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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工程设计的依据

时间:2023-03-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的各类条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和决定等。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是指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职权制定并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标准、方法标准,这一类是环境工程设计人员最熟悉的标准。
环境工程设计的依据_环境工程专项设计案例分析

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入和重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各行各业都制定了环境保护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章、制度及规定,工程设计人员必须遵守这些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环境标准,才能使设计的工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1)对于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条款,所有其他环境保护相关法律都要依据其确定的基本原则来制定,不可与之相抵触。

(2)环境保护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通过的,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主要包括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枠、枟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枠、枟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枠、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枠、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枠、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枠、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枠、枟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枠、枟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枠、枟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枠、枟21世纪议程枠、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枠、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枠、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枠、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枠、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枠等及其他法律中的“环保条款”。

(3)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的各类条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和决定等。一类是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细则或条例,如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枠;另一类是针对环境保护的某个领域而制定的条例、规定和办法,如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枠。

(4)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政府部门规章是以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而制定的,或者是针对某些尚未有相应法律和行政法规调整的领域做出相应规定。

(5)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是指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职权制定并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特定环境问题制定的,并在本地区实施,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不能和法律、国务院行政规章相抵触。

(6)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工作的技术依据。我国现行环境标准体系是由三级构成的,即国家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三级。国家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标准、方法标准,这一类是环境工程设计人员最熟悉的标准。

(7)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是指我国缔结和参加的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和议定书。国际公约与我国环境法有不同规定时,优先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根据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枠第十五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第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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