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9日卫生部等印发“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通知”,随后于2007年9月6日卫生部印发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参考目录”(参考目录)。“参考目录”中有化学药品266种,医保品种占92.9%,其中抗微生物药品包括抗病毒药品37种,中成药243种,医保品种占87.9%;饮片528种,限制性使用饮片毒麻药19种。两部局规定各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当地疾病谱、用药习惯和药品供应情况等因素对“参考目录”进行调整并公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根据本地区公布的目录制定本单位处方集。化学药品除特殊情况外,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只准选择一个企业生产的制剂品种并以国产或仿制药品为主。中成药主要是口服剂型,一般也只准选择一家企业生产的一个口服剂型如片剂、胶囊剂、丸剂、颗粒剂或口服液。儿科用药可在目录范围内选择适宜剂型和剂量规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具、管理和使用药品。医师应首选口服剂进行治疗,尽量减少肌内注射和静脉使用。有的地方还对门诊部、个体诊所用药也做了相应规定。“参考目录”无疑对合理、安全、经济用药起到一定作用。
2003年8月17日,国务院发布“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其中有涉及药品管理的问题。根据条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各地目录编制工作现已基本完成,中西药物大多为200~300种。有的地方同时规定14岁以下儿童和60岁以上老人慎用氨基糖苷类药物和喹诺酮类药物。除急救外,不得使用肾上腺皮质激素注射剂。抗菌药物尽量使用口服剂型。对静脉输液做了严格规定。禁止使用砒霜、砒石、蟾酥、生川乌等20余种有毒中药饮片。要求乡村医生要使用本地区制定的基本用药目录范围以内的药物,违反规定将受到查处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虽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都明确有关涉药问题的管理规定,并制定了用药目录。但真正严格按照目录要求用药的医生不多,多数人超范围用药,造成的隐患不言而喻。
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启动,2006年1月10日卫生部等7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制定新兴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严格规定目录外药品和诊疗费用占总药费的比例并实行病人审核签字制。对基本药物国家实行招标、定点生产或集中采购,直接配送,减少中间环节,保障群众经济用药、安全合理用药,覆盖面力争达到80%。同时要求规范基本药物使用和临床应用指南。如“河北省新兴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共计916种,医疗机构一律使用定点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再选择其他品牌、剂型,但按目录用药仍然有差距。
国家针对基层医疗用药出台的各种管理规定针对性强,符合实际情况。但是从实际效果看远没有达到合理、安全、经济用药的预期目标,“三素一汤”(抗生素、激素、维生素和大输液)的惯性不合理用药现象也还没有得到有效遏止,这就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基层用药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力度并持之以恒,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获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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