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知情同意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知情同意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提出来的,1957年美国法院在一个案例的判决中,首次将知情同意权在法律上引入了医疗领域。
1.从法律角度讲,患者在医院所接受的主要治疗必须在患者或其家属全面了解情况,经过自身判断,自愿表示同意的条件下才能进行。患者有权了解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处置及病情预后等确切的情况和结果,有权要求医护人员对此做出通俗易懂的解释,有权了解医疗过程中医疗费用使用情况。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并有权随时向医院索取病历材料。如果拒绝提供患者要求知道的有关治疗、护理、经济中的疑问,则可能导致侵犯患者的知情权。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3.“护士管理办法”第21~23条规定中特别强调护士有充分的告知义务。在医疗实践中,对患者进行特殊检查、治疗及手术前均应作知情同意签字,相比之下护理领域在这方面的工作相对滞后,需要广大护理人员转变观念,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在一些侵袭性的治疗护理中做好书面知情同意签字,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4.履行告知义务时应特别注意:①知情同意绝不是推脱责任,而是对患者负责任的严肃行为。②告知对象的主体首先是患者本人,只有在患者无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无意识或精神病患者的情况下才能由其监护人签字。③签订了知情同意书只能证明护士是否尽了告知义务,避免“生死合同”式的无效条款,《合同法》明确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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