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权利人维权意识的不断加强,在信息存储空间、分享平台,以及安卓、苹果等应用商店领域都出现了相应的著作权案例,这些典型案例对于今后的数字版权保护具有指导意义。
(1)韩寒诉百度文库侵害著作权案
【案情】
作家韩寒称其在百度文库中发现多个网友将其代表作《像少年啦飞驰》(简称《像》)上传至百度文库,供用户免费在线浏览和下载。韩寒在多次致函百度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而百度公司消极处理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百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关闭百度文库,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5.4万元并承担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寒对《像》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百度公司为网络用户上传、存储并分享《像》一书文档的行为提供了帮助,对韩寒就《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损害。百度公司的帮助行为为《像》一书侵权文档的广泛传播提供可行性和便利条件,其行为与韩寒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现有证据虽无法认定百度公司明知百度文库中的《像》一书的文档侵权,但结合百度文库的客观现状、韩寒及《像》的知名度、韩寒与百度公司就百度文库引发纠纷及百度公司对侵权行为的预见水平和实际控制能力等因素,对因显而易见应当知道的侵权文档,百度公司未予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据此,判决百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9800元及合理开支4000元。
【分析】
百度文库自2009年开设以来,围绕著作权问题一直纠纷不断。该案是作家维权联盟就百度文库中存在大量作家作品与百度公司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的典型案件。该案的裁决既积极鼓励企业技术中立与发展,也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做到明法析理。在双方当事人知名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的情况下,此案对其他作家的后续维权工作具有参考借鉴意义。本案的审结预示,在互联网盛行的时代,各方利益主体自觉维护和划定权利和义务边界是极其重要的,在充分享受网络技术成果时,亦要注重加强对知识产权新客体的保护。
(2)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诉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美国苹果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
【案情】
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其经著名作家二月河、海岩、周梅森及巴金之继承人李小棠、李小林等人的授权,在全球范围内对其《康熙大帝》、《河流如血》、《家》等16部作品独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提供iTunes软件下载,安装该软件后访问美国苹果公司经营的苹果在线商店,即可购买、下载包含上述作品的应用程序,用以在美国苹果公司的iPad和iPhone产品上进行阅读。而被告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上述涉诉作品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之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取报酬权等著作权合法权益。美国苹果公司辩称,苹果在线商店(App Store)并非由其经营,而是其全资子公司艾通思公司经营管理,其并未实施及帮助实施侵权行为,且苹果在线商店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经通知后删除涉案作品,并无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于2012年12月21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美国苹果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万元,合理支出5000元。
【分析】
此案件争议的焦点:①涉案侵权应用程序是否侵权?②在现有App Store的运营模式下,苹果公司是否为App Store的经营者?③苹果公司作为App Store的经营者,其行为性质如何认定以及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经审理查明,运行从网址为http://www.apple.come.cn的网站上下载并安装的iTunes软件后,能够进入“iTunes Store”下设的“App Store”中购买并下载涉案应用程序。据比对,涉案应用程序与涉案作品相同的字数为6373千字。故涉案应用程序应为侵害原告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应用程序。
关于争议焦点二及焦点三,法院审理后认定,美国苹果公司为iTunes软件的开发者,苹果在线商店的所有应用程序均为美国苹果公司自行开发或开发商依据与美国苹果公司签订的《APPLE开发商协议》和《iOS开发商计划许可协议》开发,美国苹果公司制定并可修改协议内容及政策,对应用程序的审核、分销和撤销也承担重要职责,所以法院最终确认美国苹果公司为苹果在线商店的经营者。而且,美国苹果公司对苹果在线商店具有很强的控制力和管理能力,其通过苹果在线商店提供涉案应用程序的收费下载服务,从中获取直接经济利益,但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对于涉案应用程序的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文在线起诉苹果公司,显示了中国企业、中国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值此苹果产品风靡全球之时,该起诉讼对于全球范围内的苹果应用商店乃至安卓等其他平台的应用商店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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