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热门考点
1.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2.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天。
3.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天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天用量。
4.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一、概述
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二、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一)处方书写规则
1.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2.药品名称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3.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4.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5.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6.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画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二)药品剂量与数量的书写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三、处方权的获得
(一)处方权的取得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二)开具处方的条件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四、处方的开具
(一)开具处方的规则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二)开具处方的要求
1.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2.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3.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4.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天。
5.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天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天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疾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五、监督管理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六、法律责任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1.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2.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3.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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