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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标准简介

时间:2023-06-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制订旨在控制电离辐射的照射和放射性物质的污染,以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和广大公众的身体健康与人身安全,其主要内容是各类人员在不同情况下辐射照射的限值、控制水平以及相应的行为规范。除了放射防护基本标准以外,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委员会还组织制订了有关名词术语、常用量和单位、剂量转换系数和剂量估算方法以及年摄入量限值等其他一些基础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制订旨在控制电离辐射的照射和放射性物质的污染,以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和广大公众的身体健康与人身安全,其主要内容是各类人员在不同情况下辐射照射的限值、控制水平以及相应的行为规范。所以,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是强制性的国家一级标准。它也是制订所有放射防护次级专项标准时最重要的依据。

早在1960年,为了配合我国原子能事业的起步,保证放射工作人员和居民的健康与安全,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以及《电离辐射最大容许量标准》《放射性核素工作的卫生防护细则》和《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须知》三个技术文件,这些文件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和放射性工作场所邻近居民接受电离辐射照射的最大容许剂量、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卫生防护要求和为放射性工作人员开展健康检查的要求,为以后制订放射防护基本标准打下了扎实的基础。后来,随着核应用技术的发展,相关的技术标准与规定先后做了相应的修改,有力地保障了放射防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自1994年开始,由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核安全局以及核工业总公司联合组成编制组,在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分委员会和全国核能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辐射防护分委员会的支持和参与下,针对以前制定的相关标准进行了广泛调研和修订工作,以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第60号出版物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第115号安全丛书为依据,编制了我国统一的放射防护基本标准,并最终以国家标准(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发布实施。该标准详细规定了适用范围、基本定义、一般要求、主要要求、职业照射的控制、医疗照射的控制、公众照射的控制、潜在照射的控制、应急照射情况的干预、持续照射情况的干预等内容,它是我国开展放射卫生防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除了放射防护基本标准以外,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委员会还组织制订了有关名词术语、常用量和单位、剂量转换系数和剂量估算方法以及年摄入量限值等其他一些基础标准。这些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放射防护工作的具体内容,为推动和保障全国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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