毒问题,根绝制造、贩卖毒品和包庇掩护毒犯问题。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精神,对云南开展禁毒运动作了具体部署。首先,为加强对这场运动的领导,新组建了省禁毒委员会,主任由张冲副省长担任,委员由公安、法院、民政、监察、海关、外贸等部门以及军队的负责人担任。其次,制订了肃毒运动最后检查验收标准,即:1.该依法逮捕的毒犯全部逮捕归案,该依法惩办的毒犯全部依法惩办,该登记悔过的全部进行登记;2.流散社会的毒品基本收缴完毕;3.群众有了充分发动,把禁毒基本当做自己的事情。其次,确定禁毒运动的主要范围是内地正在进行土地改革的78个县,而以昆明、个旧、开远、保山8个县为重点。[10]1952年8月14日,首先在滇越铁路沿线的昆明、个旧、蒙自、沾益、曲靖、宜良、开远七市县开始“第一次打击行动”,至10月29日共捕获贩毒大犯和惯犯1698名,登记贩毒人员3400余人,缴获鸦片18.4万余两,首次打击取得重大胜利。此后,运动由点到面,逐渐全面展开。大多数市县的肃毒运动于1952年12月基本结束,少数县则延至1953年初结束。经过近半年轰轰烈烈的肃毒运动,全省共查出贩毒人犯2.44万人(其中罪恶严重者6239人,处以死刑者38名)、缴获鸦片150.2万两、毒资黄金2144两以及其他大批烟具和制毒工具等。[11]这场肃毒运动最后达到了原来制订的标准。1953年以后,各专县继续实施禁毒政策,一方面组织力量在过去种烟地区进行检查,防止偷种现象发生;另一方面各地公安、海关等部门紧密配合进行查缉,又查获大贩毒犯1678人、缴获鸦片42万余两以及大批烟具等。1954年11月,云南民政厅以“我省鸦片烟毒情况”为题,对4年多来云南省的禁毒工作做了总结:“四年来,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禁毒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基本上扫除了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统治阶级所造成的烟毒危害。据不完全统计,共缴获大烟等毒品3490.788两,烟具77445套、氯化亚等各种制毒原料4412磅、制毒机15套、捕获毒犯9003名、以杀、关、管处理了3992名,全省戒断烟毒的瘾民约在百分之八十以上,种植鸦片现象已基本绝迹。”[12]
云南省从1950年7月至1954年11月,经过4年零4个月实施禁政,基本上解决了长达100多年的鸦片问题,鸦片的贩运、买卖活动受到了沉重打击,80%以上的瘾民戒断了吸烟的恶习,鸦片的种植除少数边疆民族地区外,已经绝迹。云南已基本上成为无毒省。
三
在云南鸦片史上,清王朝从道光三十一年开始诏谕云南禁烟至宣统三年覆灭,共经历了70年,然而禁烟收效甚微,鸦片问题依然如故。民国时期从1911—1949年,云南省先后经历了蔡锷、唐继尧、龙云、卢汉等统治时期,凡38年,虽然也多次倡明禁烟,并制定计划限期禁绝,然而禁政绩效不彰,且种烟之风日盛一日,吸烟之人遍及三迤。云南省在这100多年间,禁烟为何屡禁不止,甚至越禁越烈呢?人们不难想到这样一些原因:其一,清末民初,我国处于国际殖民主义列强的控制之下,不能独立行使主权,无法阻止国外毒品走私进入我国。而与云南省毗邻的缅甸和越南是英法殖民地,英法帝国主义凭借其在华特权,有恃无恐地从缅越向云南输入鸦片。其二,其间历届政府从维护集团利益出发,表面上倡导禁烟,实际上则热衷税烟,它们从未真正放弃从鸦片方面获得的巨大经济利益。从民国八年开始实施“寓禁于征”“数百万之巨”的烟亩罚金收入成了云南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自然它们不会去真正切实地查禁鸦片了。其三,历代统治阶级中的一些人染上了鸦片烟毒,有的人甚至嗜烟如命,尤其是不少政府官员和军、宪、警官员也都是“瘾君子”,他们还从贩运烟毒或收受贿赂中获得了诸多好处。因此,由这些人去实施禁烟,无异于要他们向自己开刀,显然是绝不可能的。其四,当时云南的教育与科技十分落后,国民素质普遍低下,大多数人对鸦片及其他毒品戕害人体健康的严重性缺乏认识。因此,一般民众对戒种戒吸缺乏广泛的呼应,而一些人在贫苦无告的生活中将吸毒当作聊以解愁的娱乐品,居住在偏僻山区的穷苦百姓则将种烟视为唯一的生计。基于这些原因,旧中国是不可能彻底解决鸦片问题的。
新中国成立后,云南省仅仅用了4年零4个月的时间,即基本上禁绝了鸦片烟毒。今天,我们来探寻和研究其中的原因,特别是对成功的经验进行分析与总结,显而易见是很有意义的。概而言之,主要的原因或经验有下述四个方面:
(一)坚强有力的人民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伊始,党和政府即高度重视鸦片泛滥的问题,“为了保护人民健康,恢复与发展生产”,政务院总理周恩来签发了“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以刘伯承为主席的西南军政委员会和以陈赓为主席的云南省人民政府也认识到“西南鸦片种植面积之广、吸毒人数之多,为全国之冠”,便将禁烟禁毒作为西南地区和云南省的“重要任务之一”,连续发出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布告、指示、训令、条例及实施办法等,并结合西南地区和云南省的实际,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政策和措施。作为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各级政府,从中央人民政府到地方人民政府,都十分坚决有力地直接领导了这场艰巨复杂的斗争,并将这场斗争同当时先后开展的土改、肃反、三反、五反等政治斗争紧密地结合起来,从而极大地加大了禁烟肃毒斗争的力度。另外,在各级政府之下,各地均设立了禁毒委员会,作为直接领导禁毒斗争的行政机构。云南省禁毒委员会成立于1950年12月9日,省政府委员兼秘书长马继孔为主任委员,其余14名委员包括民政、公安、法院、卫生、铁路以及工青妇农等方面的负责人。同年,昆明市、十二个专区以及昆明县等79个县也先后成立禁毒委员会,其他各县随后均成立禁委会。一些毒患严重的县还成立了区、乡甚至村禁毒委员会,如曲靖专区有各级禁委会40个,保山、腾冲、龙陵、宜良、路南、弥勒、泸西、师宗、罗平等县的区均成立了禁委会,嵩明县成立了15个乡禁委会,马龙县70%的村也成立了禁委会等。省、市、专署、县、区、乡、村各级禁毒委员会坚强有力地组织和领导了禁毒斗争,这是云南省禁烟肃毒斗争在短期内获取胜利的重要保证。
(二)严厉周密的政策措施
中共中央、政务院以及西南军政委员会、云南省人民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禁烟肃毒的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既十分严厉又颇为周密。如:西南军政委员会颁布的《关于禁绝鸦片烟毒的实施办法》,共计13条,从五个方面实施“严禁”:严禁种植鸦片、严禁运销和贩卖鸦片等毒品、严禁开设鸦片烟馆、严禁制造各类毒品、严禁出售各类制毒原料,违者“从严治罪”。又“西南区禁绝鸦片烟毒暂行条例”,凡15条,全面规定了各种毒品犯罪的严厉治罪办法。如违禁种植并抗拒铲除者,处5年以下徒刑。开设烟馆供人吸毒、情节严重者处以10年以上徒刑或死刑。这些治罪条例,在当时来说是严刑峻法,惩治力度颇大,沉重打击了各种毒品犯罪活动,十分有效地指导了各地的禁毒斗争。鉴于一部分边疆地区情况复杂,中央人民政府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都采取了特殊的政策,即在这些地区实行“慎重稳进”的政策。云南省人民政府在1950年6月29日发布的“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指示”中明确规定: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边境地区的禁烟工作,“必须视该地区的具体情况及民族代表的意见,通过他们进行宣传动员,说明烟毒之危害和中央禁令的必须实行,启发他们自觉地停止种植和运售吸食”。具体实施过程是:1954年以前,侧重于限制和查禁鸦片流入内地,并在其坝区减种、山区限种鸦片。1954年以后,随着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的开展和社会日渐安定,先坝区、后山区实施禁种鸦片,同时发放贷款、救济款和无偿提供籽种、农具,帮助少数民族群众改种粮食或经济作物。迄于1958年,最后解决了几个沿边少数民族地区种植罂粟的遗留问题。[13]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施“慎重稳进”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在禁毒工作中的灵活性,也体现了指导思想上的缜密与周全,最后实施的效果是十分显著的。
(三)广泛深入的群众动员
在禁毒斗争中,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发动群众和依靠群众的工作。在一切禁毒文献中,我们都可看到这方面的记载。如政务院“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中指出:在禁毒斗争中,各级政府应“动员人民起来一致行动”,云南省政府“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指示”中也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运用不同方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务求家喻户晓,造成齐心执行禁烟的热潮”等。云南省各市、县、区、乡人民政府通过召开人代会、农代会、妇女会等,学习有关禁烟文件,讨论本地区禁烟计划、订立禁烟公约。利用各地街集、庙会的机会,通过演讲、说书、快报、演戏、展览等方式,开展广泛生动的宣传活动。又深入广大农村,利用标语、漫画、墙报等向农民群众进行禁种、禁吸鸦片的宣传教育等。据1954年11月底的统计:全省1710多万人口中,有400余万人(约占23%)先后受到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教育。[14]广大群众觉悟提高以后,纷纷组织起来协助政府查禁烟毒。各级农协组织积极投入禁烟工作,“调查检举当地破坏禁烟法令、偷种和私运鸦片的不法分子,交人民政府惩办”,其会员中有吸烟者,则限期戒绝。各地群众还创造了许多生动有效的禁烟事例:宣威县组织了31个禁烟小组,共402人,他们挨门逐户收缴大烟,一次在上堡街就动员烟犯交出大烟6000两;丽江、剑川两县由街(村)民会、妇联、新青等群众组织自动成立了“三反委员会”(反赌博、反抽大烟、反懒惰),积极开展禁烟活动;呈贡县各区、乡及村寨都将烟民编组,互相监督戒除;峨山县妇女组成“姐妹会”,开展禁烟宣传;玉溪专区农协会发展成员,限制烟民入会,许多烟民戒烟入会等。由于广泛深入地发动和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使禁毒斗争有了坚实深厚的群众基础,一切大大小小的烟犯都陷入了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之中。专政机关坚持群众路线,与群众运动相结合,这是禁烟获得成功的根本法宝。
(四)廉洁奉公的行政作风
云南省人民政府在领导全省人民开展禁毒斗争的过程中,从一开始便高度重视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作用问题,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严明的纪律。1950年6月28日至7月21日先后发布的三个文件中,明确规定:“严禁机关、部队工作人员包庇、收受烟土”,“对吸食烟毒者,首先在机关、部队中严格禁止”,“各级政府及公安机关,并须严防贪污事件。如发生个别人贪污违法,必须严予处理。情节重大者,其主管负责人亦应受到疏于教育与检查之处分”[15]。同年12月28日公布的上述西南区“禁绝鸦片烟毒治罪暂行条例”第10条作了更为严厉的规定:“政府工作人员及军警,如有营私舞弊、贪污受贿、包庇徇情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情节重大者处十年以上徒刑或死刑。从已公布的档案文献中,我们尚未发现当时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中有违法乱纪行为出现,说明在50年代初云南的禁毒斗争中,绝大多数政府工作人员是能够奉公守法、廉洁自律的。另外,云南省人民政府还十分注意及时纠正下属专署和市县政府在执行政策中出现的任何偏差。如:1950年7月21日发布训令,对蒙自专署所辖开远县人民政府对所查获的烟土征收罚金,“使烟犯交款后给予收条,将烟土原封发还”的错误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指出所谓罚金即等于变相抽税,而抽税后又将烟土发还等于放任运销,显然都违背了禁烟的有关政策,“应予批评纠正”。各级政府令行禁止、政令畅通,所有政府工作人员廉洁奉公、执法如山,这是禁毒斗争获取胜利的根本保证。
回顾和研究20世纪50年代初云南的鸦片问题,自然使人们联想到今天正在开展的禁毒斗争。鸦片、海洛因一类毒品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一大公害,也是我国所面临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云南省由于特殊的区位和地缘关系,如今又成了受毒品危害的重灾区。当今云南的禁毒斗争与20世纪50年代初的禁烟运动相比,已表现出许多明显的特点,诸如:毒品来自境外,因其利润丰厚,诱使不少人为牟取暴利而从境外贩毒入境;贩毒活动已职业化、武装化、集团化和国际化;周边国家的政治环境及与我国的关系已大大改变,云南省面临的禁毒斗争显得异常复杂和尖锐等。基于此,20世纪50年代初解决鸦片问题的某些具体做法不再适合今天变化了的情况。然而,近半个世纪以来,云南省在20世纪50年代、80年代以及90年代以来进行的禁毒斗争已经积累了十分丰富而成功的经验。如今的云南既是全国禁毒斗争的第一线,又是具有丰富禁毒斗争经验的大省。本文已对20世纪50年代初成功的禁毒经验作了总结,至于80年代以来的经验则在新近出版的《云南省志·公安志》等论著中有所介绍。这些经验对今天甚至将来的禁毒斗争均具有极其重要的借鉴价值,我们相信:在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省的禁毒斗争一定会不断取得胜利,一定会再振雄风,重创辉煌。
(原载拙著《云南经济史研究》,云南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
【注释】
[1]谢肇膌:《滇略》卷四曰:“永昌腾越之间,……请夷所产琥珀、水精(晶),碧玉、古喇锦、西洋布及阿魏、鸦片诸药物,辐辏转贩,不胫而走四方。”据此记载,《新纂云南通志》卷63“物产考·植物”条谓:“罂粟入药,始自明时。”
[2]《清宣宗实录》卷185。
[3]白仑:《鸦片与鸦片问题之研究》,《云南张平学会会刊》1933年第7期。
[4]《续云南通志长编》42卷,云南省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1985年,“民政·禁烟”条。
[5]南京《大刚报》,民国三十七年。
[6]《云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五○年禁烟工作报告》,《云南档案史料》1991年第4期。
[7]《昆明市禁烟禁毒宣传提纲》(1950年12月),《云南档案史料》1991年第4期。
[8]《云南省志·公安志》(下卷),云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26页。
[9]《云南省志·公安卷》(下卷),云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24页。
[10]同上书,第327页。
[11]见《云南省档案史料》1991年第4期。
[12]《云南省志·公安志》下卷,云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25页。
[13]云南省民政厅:《我省鸦片烟毒情况》,《云南档案史料》1991年第4期。
[14]《云南省档案史料》1991年第4期,第2-5页。
[15]《云南省档案史料》1991年第4期,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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