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兴奋剂条例”的应用 为防止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反兴奋剂条例”。条例规定在体育社会团体的运动员接受医疗诊断时,应当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的规定向医师说明其运动员身份。医师对其使用药品时,应当首先选择不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确需使用含有这类禁用物质的药品时,应当告知其药品性质和使用后果。
医师在开具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药品处方时,应当首先询问患者是否为运动员。医师只能按照体育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取得同意使用的证明后,方可为其开具含兴奋剂药品的处方,否则医师不应使用。急诊情况使用含兴奋剂药品前,要取得运动员签字的知情同意书。药师在与医师核对无误后才能调配,并向运动员提供详细的用药指导。含兴奋剂药品处方,在右上角要用红色字体注明(奥运)运动员。对含兴奋剂药品处方还要用红色字体注明“含兴奋剂药品”。国家药监局规定,凡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药品,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现在外包装药盒上也标有“运动员慎用”。这是医师、药师现在和今后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
2.“2008年兴奋剂目录” 包括7大类共216个品种。
(1)蛋白同化制剂品种,如雄烯二醇、甲睾酮、达那唑等。
(2)肽类激素品种,如促皮质激素、促红素及其类似物、促性腺激素、生长激素及其类似物等。
(3)麻醉药品品种,如大麻和大麻酯、海洛因、美沙酮、哌替啶等。
(4)刺激剂(含精神药品)品种,如肾上腺素、苯丙胺、丁丙诺啡等。
(5)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如麻黄碱、甲基麻黄碱等。
(6)医疗用毒性药品品种,如士的宁。
(7)其他品种,如美托洛尔、卡维地洛、地塞米松、泼尼松、呋塞米、氢氯噻嗪等。
与此同时于2008年3月14日公布了“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药品名单”,其中化学药品700余种,中成药近1 300种。总计2千余种的中西药品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医师药师在开具处方时,一定要识别其运动员身份,防止误用造成严重恶劣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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