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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③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2.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一、概述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主体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三)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未尽到说明义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泄露患者隐私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紧急情况医疗措施的实施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四、病理资料
(一)病理资料的填写与保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二)病历资料的查阅与复制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五、对医疗行为的限制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权益保护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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