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年人权益保障
1.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意义
老年人特别是高龄老人,是社会的弱者,容易陷入“边缘化”、“贫困化”的窘境。因此,老年人权益保障自古以来就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幼有所长,老有所养”是世界各民族共同追求的理想境界。不同历史阶段、不同民族对老年人权益保障采取的方式方法不同,但都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存权为主。中世纪的欧洲靠的是基督教和社会习俗来保护老年人。例如,具有扶老济贫优良传统的瑞典,早在古代,村闾邻里之间就盛行“仁杖”习俗。“仁杖”是一种特别的木杖,由村长监管,定时在每家传递,传到哪家就由哪家负责周围老、弱、病、残的照顾护理。[3]我国古代靠封建伦理道德来保护老年人,国家法律对老年人的保护只是以补充形式出现的。西汉《王杖诏书令》规定,凡年满70岁者,朝廷授以“王杖”的老人,处处受到关照,凡侮辱、殴打手持“王杖”的老人,处斩首之刑。《唐律》规定殴打老人为十恶不赦之罪。《清律》:“如子贫不能营生赡养父母,而致父母自缢者,杖一百,流亡千里。奉养有缺者,杖一百。”[4]在以“孝”治天下的古代中国,老年人的权益保护恐怕是世界上最完善的。
从国家法律的角度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当始自世界第一个老年型国法国。早在1669年,法国财政部长科尔伯特就制定并颁布了《年金法典》,明确规定对离任的老年海员发给养老年金。尽管这一规定仅限于海员,但首开人类社会保障之先河,意义重大。受《年金法典》的影响,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发表《人权宣言》称:“凡人民由生至死,其一切需要应由社会予以保障,此种保障,乃法国全体人民之权利。”[5]《人权宣言》把国民享有社会保障上升到基本人权的高度,为法国乃至全世界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理论依据。
我国现阶段的老年人,对我国革命和建设作出过重大贡献,特别是一些革命干部,他们为新中国的创立与建设奋斗、操劳了一辈子,为人民翻身、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富强建立了不可磨灭的功勋。他们为社会奉献了一身,现在到了晚年,该是社会回报他们的时候了。充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安度晚年,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就国家而言,应当健全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从制度上给予一个长远的安排。这是我国成功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必不可少的重要举措。
2.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主要内容
就我国而言,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指老年人依据宪法和法律在我国应该享受的各种权益。主要包括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权利、受赡养扶助权利、财产权利、劳动权利、婚姻自由权利、继承权利、房产权利,以及从国家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权利等九大类别。这个九大权利中,受赡养扶助权利、婚姻自由权利两个方面的问题最多、最突出,值得关注。
(1)受赡养扶助权利。老年人为扶养子女操劳一辈子,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后理应受到子女的赡养。但由于经济贫困、赡养能力不足或因道德修养不够而厌老、辱老、弃老,使老年人的赡养问题成为社会上特别是农村一个较突出的问题。有的老年人在风烛残年沿街流浪乞讨;有的老年人因子女推诿、扯皮,赡养费无法落实而自杀;有的老年人因子女拒绝赡养,被遗弃、虐待致死。因此,国家应通过法律措施来保障老年人受赡养扶助的权利,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伤患护理以及医疗费用供给等等。
(2)婚姻自由权利。老年人婚姻自由权利是指老年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等婚姻问题。但现实生活中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常被干涉,特别是再婚问题,多受子女的牵制和干涉,使老人恋爱、再婚不能如愿。老年人婚姻自由权利还包括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以及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会构成犯罪等等。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内容,因国情不同、经济水平不同,世界各国差异很大。一般而言,经济越发达,老年人合法权益越广泛深入,越能落实到位。以瑞典为代表的福利国家,建立一套从生到死、“从摇篮到坟墓”的完善福利制度,这些国家的老年人比世界其他国家老年人享有更多更广泛的合法权益,受惠亦最多。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老年人权益保障还达不到发达国家的高水平,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深,内容会更加完善,落实会更加到位。这是肯定无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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