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中国革命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力量,党内民主状况直接决定着我国人民民主的发展进程。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中明确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遵照党内民主的原则进行工作。在1956年党的八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中也明确提出:为了保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实行,党必须采取有效的办法发扬党内民主。201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后的新党章指出: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中央组织部最新党内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达8 512.7万名,比上年增加252.5万名,增幅为3.1%;党的基层组织总数达420.1万个,比上年增加17.5万个,增幅为4.3%。[1]党内民主在各级党组织中的广泛开展,是中国共产党展现出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的重要保证。
一、民意作主
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以及全部工作,“只有顺民意、谋民利、得民心,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才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2]。《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部分对党的建设提出了必须坚决实现的四项基本要求,其中第三项要求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部分指出:“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作贡献。”“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在《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章,党的组织制度部分指出:“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
领导干部的民主素养,是保持党内民主作风,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乃至批评的前提。1937年5月刘少奇在《关于白区的党和群众工作》一文中,明确指出:“扩大党内民主,首先就要我们的干部有民主修养,在行动上做模范,然后才能在同志中群众中进行民主的锻炼。”[3]1945年5月刘少奇在中共七大作修改党章的报告又指出:“各级领导机关的负责人,对于自己领导下的工作中的缺点与错误,必须首先进行充分的自我批评,在党员和干部中以身作则,必须有充分的接受别人批评的精神准备,万不可在遇到别人批评时,即冲动暴躁,或采取压制打击等办法。只有如此,党内民主才可顺利发扬,否则,即使按期召集各种大会和会议,仍然可能是死气沉沉的、人云亦云的、照例听报告和举手的、没有生气、没有民主的大会与会议。我们有许多同志,甚至有些负责人,至今还不能很好地领导开会,使会议开好,因此,有许多会议是失败的,或是开得不好的,有时甚至变为党员和群众的严重负担。可见单是多开会,还不是民主,还必须把会开好,必须发扬民主精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4]可见,中国共产党在建国之前就对党内的民主作风有严格的要求。
中国共产党始终把人心向背看作是决定政党前途命运的关键。江泽民在2000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指出:“九十年代以来,一些执政几十年的政党先后下台,有的已经衰亡,其中的根本原因是党的内部出了问题。认真分析这些政党的兴衰,加以借鉴,对我们加强党的建设很有意义。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政权也好,一个政党也好,其前途命运最终取决于人心向背,不能赢得最广大人民的支持,就必然垮台。现在形势总的是好的,但也面临着不少问题,既有内忧也有外患,切不可掉以轻心。关键是在搞好现代化建设的同时,要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努力提高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这样,我们才能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不断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5]
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的领导地位,任何挑战这一合法地位的行为都是违宪的。一些西方学者错误地认为,在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的政权体系中,不存在竞争性选举,执政党不需要对民意进行回应也可以持续执政。这种认识与中国的政治哲学不相符,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也不一致。也有国外学者在这一问题上给予了客观认识和评价:后毛和后邓时代的领导者对民意相当注意和重视。他们通过政府的政策研究和系统地收集公众意见,对先前的政策进行反馈。在立法过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代表不同利益上扮演着重要角色。中国媒体公开讨论他们自己在反映民意和监督政府政策及其执行上的角色。政府使用民意调查来制定经济改革政策。在外交政策的制定上也回应高涨的民族主义情绪。一些像环保和消费方面的团体拥有相当大的表达空间。[6]
二、权利合宜
着眼于党员主体地位和权利保障,注重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制度的重要特色。2004年9月中共中央在修订基础上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这为新时期党内民主的规范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条规定:“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但同时在第四条规定:“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在尊重与规范党员的言论方面,《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第九条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第十八条规定:“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三、促进和谐
1894年11月24日恩格斯在致威·李卜克内西的书信中指出:“建立党内真正和谐的关键就在这里,而不在于否认和隐瞒党内真正有争论的问题。”[7]邓小平曾对建国前后一段时期内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民主进行了总结:“从遵义会议到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一直比较注意实行集体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党内民主生活比较正常。”[8]积极营造党内民主和谐的氛围是新时期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21世纪初,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必须成为不同社会利益的代表者,随着中国共产党的社会基础的扩大,对党内民主的要求也日益增强。党的十七大提出将党内民主的发展目标定位于“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9]这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党内民主理论与实践上的持续探索。党的十七大明确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10]。2008年2月17日习近平在《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进一步指出:“要积极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环境和健康宽松的氛围,发展平等和谐的党内关系,倡导和鼓励党员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在广开言路中集中智慧,在民主讨论中凝聚共识。要继续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的多种实现形式,规范和细化党内民主程序,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的落实。”[11]
四、道德自律
党内的制度设计是中国共产党保持道德自律的重要保证。1949年3月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通过了关于党委会民主生活的决议。其中明文规定书记与委员的关系是少数服从多数;严禁在党内对领导人搞各种形式的“个人崇拜”,例如,禁止给党的领导者祝寿,禁止用党的领导者的名字作地名、街名和企业的名字,保持艰苦奋斗作风,制止歌功颂德现象。[12]1948年9月中央明确了党委制是集体领导制,以防止个人包办。1954年12月毛泽东主动提出今后不要再用“毛泽东思想”这个提法。1956年9月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七中全会第三次会议上讲:“对于我们这样的大党,这样的大国,为了国家的安全、党的安全,恐怕还是多几个人好。”[13]“党章上现在准备修改,叫做‘设副主席若干人’。首先倡议设四位副主席的是少奇同志。一个主席、一个副主席,少奇同志感到孤单,我也感到孤单。一个主席,又有四个副主席,还有一个总书记,我这个‘防风林’就有几道。‘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这样就比较好办。除非一个原子弹下来,我们几个恰恰在一堆,那就要另外选举了。如果只是个别受损害,或者因病,或者因故,要提前见马克思,那末总还有人顶着,我们这个国家也不会受影响,不像苏联那样斯大林一死就不得下地了。我们就是要预备那一手。同时,多几个人,工作上也有好处。”[14]毛泽东主动建议设副主席和总书记的举动,加强了党的集体领导,分散了最高领导人的个人权力。为了解决权力交接问题,中国共产党对领导干部任职年限、任职期限作出了制度性安排。1956年11月刘少奇在党的八届二中全会上提出国家领导人退休问题。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讨论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改草案,提出废止领导职务终身制。1982年制定的新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一届。2006年8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三个重要政治文件。
建国初期,为了使数亿人口能够被动员起来积极从事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需要有一支庞大的队伍从事党的工作,然而,“这支队伍在很大程度上不够成熟,而且经验不足。可能有五分之四的党员没有受过中学教育,刚刚接受培训的青年干部也许很容易沾染上‘盲目乐观主义’、‘教条主义’和‘命令主义’或‘保守主义’、‘经验主义’和‘盲目机会主义’的毛病,……”[15]中国共产党针对党的干部工作作风“脱离群众”的倾向开展了大规模的党内思想整顿运动。毛泽东将高岗、饶漱石事件的原因归结为高级干部的骄傲情绪,他认为这是对党内团结的最大危险,他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对个人主义的骄傲思想进行了批判。
一个道德自律的政党从来不回避自己的错误,而且能够采取正确的态度。习近平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对自己的错误所抱的态度,是衡量这个党是否真正履行对人民群众所负责任的一个最重要最可靠的尺度。我们党对自己包括领袖人物的失误和错误历来采取郑重的态度,一是敢于承认,二是正确分析,三是坚决纠正,从而使失误和错误连同党的成功经验一起成为宝贵的历史教材。”[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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