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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视野中的文化与民主

时间:2023-03-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文化与民主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但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文化与民主的关系问题,已经成为当代政治文化研究中的核心问题。一个国家政治秩序类型的确定,应当结合本国文化的特点。只有当民族成员对某一民主政体的适当对象在认知、感情和评价取向上都接近于一致时,或者说文化与民主制度结构之间接近于完美协调时,才能讲该国的民主制度与文化是匹配的。
比较视野中的文化与民主_中国式民主的文化解读

文化与民主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但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从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现代的阿尔蒙德、罗伯特·帕特南等,无不关注民主的文化、精神层面问题。文化与民主的关系问题,已经成为当代政治文化研究中的核心问题。1963年阿尔蒙德与沃巴出版的《公民文化》一书谈到了文化与政治的匹配问题,如果文化与政治匹配,政治就能顺利运行,否则,看似完善的政治制度架构也未必能够取得预期的民主绩效。1987年塞缪尔·P·亨廷顿和韦纳在其合编的《了解政治发展》一书中,明确指出了“发展的文化问题”。他们提出了一个颇具现实意义的观点:就解释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同模式而言,关键性的独立变项是文化。美国学者莱斯利·里普森在其著作《政治学的重大问题——政治学导论》第10版中指出:“我们首先要研究的主要是选择、优先性、价值问题。尽管制度、程序和权力是重要的,但处于第二位。”[1]这段话提示我们在研究一国政治秩序这样的重大政治问题时,比了解制度、程序等方面更为重要的是研究人们是以怎样的价值观进行的选择。由于人们受到各自文化传统的影响,自然会形成不同的价值选择,而价值观念形成之后,就会影响人们的社会行为。价值观念差异可以引起社会规则的差异,价值观念的改变会迟早推动社会规则的变更。“价值观是社会规则生成的重要基因,也是破译人类社会秩序价值取向的无形密码,因而是社会规则、社会秩序的内在变量”[2]

制度主义学派对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相互关系进行探讨,合法性理论从价值认同的角度对政治制度合法性进行探讨,科恩对民主的心理条件的论述则对我们认识民主运行为什么需要文化支撑具有重要启示。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正式制度安排只有在社会认可,即与非正式制度安排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受文化传统影响而产生的价值取向奠定了人们基本的行为方式。一个国家政治秩序类型的确定,应当结合本国文化的特点。对于不顾本国文化传统任意移植或模仿别国模式的做法,哈耶克曾给予深刻的批评。他指出:“那些将西方思想引入不发达国家的人士从欧洲和美国那里学到的主要不是西方人建立自己文明所依据的那些原则,而大多是梦想如何得到使西方人得以成功的那些途径。这种发展是极具悲剧性的,因为向西方学习的国家用以指导其行动的观点,虽然也许使它们能够模仿西方的某些成就,但却妨碍他们作出自己独特的贡献,而他们自己的文化传统本来是可以提供这种贡献的。并不是西方历史发展的所有结果都能够或都应该移植到其他文化土壤之中去的。”[3]

在当代政治合法性的生成问题上,结构功能主义学派强调了制度系统本身的合理性;规范民主理论则强调了“效率”和“政绩”等表明政治系统有效性的特征;葛兰西等学者强调了意识形态对于合法性的重要意义。他们认为,政治合法性来源于政治系统自身的作为与努力,其中主要涉及追求政治权力统治效能的有效性、制度规则的合法律性以及谋求意识形态上的一致性三个方面,这些意见代表了“政治系统论”的观点。哈贝马斯批判了结构功能学派和规范民主理论的合法性理论,他主张“社会文化系统论”的观点。他认为,政治合法性的源泉不能从政治系统本身去寻找,而需要从独立于政治系统之外的社会文化系统去寻找。他认为,不从社会文化视野出发,是不能找到政治合法性基础的。相反,政治系统过分注重有效性的结果,将会使社会价值边缘化,最终将失去来自社会文化系统的忠诚与支持。哈贝马斯合法性思想的价值在于,他看到了蕴含于社会文化系统中的社会普遍的价值规范对于合法性的重要意义。政治系统的政治行为取向可以具体表现为追求物质形态的绩效、传播观念形态的思想意识以及设计、制定制度形态的各种规则等,这些都与社会大众之间构成了某种价值效用的关系。社会大众也会相应地从自身的感受和价值理念出发就政治系统的作为进行评价和反馈。当政治权力主体行动的政治取向与政治权力客体评价的价值取向趋于一致时,即达到价值认同的地步,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才有可能构建起来。任何法律、政治制度、运作程序的设计是以某些“应当”如何的理念或价值观为起始的,社会公众鉴别法律、政治制度、运作程序是否合法的根据,是看它的价值取向与他们的价值取向是否相吻合。当政治秩序体现出一种被认可的价值时,即在实践中在机制和运行上尽可能地体现和有助于实现大多数民众追求的理想价值,人们才会产生这样一种信念:现存的制度最适合于这个社会。价值认同构成了法律认同、制度认同、程序认同的核心。如果政治权力主体与公众之间没有形成一种共同的社会基本价值取向,法律、制度、程序将因为难以实现与社会大众的价值同一性而不被认同,会处于持续不断的冲突之中。[4]

美国政治学者科恩曾对西方民主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心理基础进行过研究。他认为:“民主所有的条件之中,心理条件是最基本的。心理条件指的是社会成员实行民主时必须具有的性格特点和思想习惯。归根到底,这些条件的所在,在于各个公民的内心,即心灵之中。但就其实用意义来说,重点还必须放在这些性格特点的外在的,即行为上的表现。这些特性就可视之为气质。……在此意义上民主的心理条件是气质方面的,它们是促使许多社会成员按自治所要求的方式去行动的习惯与态度。民主的其他条件主要取决于此。如果这些气质在公民中达不到一定的普通的程度,教育机构也好,新闻媒介也好,交流艺术也好,都不会得到很好的发展与使用。”[5]这些心理因素是以文化价值为导向并通过一定的行为而表现出来的。

一国民主制度的形成除了可能会受到外来的影响之外,本国传统文化的内在影响也是不能忽略的。一个民族的文化,是政治对象的取向模式在该民族成员中的特殊分布。只有当民族成员对某一民主政体的适当对象在认知、感情和评价取向上都接近于一致时,或者说文化与民主制度结构之间接近于完美协调时,才能讲该国的民主制度与文化是匹配的。在现代国家中,一些国家的民主制度模式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处于总体上匹配的状态;另一些国家由于民主制度层面的先行变迁而与本民族固有的文化传统之间尚处于分离状态;还有一些国家在政治制度变迁之后其民族的文化也已基本完成转型,从而使政治制度与文化又处于一种新的匹配状态之中。以下以美国、俄罗斯、日本为例来分析不同类型国家文化与民主的匹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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