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障服务
当要对社会保障服务进行界定时,首先就必须弄清楚“服务”(Service)的概念。事实上虽然“服务”一词被广泛使用,但时至今日仍然没有一个关于“服务”的严格准确的规定。通常在解释“服务”内涵时,首先是用与“服务”同义的“劳务”进行循环定义,然后再借助对服务性质的概括再作补充说明,由于缺乏一个标准统一的界定,对于服务的认识存在较多的争议。但从总体上来说,在西方经济学文献中,“服务”概念的使用大约有三种主要含义:①如果某个人或企业提供某种帮助或使用价值而使其接收者的福利改善,则这个人或企业就是在提供服务。②服务是具有交换价值的无形交易品,其使用价值可以是瞬时的(娱乐)、重复使用的(信息)和可变的(专业化服务咨询)。③服务是个人或企业有目的的活动的结果,可以取得报酬,也可以不取得报酬。[1]因此,服务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人类行为活动,这种行为活动必须能够满足其他人的需要,就是说这种活动首先必须具备使用价值,而且这种活动可以用来交易,使提供服务者得到报酬,使接受服务者得到某种需要的满足,也就是说,服务可以通过交换来实现它的价值,换言之,服务是具有使用价值的人类活动,虽然并非天生就是商品,但它天生就可以成为商品。事实上在对社会保障的实施方式进行研究和分析后,可以发现社会保障本质上,也是一种服务,只是它还同时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征。
通常地,社会保障制度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为保障对象提供保障:
第一,发给补助金。对年老、伤残、死亡、患病、生育、失业等造成的收入损失,给予部分现金补偿,这种为补偿受保人收入损失而发给补助金的方式通常称为“收入保障”措施。
第二,提供服务。主要是安置住院、医疗护理、伤残重建(即对残疾人员采取测试、医疗、锻炼、安装人造器官,以及配制特种辅助器械等办法,使其恢复工作和生活能力);还包括为老年人设定的老年公寓、敬老院、老年病治疗中心、老年婚姻介绍所;为家长和儿童提供的幼儿园、托儿所、小学生午餐服务;以及面向全民的其他社会服务,等等。这种为社会保障对象提供服务的方式,通常称为“实物补助”。[2]
在社会保障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有时采用上述形式其中的一种,有时也可能两种形式同时采用。但无论采用哪一种方式其“最终目标是服务,通过社会保障服务,使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3]而国家为社会成员提供社会保障服务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以现金福利或实物福利的形式介入,此外,在西方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国家还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税收减免,向职业性的和私人的福利提供财政资助来提供社会保障服务。[4]
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人们一直把社会保障事业看作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是一种必须由国家来承担的纯公益事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种种困难和问题,使人们不得不重新来认识社会保障属性,并以此来寻求开拓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新道路。社会保障事业、发达国家实践经验表明,通过市场机制,促进社会保障服务产品的交换,可以有效地拉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这一观点也是符合马克思政治经济服务理论的有关观点。马克思认为一个物品或一项劳务要成为商品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①商品必须是劳动产品。②商品必须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③商品必须用于交换,具有交换价值。而社会保障服务同样凝结着人类的一般劳动,以活劳动的形式来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它不仅具有使用价值,而且具有交换价值。所以,可以说社会保障是具有产业性质的社会主义公益事业,社会保障部门生产的产品是社会保障服务,各种社会保障组织机构是以他们提供的各类服务来满足社会对它们的需要,从而来为社会作贡献的。事实上,从西方经济学的观点也认为社会保障服务并不是纯公共物品,[5]而是一种带有私人物品性质的公共物品。因此,在一定条件下,社会保障服务可以成为商品,以产业化方式来提供。
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日益重视服务业在现代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并且鼓励社会事业以产业化的方式进行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形成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体制环境要转变观念,突破体制障碍,打破垄断,放宽市场准入。加快适宜产业化经营的社会事业的改革,实行政企(事)分开、企业与事业分开、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机构分开。……拓宽服务业融资渠道。完善服务业标准,提高服务水平”。[6]由此可见,社会保障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以产业化的方式来进行发展的。事实上,现代社会包括各种专业化的组织,它们生产各种产品,并为社会服务。[7]这些专业化组织以专业技术、现代化的管理、符合经济要求的规模、高效率地为社会提供着各种各样的服务。为了生存和发展,这些组织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激烈的竞争使得这些组织必须不断地改善它们的管理、提高对资源的利用率。而社会保障虽然“可能由国家提供资助,但它没有必要由公共部门来生产。国家既可以自己提供一种服务并把它免费提供给接受者(如学校的教育,或者全国卫生服务中的健康保健),也可以为私人消费而购买由私人生产的产品(如全国卫生服务中的免费药品),还可以通过给个人资助(直接付给或以减免税的方式)让他们自己去购买(对批准的私人年金计划的缴款实行税收减免)”。[8]所以,中国在发展社会保障事业时,完全可以考虑利用专业化的组织,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营的,为提供社会保障服务。这样一来,既可以利用专业化的组织对稀缺有限的社会资源的高效利用来更好地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同时,还可以形成一个新兴的社会保障服务产业,吸纳劳动力,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多重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应。
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服务产业化经营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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