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概念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概念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盈利性医疗机构。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范围,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万~10万居民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可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应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小于3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由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登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含民族医学)、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有条件的可登记口腔医学科、临终关怀科,原则上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确需登记的,须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站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有条件的可登中医科(含民族医学),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住院病床,现有住院病床应转为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或予以撤销。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住院病床。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1)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配置。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2)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临床科室,包括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预防保健科室,包括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医技及其他科室,包括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
(3)人员。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设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4)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
(5)设备。必须配备诊疗设备、辅助检查设备、预防保健设备、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
(6)规章制度。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在职教育培训制度,有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2.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
(1)床位。至少设日间观察床1张,不设病床。
(2)科室。至少设有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科室、健康信息管理室。
(3)人员。至少有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4)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5)设备。必须配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心电图机等基本设备,以及有与开展的工作相应的其他设备。
(6)规章制度。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在职教育培训制度,有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责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社区预防
社区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常见传染病防治,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指导等。
2.社区保健
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和老年保健等。
3.社区医疗
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社区现场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管理,转诊服务等。
4.社区康复
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等。
5.社区健康教育
卫生知识普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管理,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宣传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等。
6.社区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等。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配备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居民的服务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配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护士,药剂、检验等其他有关卫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
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不得跨类别从事口腔科诊疗。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执业范围
1.服务对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
2.公共卫生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
(1)卫生信息管理。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2)健康教育。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3)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4)慢性病预防控制。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历管理。
(5)精神卫生服务。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6)妇女保健。提供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7)儿童保健。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8)老年保健。指导老年人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9)疾病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10)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
(11)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2)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3.基本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
(1)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2)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3)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4)转诊服务。
(5)康复医疗服务。
(6)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六、完善中医药服务功能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是我国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医学科学的特色。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优势与作用,推广和应用适宜的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技术,在预防、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充分利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资源,充分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发挥中医药作用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中医药服务功能、加强社区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规则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和事故,确保服务安全。
(1)根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履行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能。
(2)妥善保管居民健康档案,保护居民个人隐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关闭、停业、变更机构类别等情况下,须将居民健康档案交由当地区(市、县)级府卫生行政部门妥善处理。
(3)严格掌握家庭诊疗、护理和家庭病床服务的适应症,切实规范家庭医疗服务行为。
(4)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难以安全、有效诊治的患者应及时转诊到相应医疗机构诊治。对医院转诊病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医院建议与病人要求,提供必要的随访、病历管理、康复等服务。
(5)提供中医药(含民族医药)服务,应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药品,遵守相应的中医诊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6)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
(7)配备与其服务功能和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基本药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药品,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购入。严禁使用过期、失效及违禁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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