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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对村民组长选举的规定

时间:2023-03-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应当以新选举法的实施为契机,重视该群体在政治上的呼声,切实提升他们的话语权,切实保障和维护他们的政治权利,使他们的整体利益诉求和实际需要通过政治权利的扩展得以有效的解决。竞争选举是选举法的重要原则,只有竞争选举才能体现选民的意愿和要求。
对策与建议_2010~2011年甘肃省舆情分析与预测

四、对策与建议

(一)实现选举权利的良性迁移

尽管新选举法带来的“同票同权”的政治进步意义十分巨大,然而在操作层面仍然面临瓶颈难破的尴尬。对于从乡村流入城市的农民工群体而言,要切实实现这种宝贵的民主权利存在着不少实际的困难。最明显的表现就在于,长期在外的农民工如果在选举期不回原籍所在地,就不得不放弃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在工作所在的城市,由于户籍问题,无法参与且无法融入到当地的民主选举等政治生活中。

权利在迁徙中流失,必将带来群体诉求的衰微和利益的边缘化。要改变这一困境,相关部门就必须努力实现选举权利的良性迁移,使权利的实现与人身的地域流动正向紧密关联。首先要改进和完善户籍制度,进一步打破户籍门槛这一圈限政治权利的藩篱。其次,探索和完善委托投票制度,不仅要允许外出的居民依法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投票权,更要切实有效地保证委托者的投票意愿真实完整。降低农民工参加工作所在地选举的年限时间,调动其参与选举的积极性。对于被选举权则可加以一定的务工或居住年限的限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点进行网络投票。增加流动票箱,想方设法为不便投票的选民服务。

(二)注重和保障选民意愿的双向平衡

根据调查数据分析,年龄在25岁以下的农民工多数愿意参与工作生活所在地选举,这说明年轻一代的农民工更向往城市生活,隐含着身份变更的需求。年轻一代农民工是最有市民化意愿和急需市民化的群体,但是他们生活在城市的边缘,游离于城市经济体制之外,被城市经济上接纳,心理上排斥,处于虽然进了城市但并没有完全成为城市居民的半城市化状态。因此,要允许和鼓励农民工参与所在城市的政治生活,赋予他们选举所在社区管理者的权利,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城市。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尤其是36岁以上者仍然选择坚持回家乡投票,这说明年龄居长者更加注重自身的乡土利益。也表明现行的相关法律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现实依据。因此,立法者应当进一步完善选举法的相关规定,以求在行为主体的政治寻根性和个人发展意愿之间取得恰当的双向平衡,留置更加包容的弹性和更多选择的空间。

(三)提升农民工的政治话语权

农民工群体的地域流动性较强,分布并联系在工业和农业的二元结构之中,但该阶层的流动性较差,相当数量的农民工一生都滞留在这个阶层中,他们所拥有的经济资源、政治资源、文化资源都比较稀缺,缺少应有的服务和权利,缺乏继续发展的空间,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少、方式弱,对社会缺乏认同感,容易被社会管理者和决策者所忽视,长期积压滞堵的诉求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疏导和解决,会产生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和矛盾。应当以新选举法的实施为契机,重视该群体在政治上的呼声,切实提升他们的话语权,切实保障和维护他们的政治权利,使他们的整体利益诉求和实际需要通过政治权利的扩展得以有效的解决。

(四)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推进,农民工群体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和呼声也日益增多。大量农民工及其家属进入城市生活,使得城市利益主体更加多元化和多层化,如何形成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不同阶层居民利益保障机制,成为我国城市发展中具有挑战性的现实命题。

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十二五”规划建议均强调,要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就业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把符合落户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转为城镇居民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任务。大城市要加强和改进人口管理,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根据实际放宽外来人口落户条件。注重在制度上解决好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

所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问题对应在农民工群体上,就是农民工市民化的问题。要通过制度创新和政策设计,纠正原有公共服务供给中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使农民工得以享有和市民同等的公共服务。要给予其与城市居民平等的劳动就业、子女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住房补助等待遇,这也是保障其相应政治权利的重要环节。

(五)完善法律程序、规范代表选举

《选举法》的修改应当是一个起点,而非终点,决策层和社会管理者应当以此为契机,加快改变城乡二元立法和政策制订的差异,推动城乡一体立法。同时要根据法律实施情况,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程序。竞争选举是选举法的重要原则,只有竞争选举才能体现选民的意愿和要求。法律应当明确规定设立选举监督委员会,注重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各种形式的社会监督,用制度化的监管来引导和保护民众的热情。贿选往往折射出民主在生成初期的混乱无序和选举的贬值,因此要规范代表的选举,注意防范金钱政治,让代表真正具有代表性,同时要避免选举中对候选人的介绍和投票流于形式。

(六)防范金钱政治、减少行政干预

在调查中可以发现,贿选是农民工对当下选举最为担忧的问题之一。一些农村基层虽然在选举形式上做到了不走样,却在选举过程中难以保证不变质。一些候选人为了获取政治筹码,不惜通过各种不正当的方式向选民拉票,轻者送米送油,重者掏钱买票并以暴力相胁迫。这样的选举结果必然背离选民的真实意愿。因此,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明令禁止各种形式的贿选和强选,杜绝以上现象的发生。

当前部分地区的人大代表选举往往还会沾染一些行政干预的色彩,这极大影响了基层选举的公正性,也有悖于立法的初衷和精神。法律的失灵是由于行政特权的强大干预。行政干预必然导致选举流于形式。国家意志的执行者不应该成为实现国家意志的障碍。调查中,一些农民工认为选举是可有可无的,有人干脆就认为选举一钱不值。一种法律制度如果失去民众和管理者的认可,必将形同废纸。在民众心目中形同游戏的选举难以获得多数人的认可。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在一些地区之所以变得无力无依、可有可无,行政机关的干预是一个原因。要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切实减少形形色色的行政干预,维护选举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七)协调阶层间利益、促进包容性增长

决策者要调整好收入分配关系,让农民工群体的福利和收入得以提高,使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进步、生活的改善同步进行。要实现这种利益方面的平衡,首先要实现权利上的平衡。正如近期国家领导人所提出的“包容性增长”,首先要保证的就是劳动者在权利方面的增长。一个平衡的增长,必须是建立在机会平等基础上的增长,必须让社会各个阶层公平合理地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要打破既得利益者的阻碍,构建公平、公正的体系,切实提高劳动者的参与权和分享权。“包容性增长”是一种“权利增长”,解决的是权利贫困问题。包容性增长必须通过一定的民主机制来实现,要切实使新选举法的“同票同权”规定成为一种真实的制度保障。决策者要纠正各种市场、制度以及政策失灵,并赋予人们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平等的权利和自由,确保弱势群体不会因其弱势地位而被排除在分享社会发展成果之外。

(八)加强法律宣传、倡导公共理性

调查显示,相当多的农民工对新选举法的了解不足,这将直接导致他们忽略自身的正当权利。因此,加强新选举法在广大农民工群体中的宣传普及是十分必要的。要通过专题培训、传媒宣教、下乡宣传等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新选举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活动,努力让农村基层的干部群众充分了解、理解新选举法的主要精神、重点内容和重大意义,提高群众的民主权利和民主意识;同时也要提高广大干部对新选举法特点以及精髓的认识,增强贯彻执行新选举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为新法的实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民主的发展离不开全社会的公共理性,民主不可能生存在没有理性的社会,一个理性化的社会是生成和发育民主的重要条件,要大力倡导和培育各个阶层中的公共理性意识,以滋养民主生根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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