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同意原则也称知情承诺原则,是临床工作中处理医患关系的基本伦理准则之一。知情同意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临床医师在为病人作出诊断和治疗方案后,必须向病人提供包括诊断结论、治疗决策、病情预后及诊治费用等方面真实、充分的信息,尤其是诊疗方案的性质、作用、依据、损伤、风险、不可预测的意外及其他可供选择的诊疗方案及其利弊等信息,使病人或家属经深思熟虑之后自主作出选择,并以相应方式表达其接受或拒绝此种诊疗方案的意愿和承诺。在得到患方明确承诺后,才可最终确定和实施由其确认的诊治方案。具体要求如下。
1.医务人员应告知病人,并取得病人同意的情况
(1)进行特殊的检查时。
(2)应用新的治疗措施时。
(3)输血或使用血制品时。
(4)进行麻醉手术时。
(5)拟切除脏器或截肢时。
(6)需要在多种治疗方法作出选择时。
(7)本院治疗条件不充分医生提出病人转院时。
(8)其他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时。
2.医生应该向病人告知的内容
(1)病人目前的诊断。
(2)该疾病目前的治疗方法。
(3)医生拟实施方法的评价。
(4)若进行手术时,手术的名称、目的、效果、危险及并发症。
3.知情同意的实施需要满足以下相应的条件
(1)病人及其家属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和自主决定的能力,这是患方知情同意的前提。
(2)医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充分性,特别是医方应该向病人或其家属真实、详细地说明病情信息,告知预后情况,提供各种可能给予的医疗方案,解释清楚各种治疗方案的可知后果。这有赖于医务人员丰富的专业知识、经验及高尚的医德信念和修养,是实现知情同意原则的根本条件。
(3)病人与其家属或代理人和经治医师达成在维护病人利益上的一致性,是知情同意原则实现的必要条件。
我国知情同意权代理人被选择的先后顺序为:家属→亲属→单位同事→负责医师以外的其他医务人员。代理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能够理智判断问题,与病人无利益或情感上的冲突,能够真正代表病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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