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为伤病员施行重要脏器切除或移植、截肢等重大手术,首次开展重要的新业务、新技术,科室须报医务部,经院领导批准,并应征得伤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领导同意(特殊情况例外),履行签字手续。
2.意外灾害急救、接收大批创伤、中毒、传染病病员时,应当及时报告医务部并院领导;收治涉及法律问题的伤病员时,应同时报政治部;外籍伤病员就诊、住院按各大单位外事主管部门的规定请示报告。
3.师以上干部住院应当报医务部并院领导,军以上干部住院由医院报大单位卫生部或保健领导小组办公室,大区正职以上干部住院并报全军保健领导小组办公室。
4.门诊部和病房发现国家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含性病)病员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传染病防治条例》严格管理,做好疫情报告,并通知伤病员所在部队的卫生机关。
5.普通病室发生传染病、破伤风、气性坏疽等特殊感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医务部并院领导。
6.发生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或严重医疗护理差错,应按规定及时上报。贵重医疗器材损坏或被盗,丢失贵重药品或发现成批药品变质,应及时报医务部并院领导。
7.伤病员病危时,科室须填写“病危通知单”,送医务部、门诊部,并由门诊部通知病员所在单位或家属。军以上领导干部病重或急诊抢救时,由医院上报各大单位卫生部或保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报告全军保健领导小组办公室。
8.伤病员死亡后,科室填写“死亡通知单”,送医务部、院务部和门诊部,军队干部死亡应同时送政治部,并由门诊部通知伤病员所在单位或家属。军队师以上干部死亡应及时报院领导;军以上干部死亡由医院及时上报各大单位卫生部或保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全军保健领导小组办公室。“伤病员死亡报告表”于伤病员死亡后10日内报医务部,经医务部和院领导签署意见后归入病案。
9.科室每季度向院领导报告医疗工作1次;医院每半年向上级卫生机关报告医疗工作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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