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护理学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护士的角色曾被认为类似于母亲、保姆、医生的助手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护理学的不断进步、护理教育水平的提高和现代医学模式的演变,护士的角色不断扩展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护理人员也被赋予多元化的角色。现代护士是照顾者、计划者、教育者、协调者、被咨询者、活动执行者、研究者、合作者及管理者等。疗养院由于其固有的特殊性,对护士与疗养员的沟通、互动、履行告知义务要求颇高,所以护士的计划、教育、协调、管理者的角色尤为突出。由于现代护理工作的职责与功能远远超过传统领域,疗养院护士的发展方向已不局限于从事护理管理和护理教育,还可以向全科护士、健康促进护士、家庭保健护士、护理专家等多个方向发展。
疗养员是护理人员的服务对象,也是国家公民,其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对此护理人员应有清醒的认识。在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特别是2002年6月国家卫生部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法规中,有多项规定保障了病人(含疗养员)的权益,如医疗保障权、生命健康权、平等医疗权、疾病认知权、知情同意权、隐私保护权、参与评估权、核查诊疗费用权、主观病历封存启封与检验权、提请尸检参与尸检权、聘请专家协助认证权、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权、申请专家鉴定组成员回避权、监督维护实现医疗权等。在享有权利的同时,疗养员也有应当承担的义务,如尽可能及时就医的义务、准确提供医疗资料的义务、遵从医嘱的义务、遵守疗养院各项规章制度与规定的义务、按时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协助疗养院进行随访的义务、尊重医务人员和其他疗养员的义务以及按期出院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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