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规范化培训:是使护理专业毕业生顺利完成从理论知识到实际工作能力转变的重要措施。其培训对象为正规院校护理专业培训,毕业后在军队医疗机构中担任护士职务的人员,即中专毕业5年以内、大专毕业2年以内,本科毕业1年以内的护理人员。其目标是使经过规范化培训的对象,达到国家、军队规定的护师任职的基本条件。
2.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性医学教育。其对象为通过规范的专业培训,具有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3.学分管理:学分是卫生技术人员接受和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记录表达形式,按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具体规定与要求,并按照接受和参加教育的方式进行分类,规定评分标准和登记方法。
4.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是指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教学工作,发表论文,撰写和出版编著、教材,科技(医疗)成果奖的应用,以及研究生、进修生的教学工作。
5.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按照要求,每年修满任职期内最低学分数25学分,方可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级别晋升和(或)获得评选先进的资格。
(二)学分分类及管理
1.学分分类(依据军队继续教育有关文件)
(1)一类学分是指经国家或全军继续医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审定批准的项目学分。
(2)二类学分是指大军区级单位继续医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审定批准的项目学分。
(3)三类学分是指经师、团级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指导小组审定批准的项目学分。
(4)规范化培训、在岗在职自学、参加进修生和研究生教学、国内外考察、学术交流、论文、著作、教材、科技(医疗)成果等获得的学分,为三类学分。
(5)接受和参加地方继续教育活动,按照实际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
2.学分授予方法
(1)规范化培训按相应的《规范化培训办法》规定登记学分。
(2)参加培训班、学习班,获得结业证书的,按公布的学分登记;高、中级技术职务人员的一、二类学分不得少于10学分。
(3)参加院内讲座、病例讨论等活动:实行学分卡登记制度,每次0.5学分,年内最高记分为5学分。
(4)自学:以笔记或磁盘记录为准,每2 000字记1学分,年内最高记分10学分。
(5)参加竞赛、考核:获得军区参赛资格记学分3分,军区参赛获奖记学分5分;获得医院参赛资格记学分1分,医院竞赛获得前3名者记学分3分;年度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者,记学分2分,80分(含80分)以上者记学分1分,79分以下者(含79分)不记学分。
(6)参加短期培训班及会议交流:以获得学分卡实际登记的学分为准。
(7)承担教学任务:一类项目每学时3学分,二类项目每学时2学分,院级讲座主讲人每学时登记1学分;科室按实际教学的时间,每6学时记1学分;进修生带教老师,每学年度登记6学分;实习生带教老师,每学年度带教10名实习生,登记5学分。
(8)论文刊用:均按正式发表以第一作者登记学分,按论著、经验、个案分类,核心期刊记6~8分,国家期刊记5~7分,省级期刊记3~5分。
(9)成果奖:以第一研制人登记学分,三等奖记15分,科技二等奖记20分,其他参与者依次递减20%。
(10)专著:以正式出版、有书刊号的书籍为准,主编记20分,副主编记15分,编者记10分;每翻译1 500字记1学分。
(11)同一内容教学工作和同一论文获得的学分不累计登记和计算,其他学分累加计算。
3.学分审核与登记
(1)所有与学分有关的记载均以有据可查的资料原件和证明体现,并有明确的时间标识;科室教学等内容应有科室领导签名或印章,同时有教学笔记等相关资料。对弄虚作假者除取消相应学分外,全院通报批评。
(2)5年以下护士按规范化培训内容及要求,护士本人掌握好标准,按提前1个月为限向护理部申报考核项目,考核通过者按规定获得相应学分,未参加考核者相应项目不得分;执业考试未通过者,其他学分不能代替,年内未完成学分记录者,通报批评。
(3)统计周期为当年11月1日起至次年10月30日止,每年11月1日至7日为学分统计时间。各科室以护理单元为收集单位,将学分相关资料原件及学分卡统一报护理部进行登记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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