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的全球治理刍论(36)
A Preliminary Studyon the Global Governance of Financial Crises
吴奇志 聂文星
一、引 言
美国过于宽松的货币政策和市场监管缺位等是导致次贷危机的主要原因,其后美欧等大规模赤字财政政策和“定量宽松”货币政策等又引起危机的全球扩散,酿成全球性经济金融危机。美欧等发达国家在此次危机治理中毫不顾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利益,充分暴露了其自利动机。危机重创了世界经济,给各国民众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使人们普遍日益清楚地认识到,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本原因和现行金融危机治理的主要问题都在于,许多治理主体过分自利的动机和行为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这为引入金融危机的全球治理提供了契机。
二、金融危机全球治理的涵义
(一)全球治理思想是金融危机全球治理的理论源泉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化浪潮给世界带来好处的同时,也造成了许多全球性问题,使全球体系发生动荡甚至危机的风险不断增加。这些问题仅靠单个民族国家无法解决,而要通过基于“超国家治理”的政治合作(全球治理)才能应对。(37)由于金融危机的多发性、国际传染性以及其后果的严重性,其亟待被纳入全球治理的范围。
不难看出,不可能通过一个整齐划一和包治百病的单一全球治理体系来达成治理目标,只有大量来自不同层次的多种行为体的参与才可能实现。(38)且不同的问题领域需要不同的治理方式和参与主体。全球治理的主体包括非政府组织(全球公民社会组织)、政府组织和政府间组织等。(39)全球治理是“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之间的一种合作以及从地区到全球层次解决共同问题的新方式”。(40)
(二)金融危机全球治理的必要性和内涵
金融危机治理的传统主体中,国家主体的自利动机往往很严重,经常会导致危机治理中事前治理与国际合作的缺位。且美欧等发达国家主体常给危机治理的国际机制和多边主体以掣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多边主体由于“民主赤字”的存在而导致其合法性与责任心不足;(41)区域主体往往兼有自利动机和“民主赤字”问题;企业等微观主体的自利行为也不遑多让。上述主体的过分自利动机和行为导致金融危机治理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为改变上述困境,必须充分发挥新兴治理主体——全球公民社会组织——的作用,由其与其他主体合作进行金融危机的全球治理,遏制有关主体的自利行为,优化危机治理行动及其绩效。金融危机的全球治理应是一种如休伊森和辛克莱所说的“多元多层次合作治理”模式(42),通过多元主体的多层次合作和持续互动,达到优化治理决策、共享和集体运用治理资源、弱化有关主体的自利动机和行为、协调治理行动、提高治理绩效的目的。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其他领域的有关组织等既可以也应当参与到危机治理中来并充分发挥作用。
(三)金融危机全球治理的新兴主体及其作用
近二十年来全球公民社会组织发展迅速,其所关注的议题也越来越广,对于全球治理的影响和作用也越来越大。全球公民社会组织是由世界各国民众所组成的各种非政府组织及其所形成的全球性网络,已经在许多领域成功影响了政府和国际组织的政策。(43)
在金融危机治理中,全球公民社会组织的作用不是要代替其他治理主体,而是要通过与其他主体的合作,一方面引入共同观念(即各国人民的利益和生产生活是彼此紧密关联的“命运共同体”),影响和改变其他主体的治理理念和行为;另一方面促进其他治理主体与全球公民社会之间的信任机制,并建立有效机制以使公民的广泛呼声在危机治理政策协商中得到体现,最终影响危机治理的决策和执行;再一方面将长期被忽视和排除在危机治理之外的微观主体纳入治理结构,使之成为危机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具体而言,全球公民社会组织通过选举等国内民主程序、法律程序、国内外舆论监督及游说、示威、游行等方式对国家机关和国家事务发挥其作用力,促使国家主体超越原先狭隘的国家利益观,采取合作性治理行动,减少过分自利的行为;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影响全球舆论导向,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处于全球公众的监督之下,并促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的决策和执行程序走向民主化、透明化;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参与区域主体的危机治理活动,影响其决策和行动,既可抑制其自利冲动,又可减少其“民主赤字”;促使微观主体改善公司治理、推动其担负起(国际)社会责任并在危机治理中充分发挥作用。
三、金融危机全球治理的价值
(一)金融危机全球治理的伦理价值
全球性问题需要全球治理和全球伦理。德国思想家孔汉思于1990年首次提出只有靠“全球伦理”才能拯救人类。1993年,“世界宗教议会大会”通过由孔汉思起草的《全球伦理宣言》,在世界各主要宗教及伦理传统中认定了两条基本原则:一是恕道原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二是人道原则,每一个人都应该得到人道的对待,人及其人格的尊严必须得到尊重。此后,关于“全球伦理”、“普世伦理”的讨论与研究逐渐在全球范围内普遍展开,并扩展到伦理学、经济学、哲学、政治学等多个领域。20世纪90年代中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立项对普世伦理进行研究。(44)“国际企业、经济学和伦理学学会”连续举行了三届世界大会探讨“全球经济伦理”。有学者在第三届大会的“伦理与全球挑战”专题研讨中指出,世界变得越密切相关,全球伦理就越有必要。美国等不采取全球伦理的观点不仅在道德上错了,也势必会危及其自身安全。(45)上述思想为金融危机全球治理提供了伦理基础。
金融危机全球治理一方面体现了恕道原则的要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若一个人或国家自身不愿意遭受金融危机的折磨,那也不应坐视其他人/他国遭受危机的折磨。另一方面,它还体现了人道原则的要求,即对人本身的尊重,对减少和免除因金融危机所造成的人类苦难的一种追求。(46)
(二)金融危机全球治理的现实价值
在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资本流动全球化、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全球化背景下,金融危机全球治理的现实价值显而易见,它有利于减少危机发生的机会和频率,优化金融危机的治理绩效,并减轻危机对经济、政治、社会等各方面所造成的严重不利后果等等。
四、金融危机全球治理的有效性
(一)金融危机全球治理模式的有效性
金融危机全球治理模式是一种“多元多层次合作治理”模式,它有如下优点:第一,相互依存的各主体通过资源共享、知识交流,可克服单个主体资源不足的局限;第二,不同主体在不同层次上有着各自优势,且各层次之间的互动与影响也有助于全球治理的真正实现;第三,各主体可通过不断的对话交流以克服有限理性缺陷,通过各种形式的合作以减少机会主义动机、追求共同目标和利益,通过持续学习以积累经验、改进行为模式和提高适应能力;第四,在此模式中,各主体倾向于采取合作互惠的行动策略;第五,在该模式中,政策不是源于自上而下的安排,而是产生于不同主体共同学习的过程中,从而治理危机的集体行动成为由全球公民社会组织与其他主体等所组成的政策网络,容易达成各方都接受的政策方案。(47)
综上所述,多元多层次合作的金融危机全球治理模式有利于促进各类治理主体的互动和合作,并有利于发挥各治理主体的优势及其互补作用。
(二)全球治理将强化金融危机治理国际机制的效力
奥兰·杨指出,国际机制的有效性反映了国际机制对国际行为的塑造或影响的程度有多大,可从国际机制能否成功得到执行、遵从和维持的角度来加以衡量。(48)贾烈英认为,制度的有效性反映在如下两方面:涉及大国的冲突都尽量在制度框架内解决,体现其工具性价值;制度能独立发挥作用,有助于国家建构新的利益观或新的角色,从而促进国际合作,体现其本体性价值。(49)
从金融危机全球治理的工具性价值看,各治理主体有很强的动机在国际机制框架内解决其问题:第一,金融危机治理的国际机制产生的最主要原因在于国际经济的相互依赖,个别主体的自私自利行为往往会害人害己;第二,国际联合可以弥补单个主体资源不足的缺陷,取得规模经济效益;第三,全球公民社会组织通过与其他主体的对话、沟通、协调和互动,发挥凝聚力,使所有主体各司其职、群策群力、协调一致应对危机。而从其本体性价值看,通过建构“命运共同体”的共同观念和引入全球伦理基本原则,各主体之间构建起“移情性相互依赖”关系,它们对彼此的利益互相尊重,从而减少利己主义色彩,并重新定义其利益:当其他主体受益时,它们自身也从中获益。(50)此外,全球公民社会组织通过内部的各种互动及民主监督和外部的舆论监督等来影响、制约其他主体的行为,大大促进对国际机制的遵从。
基欧汉认为应从后果、职能和程序三方面来评估治理全球化的国际机制:其后果必须有助于促进人类的安全、自由、福利和公正;其关键职能在于限制分权化行为的消极外部性(即限制行为体借助相互依赖将其行为成本转嫁给他人)、为协作博弈提供聚焦点、应对体系分裂等;其程序标准则是责任、参与和劝服。(51)就金融危机全球治理而言,其后果显然直接有益于人类的安全与福利,也间接有助于促进自由和公正;其职能有助于限制上述消极外部性,有利于促进合作,并防止全球金融体系的分裂甚至崩溃;从其程序标准看,全球治理强调各主体的国际社会责任和多层次参与,并采取各种方式说服各主体采取一致行动。
综上,金融危机全球治理将有助于减少各治理主体的过分自利动机和机会主义行为,增加它们遵从国际机制的意愿和行动,从而强化国际机制的效力。
(三)金融危机治理的有效性
可以从一些重要问题来分析金融危机全球治理的有效性:
第一,事前治理。在金融危机的全生命周期中,事前治理的主要作用在于减少危机的风险,延缓乃至避免危机的发生,在某种程度上它比事中治理和事后治理更为重要。金融危机全球治理机制通过对各国家主体进行事前监督和影响,遏制其自利动机和行为,避免采取那些会增大宏观金融风险的政策措施,从而减少危机爆发的可能性。
第二,反应速度。在危机治理中,时间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在金融危机全球治理机制下,由于有关各方在事前治理中进行的合作和信息沟通,将使得治理反应速度大为加快,从而可能减少危机的危害程度;此外,由于全球治理的作用,可使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条件性回归合理,可以减少危机发生区域对于请求和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援助上的迟疑。
第三,国际标准。在金融危机全球治理机制下,宏观经济监测、金融体系监管和危机监测、预警等方面的国际标准将得到普遍采用,这将使各国经济、金融系统更为健康,可减少宏观经济和金融体系的重大失衡,从而减少危机爆发和传染的可能性。
第四,道德风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首席经济学家穆萨曾指出危机治理可能会导致巨大的道德风险,使得投资者和贷款人更加敢于冒险,投资于风险极高的项目。(52)在金融危机全球治理机制下,道德风险问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得到遏制。首先,可以通过全球公民社会组织的关注、监督和舆论导向的压力来抑制投资者和贷款人的冒险行为;其次,通过强调企业的国际社会责任来遏制微观主体的自利行为,在危机爆发后不将资金抽逃,而是帮助稳定危机发生区域的局势;最后,引入新的治理理念,即鼓励各国控制国际短期资本的流动,危机发生区域可以对资金流出进行临时性限制。这将促使微观主体在事前治理中普遍采取谨慎、理性而非过分冒险的投资决策,从而降低危机发生的概率。
五、结 语
现行金融危机治理机制的主要缺陷,在于一些治理主体的过分自利的动机和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从而妨碍了治理合作,最终影响了危机治理的绩效。鉴于此,应导入全球治理的新理念,充分发挥全球公民社会组织这一新兴治理主体的作用,推动现行金融危机治理机制上升为金融危机的全球治理机制,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一种多元多层次合作的金融危机治理新模式,从而抑制或改变上述治理主体的自利行为并促使其在金融危机的治理中加强合作,以优化金融危机治理机制和提高危机治理的绩效。
(第一作者为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金融贸易学院讲师,第二作者为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经济与金融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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