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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药品注意事项

时间:2024-06-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都是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使用必须慎重。根据2005年11月14日卫生部最新印发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和2007年1月25日卫生部印发的“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精神,需要注意以下事项。对非首次领取麻醉药品注射剂及贴片的患者,应收回原批号的空安瓿或用过的废贴片,并清点空安瓿或废贴数量和批号是否相符。二类精神药品用药不超过7日量,特殊情况须注明理由,且不超过14日量。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都是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使用必须慎重。根据2005年11月14日卫生部最新印发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和2007年1月25日卫生部印发的“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精神,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医师和药师必须经过二级以上医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麻、精一)培训考试合格备案后,才能取得“麻、精一”药品处方权和调剂资格。实习医师、进修医师和研究生无“麻、精一”药品处方权。具有“麻、精一”药品处方权资格的医师和调配资格的药师绝对不能为自己开具和调配该类药品;不得非医疗使用,不得流入社会,否则将负有法律责任。

(2)对门诊癌痛和慢性非癌性中重度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镇痛药品时,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认真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病历。病历应包括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有效诊断证明;患者户籍、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为患者代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填写正规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然后才能为患者开具“麻、精一”处方。病历由医疗机构妥善保管。

每次开具“麻、精一”药品处方都要出示病历并做好记录。医疗机构对门诊癌痛和慢性非癌性中重度疼痛患者长期使用者,应定期复诊或家庭随访,一般要求每3个月一次。复诊或随访时应评估镇痛效果或做必要的用药调整,同时注意患者有无非医疗使用等异常情况。

(3)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使用正规“麻、精一”和“精二”专用处方。规定要求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药剂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咨询服务,药士负责调配工作。调配和药师必须由双人核对签字加盖专用签章。但目前能够胜任专科临床药师,特别是能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联合使用进行审核、评估、把关者仍然不足,需要医疗机构加强培训。

(4)为癌痛患者和慢性非癌性中重度疼痛患者开具麻醉镇痛药品注射剂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可以带出医院外使用。但要告知患者家属下次取药时应将注射剂空安瓿瓶或废贴片交回药房,以便核对后再调配新处方。对非首次领取麻醉药品注射剂及贴片的患者,应收回原批号的空安瓿或用过的废贴片,并清点空安瓿或废贴数量和批号是否相符。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门诊每次只能开具一张“麻、精一”处方,不得开具多张该类同一药品处方。

(5)有两种麻醉药品有特别要求。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量,限于二级以上医院使用,因为该药半衰期长,毒性比较大。盐酸哌替啶(度冷丁)毒性也比较大,处方为一次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6)过去我国主要担心成瘾性问题,麻醉和精神药品使用情况大大低于发达国家医疗用量,甚至比发展中国家平均低4.2倍。国外于1990年总结了24 000例使用吗啡类药物治疗癌痛和非癌痛患者,其中只有7例癌痛患者成瘾,成瘾率只有0.029%;治疗慢性非癌性中重度疼痛成瘾率也只有0.033%。因为严重疼痛患者和隐君子的心理需求完全不一样,其结果也不一样。

近年来我国对癌痛的治疗及相关政策逐步与世界接轨,对癌痛及慢性非癌性中重度疼痛较重的患者,提倡使用以吗啡为代表的镇痛药物,扩大了医师麻醉处方权限。根据卫生部“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吗啡类药品无极限量限制,缓控释制剂一次处方量可达15天等。使用吗啡类药品由于个体差异导致的超剂量使用,医师应在处方注明理由并再次签名。

麻醉药品注射后会有一个血药浓度高峰期,在高峰期内能使人产生欣快感,吸毒者对药物的依赖性就是来源于这种欣快感。因此在保证良好镇痛前提下,应尽可能使用缓释片。缓释片无明显高峰期,一般不会产生欣快感,对吸毒者就缺乏吸引力。

部分医师因害怕承担使用麻醉药品的风险,尽量回避这类药品,致使严重癌痛和非癌性中重度疼痛患者无法得到有效的镇痛治疗,大大降低了他们的生存生活质量,这是不对的。

(7)除癌痛和慢性非癌性中重度疼痛患者外,“麻、精一”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每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哌醋甲脂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量。二类精神药品用药不超过7日量,特殊情况须注明理由,且不超过14日量。

医生必须依法执业、依法行医、依法用药。如果法制观念不强,不注意学习,有可能因为处方问题导致严重后果而负法律责任,如忽视卫生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精神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违规开具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造成患者伤害或者能接触到该药品的人有意无意吞服,致人成瘾或中毒死亡等。

【3所医院先后违规开具使用麻醉药品败诉1例】

1986年4月26日,窦某因阴茎疼痛就诊于甲医院并被转院至乙医院治疗,诊断为“阴茎海绵体肿物,阴茎硬结症不除外”,后经北大一院会诊诊断为“阴茎硬结症”。乙医院遂于同年6月27日行手术治疗,切除黄豆大的小肿物好转出院,出院诊断“阴茎纤维瘤病”。1987年2月14日肿瘤复发再次住乙医院并行第二次手术,切除阴茎海绵体3厘米好转出院,出院诊断“阴茎海绵体纤维瘤病复发”。是年7月20日因阴茎疼痛再次就诊于甲医院,该院为其注射布桂嗪(强痛定),间断注射哌替啶(度冷丁)。后被甲医院门诊诊断为“阴茎癌术后复发晚期”,于1988年3月12日办理了“晚期癌症病人麻醉药品使用卡”(麻卡),正式领取麻醉药品注射治疗。1990年10月窦某在丙医院未经严格审查,也办理了“麻卡”,最多时每日开取4支哌替啶。1991年4月24日经乙医院会诊诊断为“阴茎癌腹股沟淋巴结转移”,也办理了“麻卡”。此后医院发现问题,停止供应哌替啶,但因窦某已经成瘾而出现明显戒断症状,先后两次自杀未遂。1993年3月12日窦某到乙医院借出病理报告单,将报告篡改为“阴茎鳞状细胞癌”,又继续在甲医院注射麻醉药品。1993年5月25日经北大一院会诊,否定癌症诊断,患者遂即将甲、乙、丙三家医院告上法庭。2002年12月法庭作出民事终审判决,三家医院应承担法律责任,窦某获得50多万元的经济赔偿,由三家医院依据所负责任分别不等地承担。

癌症患者办理“麻卡”首先诊断要正确,然而办理“麻卡”的三家医院在6年的时间里一直轻率地将良性肿瘤误诊为癌症,错误发放“麻卡”,致使患者长期使用麻醉药品;丙医院违反规定,未能严格认真审查患者的诊断,在患者未能提供有效证件的情况下,草率办理“麻卡”;乙、丙医院按规定并不属于辖区内供应麻醉药品的对象,然而仅凭户口本丢失为由即发放麻醉药品;三家医院在办理“麻卡”使用麻醉药品后,一直未按规定要求做定期随访观察,显然存在医疗过错。法院认为:三家医院存在的医疗过错与窦某伪造病理报告相比,三家医院的过错处于主导地位,故作出如上判决。

三家医院所涉及的医务人员在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医师、药师和护士应该吸取深刻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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