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菌(毒)种保藏机构是指由卫生部指定的,按照规定接收、检定、集中储存与管理菌(毒)种或样本,并能向合法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单位提供菌(毒)种或样本的非营利性机构。3.所有保存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菌种应指定2名专业人员进行统一编号、登记,详细填写“菌、菌种登记表”及阳性标本相关资料,包括:菌名、编号、保存时间、保存地点、记录人等,个人不得擅自保留菌、菌种。
1.菌(毒)种应根据微生物危害等级分类保藏。
2.菌(毒)种保藏机构是指由卫生部指定的,按照规定接收、检定、集中储存与管理菌(毒)种或样本,并能向合法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单位提供菌(毒)种或样本的非营利性机构。
3.所有保存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菌种应指定2名专业人员进行统一编号、登记,详细填写“菌、菌种登记表”及阳性标本相关资料,包括:菌名、编号、保存时间、保存地点、记录人等,个人不得擅自保留菌、菌种。
4.菌(毒)种库应由2名保管人员双锁管理,未经医学检验中心负责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将钥匙委托他人代管。
5.严禁随意将菌(毒)种置于非菌(毒)种专用保存场所,应做到三专(专室、专柜、专锁)。
6.每次使用菌(毒)株都应做好使用登记,包括:菌名、编号、用途、使用人、使用时间等。
7.所有菌(毒)株在废弃时应经压力蒸汽灭菌后按一般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并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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