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甘肃农村养老保障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城乡社会保障二元分割,农村养老保障的保障作用处于独立难支的局面
甘肃社会保障体系在建立之初就以城市为主,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拨付给城市。到目前为止,全省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已较为完备,形成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为基本保障内容的社会保障的基本框架体系。受到城乡二元经济与社会结构的影响,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没有覆盖广大农村居民。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备,仅有新农合、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等保障项目,并且还没有做到应保尽保。但是农村养老保障最需要社会保障的各个方面协调一致,才能真正发挥它的养老保障作用,仅靠几个独立的保障项目,最后的结果只可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社会保障“最后的安全网”作用很难发挥。
(二)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以家庭和土地为中心的农民自我保障形式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赋予了农民对部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农村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甘肃省自然条件较差,农民人均耕地较少,要使农业经济再上一个新台阶,必须以不断深化农村改革与大力发展农村市场经济为前提,而农村改革的深化和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使农民的专业化经营和非农化经营的规模逐步扩大,这种集约化的发展,把农民带入到一个风险更大的市场环境中,大量的剩余劳动力需要脱离传统的农业部门而转移到第二、三产业就业,也有一部分人会“在家待业”,这些脱离传统农业的农民,如同城镇在岗职工和下岗职工一样,生活面临严重的困难。因此,农民在面临着更大的市场经营风险的同是也面临着巨大的生活风险。另一方面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同时,也极大地强化了土地的保障功能,使家庭变成了经营风险的主要承担人。而我省农民家庭经济基础非常薄弱,自然条件艰苦,贫富差距较大,在这种条件下,单个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和提供保障的能力都受到了限制。
(三)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加重家庭养老负担
当前,我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正处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需要大量的农村人口,特别是具有较高文化程度的农村青年进城务工。而城镇户籍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松动,促进了农村劳动力流向城镇,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农村家庭养老提供了经济支持。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市转移,促使农村“空巢老人”不断增多。虽然部分农民工也履行了在经济上供养父母的义务,但供养的程度是有限的,而且无法给予老人必要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
(四)农村家庭结构转型,生活观念转变,增加了农村养老的压力
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规模小型化成为农村家庭的发展趋势。据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资料,甘肃农村家庭户均规模3.73人。越来越多的农民独生子女将形成“四二一”的家庭格局,一对夫妇可能赡养4个老人。同时,农村人口流动所带来的“空巢家庭”和“代际”分化,造成了农村人口结构老化,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失去了依托。在此情景下,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并没有得到好转,而是面临着更多的新困境。
另外,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年轻一代的思想、道德、养老观念都在发生悄然变化,以“自我为中心”的社会意识渐浓,不论是经济上还是精神上都不愿优先满足老年人。农村青年人向往和追求城市生活,需要付出更多的精力和财力来满足自身生活的需要,老人的晚年生活开始呈现边缘化倾向。
(五)农村税费改革冲击集体养老基础
在农村,赡养年老多病、无依无靠的老年人,多年来实行的是以五保户和养老院为主要形式的集体养老制度。集体养老的物质基础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丰富完善,农村税费改革减轻了农民的整体负担,但也削弱了县乡两级的财政实力,使村级集体经济趋于瓦解,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又相当有限,最终致使原来由乡镇统筹和村级集体经济负担的部分五保户和其他一些农村贫困对象失去了救济保障。在欠发达我省农村,情况更为严重,一些符合五保政策的对象,因为财政下拨资金有限而被挡在五保门外,未能实现应保尽保。集体经济的不发达,直接影响到集体养老的普及和规模化发展。从目前的情况看,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的迅速变化,集体养老只能作为农民养老的重要补充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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