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对ADRs的深入研究,其分类方法也在不断地深化和细化。ADRs被分为两类、三类、六类直至现在最新的九类,后者是以不良反应的发生机制为依据进行的。但目前国内根据ADRs临床表现与药物之间相互作用关系为依据,通常分为三类,是比较简单实用的分类方法。
1.与药品剂量相关,即量效关系产生的不良反应,亦称A型ADRs或量变型异常 其ADRs的严重程度常与用药剂量大小、药物的生物利用度个体差异、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个体差异有关,是药物的药理学作用增强所致。该类ADRs一般容易预测和逆转,发生率虽高但死亡率低,如药物的副作用、毒性作用、首剂效应、药物依赖性等。有些药物的不良反应属构效关系型,即药物结构与药理活性或不良反应之间存在相关性。
2.与剂量无关的反应,亦称B型ADRs或质变型异常 这是一种与正常药理作用和计量大小完全无关的反应,常规检测和毒理学筛查很难发现。发生率低但死亡率高,如过敏性休克、特异质反应、药物性皮疹、血清病等。该型ADRs是机体对药物的变态反应或药物遗传学差异引起。除合理用药和详细询问病史和家族史能有帮助外,目前一般难以预防。
3.药后致病型,亦称C型ADRs 该型一般潜伏期长,是与药物本身的药理作用无关的反应,且与用药的时间没有清晰关系。该型ADRs一般多认为是药物对基因的毒性作用所致,损伤了人体的遗传物质DNA(脱氧核糖核酸)或染色体,如药物的“三致作用”:致癌、制畸、致突变。这种不良反应具潜伏性,后果往往比较严重。由于长期大量毒理学和临床研究,部分具有“三致作用”的药物已有据可查。如因病情需要而不得不使用这类药物,医师药师应做好用药前的风险评估,严格选择用药,并向患者和家属做好交代沟通,尽可能不要长时间使用。对于妊娠、哺乳期妇女、儿童,多数无安全用药资料和依据可查,特别是新药更宜谨慎。
鉴于许多传统分类方法的局限性,现在国外提出了以ADRs机制为依据的新分类方法。该分类法按照不良反应英文名称的第一个字母为顺序,共分9类。并对ADRs赋予了另外一种新的严谨的定义:单一药物在临床剂量给药时产生的不需要的、有害的或潜在有害的反应,包括给药方法和赋形剂的继发反应。
A类反应(augmented)即扩大反应,属于上述第一类量效相关反应所产生的不良反应内容。
B类反应(bugs),由于药物促进体内某些微生物生长而引起,其直接作用的是微生物而不是人体,但对人体间接有害,如含糖药物致龋齿、广谱抗生素致鹅口疮等。
C类反应(chemical)即化学反应,许多ADRs取决于药物或赋形剂的化学性质而不是药理学性质,且主要与药物浓度而不是与剂量相关,如药物所致的酸碱灼热、静脉炎、注射部位疼痛、胃肠道黏膜损伤、外渗物反应等。
D类反应(delivery)即给药反应,这类不良反应不依赖制剂的化学成分或药理性质,而是以剂型的物理性质和(或)给药方式所致,如植入人体药物周围的炎症或纤维化,注射液中的微粒引起的血栓形成或血管栓塞;如果改变给药方式,不良反应即刻停止。
E类反应(exit)即通常所说的撤药反应。
F类反应(familial)即家族性反应,其反应特性是由家族遗传性疾病或缺陷所决定。
G类反应(genetotoxity)即基因毒性反应,药物损伤基因,出现致癌、致畸等不良反应。
H类反应即过敏反应(Hypersensitivity)。
U类反应(unclassified)即原因不明的未能分类的反应。
ADRs还可分为可预知和不可预知两种。可预知ADRs如药物的副作用、毒性作用,多数在停药或减少剂量后可以好转。药物的依赖性和撤药现象也是可以预知和防范的。不可预知的ADRs如过敏性休克、药物性皮疹特别是致死性药物型皮疹、特异质反应,都是后果极为严重的不良反应。有少数药品可行皮肤试验,预测是否会出现过敏性休克并有一定可靠性,但极少数患者皮试正常,用药时或用药后仍然可能出现严重过敏性休克。皮试过敏试验预测是否会出现过敏性休克有一定价值,然而无法预测是否会出现药物性皮疹;划痕、斑贴、滴眼等皮肤试验有一定参考,但也无法准确预测。所以用药一定要慎重,用药一定要密切观察病情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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