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转移瘤和恶性骨肿瘤的放射性核素治疗为一种姑息治疗,静脉注入治疗用亲骨性放射性药物后,在骨转移病灶或骨肿瘤部位出现较高的浓集。利用放射性药物发射的β射线对病灶进行照射,达到缓解疼痛、杀伤肿瘤细胞和提高生活质量的目的。
【适应证】
(1)转移性骨肿瘤并伴有骨痛患者。
(2)核素骨显像示骨转移性肿瘤病灶异常放射性浓聚。
(3)恶性骨肿瘤因种种原因未能手术切除或手术后有残留癌肿,且骨显像证实有较高的放射性浓集的患者。
(4)白细胞不低于3.5×109/L,血小板不低于80×109/L。
【禁忌证】
(1)近期6周内进行过细胞毒素治疗的患者。
(2)化疗和放疗后出现严重骨髓功能障碍者。
(3)骨显像仅见溶骨性冷区,且呈空泡者。
(4)严重肝肾功能损害者。
脊柱破坏伴病理性骨折和(或)截瘫的患者以及晚期和(或)已经历多次放疗、化疗疗效差者,应慎重考虑后用药。
【治疗方法】
1.放射性药物
(1)氯化锶[89Sr]:89Sr是一种发射纯β射线的放射性核素,半衰期为50.6d,β射线最大能量为1.46MeV,由加速器生产,价格较贵,是目前临床治疗骨肿瘤应用较多的一种放射性药物。
(2)153Sm-EDTMP:153Sm的半衰期为46.3h,最大β射线能量为810keV,同时伴有能量为103keV的γ射线。在用于治疗的同时可进行显像,是目前临床广泛应用于骨肿瘤治疗的放射性药物之一。
除上述两种放射性药物外,其他一些放射性药物也可用于缓减骨肿瘤引起的疼痛。
2.患者准备
(1)停用化疗或放疗至少6周。
(2)治疗前应做的检查包括测量身高和体重,骨显像,X射线检查,病理学、血常规检查,肝、肾功能检查,电解质和酶学检查。
(3)有条件时测定患者对放射性药物的骨摄取率。
(4)患者可在门诊或住院接受治疗。治疗前应详细记录,包括年龄、性别、体重、身高、诊断及书面同意书等。
3.用药方法 几种常用的放射性药物均采用静脉注射,如89Sr、153Sm-EDTMP、188Re-HEDP等。首先仔细观察药液颜色有无改变、包装有无破损,有无混浊或沉淀。使用前应仔细核对并记载药名、放射性活度、放射性比度、药液体积及生产日期与批号。注射时要求一次性全部进入血管,不宜漏出,最好使用三通管。
4.推荐用药剂量 最佳用药剂量最好针对患者具体情况制定个体化治疗剂量。考虑因素包括患者的临床表现、病情轻重、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查、患者对放射性药物的摄取率及红骨髓吸收剂量等资料,计算出用药量。详细计算方法参见《核医学临床应用指南》。以下用量仅供参考。
89Sr:1.48~2.22MBq(40~60μCi)/kg体重,成人一般为111~148MBq(3~4mCi)/次。
153Sm-EDTMP:22.2~37MBq(0.6~1mCi)/kg体重。
188Re-HEDP:14.8~22.2MBq(0.4~0.6mCi)/kg体重。
5.重复治疗指征
(1)骨痛未完全消失或有复发。
(2)第1次治疗反应好,效果明显,随访中血象变化不明显(白细胞>3.5× 109/L,血小板>80×109/L),可重复治疗。
(3)重复治疗间隔时间根据放射性药物的半衰期、病情的发展和患者的身体状况而定。一般情况下,153Sm-EDTMP、188 Re-HEDP宜间隔1~4周,89Sr间隔3个月或更长时间。
6.用药后反应
(1)大多数患者在用药后短期内无不良反应,部分患者可有以下症状和体征,可给予对症处理。①恶心、呕吐;②腹泻或便秘;③蛋白尿、血尿;④皮肤红斑或皮疹;⑤脱发;⑥发热或寒战;⑦过敏所致的支气管痉挛。
(2)治疗后少数患者发生骨痛加重(闪烁现象),持续2~5d。
(3)部分患者可能出现白细胞、血小板计数一过性下降,经对症处理后恢复,发生不可逆性骨髓抑制极为罕见。
【注意事项】
(1)观察期间应密切注意和记录骨痛消失、开始缓解、缓解维持和复发的时间。
(2)观察和记录食欲、睡眠和生活质量的变化,并和治疗前比较。
(3)根据患者临床表现与治疗反应要定期进行血像检查、生化检查。
(4)必要时进行X线检查和骨显像检查。
(5)治疗应在核医学科医师指导下进行,在有专门防护条件的活性室注射放射性药物。
(6)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应按防护要求注意自身的安全防护,注意用药器皿的回收保管。
(7)应告诉患者该方法为姑息治疗,止痛有效率为80%~90%。
(8)应告诉患者该方法虽然有可能使病灶缩小或消失,但并不能完全治愈癌肿。
(9)应告诉患者本治疗方法的优缺点,患者应签署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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